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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实质是不动产公示生效,登记只是众多公示方式之一,区别只在于登记相较其他方式来讲具有最强的公示效力.因此,我们在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使现实中各方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衡平,应适当赋予其他公示方式以特定效力.本文正是在此思路下,试图通过引入"过渡物权"制度而对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进行修正,从而使其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