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概论》教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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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概论》是非法律专业设置的法学课程,内容丰富,涉及知识面广,概念众多,“教”“学”过程中均有一定的难度,笔者作为该课程的辅导教师,结合教学、司法实践的体会谈几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法学概论》 教学 思考
  1 教学中应注意法律内容的更新
  近几年,随着法制进程推进步伐的加快,立法机关不仅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完善了法律体系,填补了法律空白,而且对原有的许多法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以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作为法学教材,很难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教材中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脱节,这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掌握从旧还是从新?从教师这一面来说,我认为教学内容应随新的法律做相应的变化。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修订并已实施,教学时对修订内容必须涉及。刑法中如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现行法律做了重大变动,放宽了条件,有些依照修订前的法律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行为,现行法律则可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按照原刑法认定为贪污的犯罪,则由于主体的不同,现在可能认定为侵占。另外如类推的取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都与现行教材的内容有很大差异。再如刑事诉讼法中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变化,庭审方式的改革等都需要教师在授课中向学生讲明,以免学非所用。
  2 教材内容的整体把握与关键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相结合
  教材中涉及的9个部门法从表面来看互不联系,有关概念与原理各自分离。但实际上都包含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教师讲课时可先抽出一定时间对我国法学体系做总括介绍。可依据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部门法的概念为线索对全书内容串联讲述,不仅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以提交教学效率,而且使学生理解教材内容的设置和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以利学生的学习。
  我国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以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为依据,辅之以法律调整的方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各种根本制度、原则和方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全面性的问题,是其他部门法的核心和基础。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同其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再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总之,只要理清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就不难掌握每个部门法的概念(如什么是婚姻法之类),并有助于理解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任务等。但有一点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是以调整方法为标准划分为部门法的,是为保障其他部门法的顺利实施而设置的,其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
  另一方面,对关键概念,基本原则的理解要与上述的总括介绍联系起来,并根据教材内容的设置分类掌握。如刑法、民法当中突出了关键概念,比较详细地阐述了总论内容,经济法则列举介绍了相关法律制度,突出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制度。三大程序法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活动。只要把握了各部门法的重点,掌握法学概论知识并非难事。
  3 恰当运用对比教学法可以提高效率
  《法学概论》内容丰富,各章相对独立,因此在教学中可以采取对比法来提高效率。如三大诉讼法之间既互相独立又有相近之处,教学时在对相同的内容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不同之处进行对比,突出差异,加深印象。如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大部分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受案范围却各不相同,成为被告的条件不同;再如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的规定,证据的形式基本相同,但对证据关联的要求不同,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再比如各部门法中都有关于主体的规定,主体在该课程中显然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及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但各部门法对主体的要求不同,如犯罪主体、民事主体、行政法主体等均有不同的规定。在教学过程中,对这类内容运用对比法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问题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尽管只涉及一些概念和理论,但如果教师在授课时单纯从理论到理论,单纯灌输教材中的概念,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教师讲课吃力费劲,很难让学生理解内容,因此在授课时要结合适当案例来说明有关法律知识。对所选案例不一定做深入分析,只要让学生借此理解教材中的知识即可。有时选择或编出一个恰当的案例来讲解知识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我曾在讲授民法章时编出一个案例,该案例不仅涉及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等内容,而且还涉及了有关继承法的内容,通过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学生不再觉得法律知识是抽象的概念,不需死记便可理解。在讲解有关诉讼法内容时也可结合司法实践选择案例以使学生加深理解。同时通过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必要的分析,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当然,在本课程的教学中,选择案例不能脱离学生是非法律专业的实际,否则教师的讲课会成为“故事会”,欲速则不达。
  参考文献:
  [1]王济东.谈法学概论教学中的“三结合”教学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1999(03).
  [2]徐晓华.《法学概论》课程案例教学[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02).
  [3]钟图.谈谈《法学概论》的自学和应试[J].中国考试.2004(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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