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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会委员
澳门立法会议员/陈明金
新巴士服務模式實行一年多來,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去年6月,3家巴士公司靜悄悄申請調升巴士服務費,獲交通局批准劃一升幅23%,此舉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迫使政府凍結該項行政程序;事隔半年多,當局舊事重提,單方面宣佈新福利、澳巴的服務改善已獲社會認同,並將重啟對這兩家公司調整服務費的行政程序,更可追溯至去年6月。事件公佈後,再次引來社會的反彈,與此同時,汪雲對究竟有無追溯期的說辭,前後不一,受到社會各方的抨擊和質疑。有關官員一直自稱按照合同和法理調升服務費,卻罔顧新巴士服務模式之宗旨——改善服務水平和全體澳門居民的公共利益,作為主導巴士服務的政府主管部門,已經嚴重失職,公然挑戰民意,如此,行政當局失去的不只是公帑,還有民心。
服務費劃一調升23%耐推敲
去年6月29日,在未有任何前兆的情況下,當局對外宣佈該年4月已收到三家巴士公司調整巴士服務單價之申請,經綜合分析相關資料及計算合同所訂定的指數,政府同意按合同相關調整機制,調升各類服務之單價約23%,且正在進行最後行政程序,隨後將刊登《政府公報》向外公佈。當局亦表示,作出以上審批皆是按照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的規定,營運公司每年最多可向特區政府提出一次調整單價申請。此次調價是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CPI)、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按公式計算得出。
暫且勿論這條公式如何設定,分析三個加價因子可以發現,CPI和柴油價格指數似乎存在相關性,由於油品價格上升,引起綜合經濟的變化,統計局已將其計入CPI指數當中,兩者同為加價因子,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顯然不科學。而至於巴士公司僱員薪酬的變動,作為核心的營運成本,三家巴士公司在投標時就應有長遠估算,因自身估算不足,造成人事費用大增,此後果不應也不能完全由公帑“孭飛”。如果此先例一開,難不成博企間因競爭莊荷入職而提高人工與改善福利,也可以此為由向政府提出補貼或申請降低博彩專營稅?
設追溯期難服眾
去年7月,很多市民都清晰記得,汪局長向傳媒表示,調升巴士服務費的行政程序解凍後不會追溯,現在卻又反悔稱要追溯至去年6月。如此出爾反爾,似乎對全澳市民開了一個玩笑,即是巴士服務費遲加、早加都一樣,社會有意見吵一吵,暫緩一下加價,重新啟動行政程序後再追溯,結果還是一樣。
汪局長還拿甚麼“合約精神”、“法理依據”自圓其說,真是荒天下之大謬。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確有規定,營運公司每年最多可向特區政府提出一次調整單價申請,不代表政府一定要每年一次批准其等的申請。況且設追溯期又是按照合同的哪條規定呢?汪局長自言該次加價申請已在去年6月12日審批,並已經通知了當事人,如果貿然撤回的話,一旦對方提起訴訟,政府敗訴的風險很大。然而,當局的審批並未在政府公報最終公佈,有關的行政程序是否已經完成?當局又以何方式通知當事人?訴訟未起,先行認輸,是否不戰自敗?
未來服務費是否連環加
當年,政府分別以23.3億元、8.1億元、16.4億元分別判給新福利、澳巴、維澳蓮運第一至五標段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並通過第390/2010號、第391/2010號、3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分8年(2011年至2018年)支付有關的財政負擔。如果此次加費申請通過,今後幾年政府分段支付的基數,似乎都要調升23%?另外,巴士公司每年還有一次機會在此基礎上,根據公式再提出調整服務費申請,如此連環加費,未來五、六年,政府本次調升的決策,可能導致增加15至20億的公帑支出。
新巴士服務號稱“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但此次加費風波,政府完全是“被主導”。作為主管部門,應擺正位置,首要以公共利益為重,切實推動巴士服務質素,真正主導巴士服務的市場運作。三家巴士公司更不可視巴士運營為一門“只賺不賠”的生意,澳門巴士服務公司由“二變三”,在經營上不存在線路、客源上的競爭,作為澳門公共服務的經營者,應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通過更進取的企業經營策略,改善服務質素,提升在市民心中的形象,降低運營成本,增加企業利潤,而非一味伸手向政府要。
澳门立法会议员/陈明金
新巴士服務模式實行一年多來,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去年6月,3家巴士公司靜悄悄申請調升巴士服務費,獲交通局批准劃一升幅23%,此舉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迫使政府凍結該項行政程序;事隔半年多,當局舊事重提,單方面宣佈新福利、澳巴的服務改善已獲社會認同,並將重啟對這兩家公司調整服務費的行政程序,更可追溯至去年6月。事件公佈後,再次引來社會的反彈,與此同時,汪雲對究竟有無追溯期的說辭,前後不一,受到社會各方的抨擊和質疑。有關官員一直自稱按照合同和法理調升服務費,卻罔顧新巴士服務模式之宗旨——改善服務水平和全體澳門居民的公共利益,作為主導巴士服務的政府主管部門,已經嚴重失職,公然挑戰民意,如此,行政當局失去的不只是公帑,還有民心。
服務費劃一調升23%耐推敲
去年6月29日,在未有任何前兆的情況下,當局對外宣佈該年4月已收到三家巴士公司調整巴士服務單價之申請,經綜合分析相關資料及計算合同所訂定的指數,政府同意按合同相關調整機制,調升各類服務之單價約23%,且正在進行最後行政程序,隨後將刊登《政府公報》向外公佈。當局亦表示,作出以上審批皆是按照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的規定,營運公司每年最多可向特區政府提出一次調整單價申請。此次調價是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CPI)、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按公式計算得出。
暫且勿論這條公式如何設定,分析三個加價因子可以發現,CPI和柴油價格指數似乎存在相關性,由於油品價格上升,引起綜合經濟的變化,統計局已將其計入CPI指數當中,兩者同為加價因子,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顯然不科學。而至於巴士公司僱員薪酬的變動,作為核心的營運成本,三家巴士公司在投標時就應有長遠估算,因自身估算不足,造成人事費用大增,此後果不應也不能完全由公帑“孭飛”。如果此先例一開,難不成博企間因競爭莊荷入職而提高人工與改善福利,也可以此為由向政府提出補貼或申請降低博彩專營稅?
設追溯期難服眾
去年7月,很多市民都清晰記得,汪局長向傳媒表示,調升巴士服務費的行政程序解凍後不會追溯,現在卻又反悔稱要追溯至去年6月。如此出爾反爾,似乎對全澳市民開了一個玩笑,即是巴士服務費遲加、早加都一樣,社會有意見吵一吵,暫緩一下加價,重新啟動行政程序後再追溯,結果還是一樣。
汪局長還拿甚麼“合約精神”、“法理依據”自圓其說,真是荒天下之大謬。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確有規定,營運公司每年最多可向特區政府提出一次調整單價申請,不代表政府一定要每年一次批准其等的申請。況且設追溯期又是按照合同的哪條規定呢?汪局長自言該次加價申請已在去年6月12日審批,並已經通知了當事人,如果貿然撤回的話,一旦對方提起訴訟,政府敗訴的風險很大。然而,當局的審批並未在政府公報最終公佈,有關的行政程序是否已經完成?當局又以何方式通知當事人?訴訟未起,先行認輸,是否不戰自敗?
未來服務費是否連環加
當年,政府分別以23.3億元、8.1億元、16.4億元分別判給新福利、澳巴、維澳蓮運第一至五標段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並通過第390/2010號、第391/2010號、3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分8年(2011年至2018年)支付有關的財政負擔。如果此次加費申請通過,今後幾年政府分段支付的基數,似乎都要調升23%?另外,巴士公司每年還有一次機會在此基礎上,根據公式再提出調整服務費申請,如此連環加費,未來五、六年,政府本次調升的決策,可能導致增加15至20億的公帑支出。
新巴士服務號稱“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但此次加費風波,政府完全是“被主導”。作為主管部門,應擺正位置,首要以公共利益為重,切實推動巴士服務質素,真正主導巴士服務的市場運作。三家巴士公司更不可視巴士運營為一門“只賺不賠”的生意,澳門巴士服務公司由“二變三”,在經營上不存在線路、客源上的競爭,作為澳門公共服務的經營者,應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通過更進取的企業經營策略,改善服務質素,提升在市民心中的形象,降低運營成本,增加企業利潤,而非一味伸手向政府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