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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初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其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爱德华三世颁布的自由律.后来该观念在美国得到长足的发展,进而被学者导入正义理论体系,形成一种独立的理论.作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基础则主要是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