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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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定方式和先决条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指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待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订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主要表现在于授权的效力以及限制仲裁权利行使的范围;第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些协议约定,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与失效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对于仲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第二,仲裁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一是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是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礼并进行仲裁程序;三是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法院对协议是否有效具有最终发言权。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范围作出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则以排除法列出不得通过仲裁协议来解决的一些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一是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至于何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及国际上所说的国际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项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做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者不属于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使用该公约。“契约性或者不属于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如货物买卖、加工承包、技术转让、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这是对国际商事争议仲裁的范围作出的界定,对我国法院认定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法律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仲裁协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确认。一旦确定仲裁协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法院应裁定其无效。
  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立法来看,对于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从事民事行为,均认定无效。如何认定胁迫,应该按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处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主要的表现在含由仲裁条款的合同系通过胁迫手段签订。这中情况下,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需要研究。按照《仲裁法》第19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国际上也强调仲裁协议与合同相互独立。但在胁迫下签定的合同,其重要内容之一的仲裁协议,仍系被胁迫之下当事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由于此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应当是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一种例外。胁迫下的合同无效,胁迫下签定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也无效。
  4、仲裁协议中的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使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丧失法律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失效并没有明确规定,诸条文内容涉及的仲裁协议失效的集中于一种情况,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此种情况视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放弃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失效。□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 宋朝武.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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