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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基层法庭的硬件建设有了较大改善,部分法庭工作人员却不愿留守法庭,或驻庭办公。作者结合多年的基层法庭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基层法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基层法庭;现状探因;思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以其深入群众,服务人民,充分体现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而深得民心。
一、法庭工作人员“不愿驻庭”现象析因
登封法院下辖17个乡(镇)区办事处,设7个基层法庭和一个交通法庭。7个法庭中,仅距县城较近的城郊法庭、告成法庭干警驻庭办公,其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一般在法庭进行;其余5个法庭的主要办公地点在院机关,院内设有专门的法庭办公室,日常工作均在院机关的法庭办公室或审判庭进行。法庭工作人员不愿驻庭办公的主要原因有:
(一)思想方面的因素
1、司法为民理念淡薄。基层法庭多设在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农村,其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往返的困难,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从方便案件审理的角度看,由于硬件设施的限制,法庭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文书制作就有签发、打印、盖章等多个环节必须到院机关才能完成。对一些离院较远的法庭而言,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耗费使“方便群众诉讼”观念逐渐淡化,“方便案件审理”成了不愿驻庭办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2、人员配置不尽合理。(1)审判任务与办案力量配备脱钩,驻庭办公势必加剧时间、经费上的开支,而在院机关办公相对能缓和这些矛盾。石道法庭距法院25公里,近三年来分别结案164件、209件、125件,年均结案166件,人均年办案83件,2.8天办结案1件;城郊法庭离院机关不到2公里,优越地理优势为其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及财力,人均年结案112件,平均2天结案1件。年度绩效考核时,仅以结案数量为准考核,而不考虑距离远近等因素,法庭工作人员难免滋生不平衡心理;(2)法庭干警能力有待提高,“老弱病小”现象严重。基层法院在人员配置上,存在着“重机关、轻基层”思想。7个法庭24名干警,“老弱病小”的比例达到了33%,法庭庭长既要照顾上年纪的人,又要带新人,客观上加剧了法庭干警与机关干警工作量上的反差;(3)法庭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业务骨干流失严重。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法庭地处偏僻,交通通信设施落后,经费保障缺乏,对干警的升迁、培训关心不够。2008年以来,5名法庭工作人员外流,其中,1人考入上一级法院、2人调入其他法院、2人调往其他系统。流失人员多是资深法官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严重影响了法庭工作的质量。
(二)制度方面的因素
一是驻庭工作制度缺失。“走庭”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在于驻庭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的约束、惩罚措施,仅靠干警的自觉性是不行的。二是人员轮岗机制缺失。将那些在法庭工作多年、已产生厌倦心理的同志轮岗到法院工作,可以激发其工作潜能,也有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事实上,法庭工作人员轮岗回院工作的机会相当少,怎能不意志消沉、精神涣散呢?
(三)其他因素的制约
1、办公条件落后与经费不足的矛盾。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发展虽然较快,仍不能满足现代化的办公条件要求。比如:局域网未普及到法庭,报表、文书签发等都必须到院机关进行;各法庭未配备打印机,打印文书、加盖院章、收发传真等必须到院打印室、办公室等等。
2、高强度劳动与待遇偏低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70%的民事案件发生在基层,70%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庭审理。作为“塔基”的基层法庭,在待遇上却呈现出“倒三角”现象。此外,法庭配套娱乐设施不健全、业余生活单调枯燥、就餐问题难以解决、疏于照顾家庭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警“走庭”现象。
二、对基层法庭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调整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审判资源。结合法庭管辖范围、收案数、工作量,调整法庭人员组成结构,至少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新进人员,除特殊专业人员外,必须在人民法庭工作满2-3年后方可考虑回院工作;年度考核时,以法庭结案数为主要指标,合理评估各庭工作量,对案件多、任务重的法庭,在人员配备上予以倾斜,消除法庭之间闲忙不均等问题。
(二)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用人。一是建立干警驻庭工作制度。比如:法庭驻庭办公上下班时间与机关同步,除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巡回开庭外,干警必须在法庭办公或审判案件;设立法庭人员工作动态公示栏,注明工作人员去向、归期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当事人联系。二是实现内部轮岗规范化。至于轮岗的时间,笔者认为以1-2年为宜。如重庆某市法院规定,原则上院机关和法庭之间每年轮换2-3名人员,中层干部的提拔必须有法庭工作的经历,便于稳定法庭人员的思想。
(三)改善办公条件,缓和“两便”矛盾。驻庭办公解决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解决的则是方便审判案件的问题。一要普遍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解决好靠院打字员录入、经常排队等候的问题;二要强化局域网的功能,实行网上批文、电子签章,确保法律文书制作流程的顺畅进行。
(四)提高法官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对法庭干警的提拔任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凡在人民法庭工作过三年以上的审判员、副庭长优先提拔为副庭长、庭长,优先解决正副科级待遇。在经济待遇上,适当提高法庭干警的下乡补助;对驻庭干警的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予以帮助,做到既要用事业留人,又要用待遇留人,为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丰厚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星著.中国法律思想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基层法庭;现状探因;思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以其深入群众,服务人民,充分体现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而深得民心。
一、法庭工作人员“不愿驻庭”现象析因
登封法院下辖17个乡(镇)区办事处,设7个基层法庭和一个交通法庭。7个法庭中,仅距县城较近的城郊法庭、告成法庭干警驻庭办公,其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一般在法庭进行;其余5个法庭的主要办公地点在院机关,院内设有专门的法庭办公室,日常工作均在院机关的法庭办公室或审判庭进行。法庭工作人员不愿驻庭办公的主要原因有:
(一)思想方面的因素
1、司法为民理念淡薄。基层法庭多设在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农村,其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往返的困难,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从方便案件审理的角度看,由于硬件设施的限制,法庭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文书制作就有签发、打印、盖章等多个环节必须到院机关才能完成。对一些离院较远的法庭而言,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耗费使“方便群众诉讼”观念逐渐淡化,“方便案件审理”成了不愿驻庭办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2、人员配置不尽合理。(1)审判任务与办案力量配备脱钩,驻庭办公势必加剧时间、经费上的开支,而在院机关办公相对能缓和这些矛盾。石道法庭距法院25公里,近三年来分别结案164件、209件、125件,年均结案166件,人均年办案83件,2.8天办结案1件;城郊法庭离院机关不到2公里,优越地理优势为其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及财力,人均年结案112件,平均2天结案1件。年度绩效考核时,仅以结案数量为准考核,而不考虑距离远近等因素,法庭工作人员难免滋生不平衡心理;(2)法庭干警能力有待提高,“老弱病小”现象严重。基层法院在人员配置上,存在着“重机关、轻基层”思想。7个法庭24名干警,“老弱病小”的比例达到了33%,法庭庭长既要照顾上年纪的人,又要带新人,客观上加剧了法庭干警与机关干警工作量上的反差;(3)法庭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业务骨干流失严重。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法庭地处偏僻,交通通信设施落后,经费保障缺乏,对干警的升迁、培训关心不够。2008年以来,5名法庭工作人员外流,其中,1人考入上一级法院、2人调入其他法院、2人调往其他系统。流失人员多是资深法官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严重影响了法庭工作的质量。
(二)制度方面的因素
一是驻庭工作制度缺失。“走庭”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在于驻庭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的约束、惩罚措施,仅靠干警的自觉性是不行的。二是人员轮岗机制缺失。将那些在法庭工作多年、已产生厌倦心理的同志轮岗到法院工作,可以激发其工作潜能,也有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事实上,法庭工作人员轮岗回院工作的机会相当少,怎能不意志消沉、精神涣散呢?
(三)其他因素的制约
1、办公条件落后与经费不足的矛盾。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发展虽然较快,仍不能满足现代化的办公条件要求。比如:局域网未普及到法庭,报表、文书签发等都必须到院机关进行;各法庭未配备打印机,打印文书、加盖院章、收发传真等必须到院打印室、办公室等等。
2、高强度劳动与待遇偏低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70%的民事案件发生在基层,70%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庭审理。作为“塔基”的基层法庭,在待遇上却呈现出“倒三角”现象。此外,法庭配套娱乐设施不健全、业余生活单调枯燥、就餐问题难以解决、疏于照顾家庭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警“走庭”现象。
二、对基层法庭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调整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审判资源。结合法庭管辖范围、收案数、工作量,调整法庭人员组成结构,至少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新进人员,除特殊专业人员外,必须在人民法庭工作满2-3年后方可考虑回院工作;年度考核时,以法庭结案数为主要指标,合理评估各庭工作量,对案件多、任务重的法庭,在人员配备上予以倾斜,消除法庭之间闲忙不均等问题。
(二)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用人。一是建立干警驻庭工作制度。比如:法庭驻庭办公上下班时间与机关同步,除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巡回开庭外,干警必须在法庭办公或审判案件;设立法庭人员工作动态公示栏,注明工作人员去向、归期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当事人联系。二是实现内部轮岗规范化。至于轮岗的时间,笔者认为以1-2年为宜。如重庆某市法院规定,原则上院机关和法庭之间每年轮换2-3名人员,中层干部的提拔必须有法庭工作的经历,便于稳定法庭人员的思想。
(三)改善办公条件,缓和“两便”矛盾。驻庭办公解决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解决的则是方便审判案件的问题。一要普遍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解决好靠院打字员录入、经常排队等候的问题;二要强化局域网的功能,实行网上批文、电子签章,确保法律文书制作流程的顺畅进行。
(四)提高法官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对法庭干警的提拔任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凡在人民法庭工作过三年以上的审判员、副庭长优先提拔为副庭长、庭长,优先解决正副科级待遇。在经济待遇上,适当提高法庭干警的下乡补助;对驻庭干警的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予以帮助,做到既要用事业留人,又要用待遇留人,为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丰厚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星著.中国法律思想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