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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协议是我国区域发展与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对于区域合作协议的属性和效力,尽管可以分别从“是行政契约还是行政合同”、“是硬法还是软法”的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但是区域合作协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它难以被简单地视为一种行政契约或者具有软法效力。将区域合作协议视为区域发展与治理实践中一种独立的规范形式,更为可取。鉴于区域合作协议包含政府合作与绩效共享的理念,对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而言是明显的改变,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区域合作协议成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治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