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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我国政府性基金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分流归位,是解决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制问题的起点。以立法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定依据,加大权力机关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和审批的监控,方可遏制行政部门因自利性而导致基金规模的膨胀,并提升民意对政府性基金的参与及认同。完善预算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与法律救济制度,是解决政府性基金在征收和管理环节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