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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观归责方法论不等于必须放弃实行行为概念。风险变更的客观归责中,存在重危险结果回避可能性前提下,不符合相当性的风险降低本身具有可归责的行为无价值;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场合,风险降低免责的判断基准和根据不明确。行为无价值论中过失犯和不作为犯具有构造亲和性,可以借用不作为犯假定因果关系标准,修正危险升高理论。合义务替代行为80%以上概率可能产生同等或更加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升高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