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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势下,如何从解放思想的角度,放开思路,对实际工作进行反思,促进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能力,是目前的一个紧迫课题。本文就几个思想观念上影响侦查工作的问题展开了分析,指出侦查工作所需的“破”与“立”,包括:冲破立案即须有罪的思想,确立无罪非唯一标准的观念;冲破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确立实体程序需并重的观念;冲破分工界限严格的思想,确立全院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冲破重立案轻结案的思想,确立立案结案均重要的观念;冲破重办案轻总结的思想,确立重学习提升理论的观念。
[关键词]新形势;解放思想;侦查工作
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反腐任务越发艰巨、新律师法出台后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更高、检察工作也要解放思想寻求新发展,在种种新形势的紧逼下,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打击腐败的能力,如何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是目前必须深入考虑的问题。从解放思想的角度而言,要求我们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放开思路,从工作实际出发,深刻反思,对现在的一些规定、措施、做法进行切实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以求产生实质性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促进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扩大打击腐败分子的声威,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打下更牢固的基础。
“在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必须掌握好发展前进的定位问题……三是不断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水平;敢于碰硬,通过查办案件来体现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①这是暨检在番禺区委中心组解放思想学习讨论会上所说的,对当前思想大解放潮流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就侦查工作而言,提高侦查水平、敢于碰硬多办大要案是迫切要求,需要努力的地方很多,本文仅就一些思想观念上的问题展开粗浅探讨。
一、破立案即须有罪思想,立无罪非唯一标准观念
出于对办案质量的高要求,目前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极其小心谨慎,普遍形成一种思想,那就是立案即须有罪、能立的案件必然要获得有罪判决、无罪即是错案等等。这样的做法初衷是好的、效果也有好的方面,但是认真思量却是不合适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事物包括案件在内都是必然需要一个过程的,查办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深入认识、深入证明的过程。而立案只不过是对案件认识的开始阶段,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把办案的过程划分为立案、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关口、不同的判断准入标准,符合上一阶段条件的案件未必能进入下一阶段,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怎么能把最后、最严格的标准前置到最初的阶段呢?
第二,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是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的,体现出层次性,证明犯罪就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且,“认为”、“需要”字眼的使用,表明立案是由立案决定人的主观认识状况来决定的,从另一角度来说就是在立案阶段是允许主观认识强过客观真实的,而主观认识可能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是否相一致有待于接下来不同阶段的层层证明。
第三,从结果来看,必须确定百分百有罪才立案,过分严格要求立案即须有罪,可能会造成有案不敢立、有案不愿立、有案难立、有案押着不立等等情形的出现。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譬如极有可能怠误战机、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犯罪嫌疑人潜逃、放纵犯罪分子、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等。
第四,从更加不利的结果来看,破坏了法制、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因为法律对刑事案件各个诉讼阶段的要求是不同的,总体上就是一个渐进式、越发严格标准的过程,如果过分强调前一阶段的办案人按照后一阶段甚至最后阶段的标准办案、并以后一阶段的结果作为办案质量的唯一标准,那么实际上就架空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说不是依法办事,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实施。而倘若做到有罪才立案,必然导致无罪判决率为零,那么公众是否可以持合理的怀疑:审判只不过是一个由检察官控制的走过场?当立案须百分百有罪成为考量标准时,裁判者会否出于某种考虑、某种默契甚至某种压力而作出迎合性的判决?
因此,尽管无罪判决率是考察办案质量的重要参数,但绝不能是唯一的指标,那种无罪就是错案的思想对各司法机关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无罪判决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无罪判决率与案件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以诉讼最后阶段的高标准硬套到诉讼的最初阶段即立案标准上来。事实上,法治健全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普遍较高,一般在25%左右,②这是否应该给以我们一些反思和启发呢?
二、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立实体程序需并重观念
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通病,强调打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程序并重观念也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不得不谈!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尤其是新律师法出台后,这一问题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所带来的影响还是不小的,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都有了新的变化,包括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介入;会见的内容扩大了,只要是有关案件情况均可;会见的保障增强了,会见不被监听即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
所以,新律师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案件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情况,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纰漏、错误、违法等情形全在律师的监督底下。比如会见的安排,以前能拖则拖、理由种种,往后不及时安排会见首先就是程序违法了。又如对证人的取证,往后可能同一证人要被侦查人员和律师先后调查取证,如果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出现不当的地方,将会直接影响侦查方所获取证言的法律效力,如果我们的程序意识不强,往往会留下很多漏洞,如侦查员单人取证、同时向两个或以上证人取证、证言过于类同、使用欺骗或威胁方式取证等等,而事实上以上种种情形是存在的。另外,越是法治健全对程序的要求越高,在美国,“每年检察官移送法院的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二被法院驳回,理由通常是搜查和扣押有问题”,③这一情况对我们应该很有警醒作用。
因此,我们务必更加重视程序上的问题、树立程序也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的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扎实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外,还要循规蹈矩、做好每一个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考量。
三、破分工界限严格思想,立全院侦查一盘棋观念
侦查工作强调团队作战、分工合作,这是目前贪污腐败案件日益复杂化、集团化、智能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单打独斗鲜有舞台。反对单打独斗,主要还不是反对个人英雄主义,皆因在侦查工作上个人单打独斗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主要是指反对侦查部门出于分工的界限、过于强调科室的自身力量、排斥与其他科室的合作、配合。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的案件等行使侦查权,具体到内部分工,常设性的侦查部门是反贪局、渎职侵权科,另外监所监督科、举报中心、公诉科等部门也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一定的侦查权。这样的内部机构设置,是为了明确分工、合理配置法律监督职能。但是不能把这当作不可逾越的界限,过于强调职能的分工、忽略职能的配合。有分工又有合作,更能发挥整体的合力,更加有效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尤其是侦查科室之间,合作的意识强于竞争的意识是必要的,要排除无谓的、简单的、甚至恶意的比较和竞争,树立好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打出反腐的整体合力。事实上,我院近期有多次成功的跨部门合作,包括广电专案、司法系统案、工商系统案、监狱系统案等,收到极好的办案效果,使我院的侦查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四、破重立案轻结案思想,立立案结案均重要观念
侦查工作,有案可立是第一要义,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就是通过查办案件来体现的,没有一定规模的立案数,体现不出检察机关的反腐力量。因此,把较多的精力集中到发掘案源、突破案件上是必需的,但是要防止形成重立案轻结案的思想。而事实上这样的思想还是存在的,体现有三:一是结案时间的松懈,尤其是取保候审的案件,因为侦查的期限相对更长,没有立案时的紧迫感,结案时间过长必将承担证据出现变化或其他可变因素的巨大风险,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终结或起诉;二是主办人对立案后案件的侦查重视不够,甚至想当然的以为立案已经够扎实了,不会有什么问题,将案件留有协办人员处理,协办人可能由于经验不够无法完善证据链条;三是赶结案,结案松懈固然不好,但过急督促结案也不妥,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具体案件的取证难度只有侦查人员才最清楚,一味强求快侦快结是不合适的。
因此,立案重要结案也重要,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侦查人员制定妥善计划、抓紧侦查、能快则快、需缓则缓,把已立案件办好,确保案件的结案质量。
五、破重办案轻总结思想,立重学习提升理论观念
很多人认为侦查人员搞好侦查、多办案、办好案就是了,总结、学习这些东西都是形式上的,无助于办案甚至耽误办案的时间。其实这种思想的很僵化的,只是为自己找借口。要知道,只有进一步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如新律师法的出台必然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赖于每个侦查人员的深入思考、探讨、总结、提高。经验固然重要,但新的经验新的知识更重要,固步自封只会落后,何况将自己的已有经验加以总结供他人参考也有好处。另外,多总结不仅有利于加深办案效果如加强宣传,使得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扩大化,也收到更大的社会效果,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理论水平、提升综合素质、锻炼更全面的能力,如总结能力、思辨能力、写作能力等等。
[注释]
①参见2008年3月20日《番禺日报》第二版,《查摆问题谋划番禺发展——番禺区委中心组成员在学习会上畅所欲言》。
②参见皮文井、罗静:《无罪判决——公诉案件质量》,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
③参见《人民检察》,2003年第1期,第59页。
[作者简介]徐向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预防科。
[关键词]新形势;解放思想;侦查工作
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反腐任务越发艰巨、新律师法出台后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更高、检察工作也要解放思想寻求新发展,在种种新形势的紧逼下,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打击腐败的能力,如何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是目前必须深入考虑的问题。从解放思想的角度而言,要求我们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放开思路,从工作实际出发,深刻反思,对现在的一些规定、措施、做法进行切实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以求产生实质性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促进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扩大打击腐败分子的声威,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打下更牢固的基础。
“在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必须掌握好发展前进的定位问题……三是不断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水平;敢于碰硬,通过查办案件来体现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①这是暨检在番禺区委中心组解放思想学习讨论会上所说的,对当前思想大解放潮流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就侦查工作而言,提高侦查水平、敢于碰硬多办大要案是迫切要求,需要努力的地方很多,本文仅就一些思想观念上的问题展开粗浅探讨。
一、破立案即须有罪思想,立无罪非唯一标准观念
出于对办案质量的高要求,目前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极其小心谨慎,普遍形成一种思想,那就是立案即须有罪、能立的案件必然要获得有罪判决、无罪即是错案等等。这样的做法初衷是好的、效果也有好的方面,但是认真思量却是不合适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事物包括案件在内都是必然需要一个过程的,查办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深入认识、深入证明的过程。而立案只不过是对案件认识的开始阶段,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把办案的过程划分为立案、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关口、不同的判断准入标准,符合上一阶段条件的案件未必能进入下一阶段,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怎么能把最后、最严格的标准前置到最初的阶段呢?
第二,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是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的,体现出层次性,证明犯罪就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且,“认为”、“需要”字眼的使用,表明立案是由立案决定人的主观认识状况来决定的,从另一角度来说就是在立案阶段是允许主观认识强过客观真实的,而主观认识可能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是否相一致有待于接下来不同阶段的层层证明。
第三,从结果来看,必须确定百分百有罪才立案,过分严格要求立案即须有罪,可能会造成有案不敢立、有案不愿立、有案难立、有案押着不立等等情形的出现。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譬如极有可能怠误战机、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犯罪嫌疑人潜逃、放纵犯罪分子、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等。
第四,从更加不利的结果来看,破坏了法制、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因为法律对刑事案件各个诉讼阶段的要求是不同的,总体上就是一个渐进式、越发严格标准的过程,如果过分强调前一阶段的办案人按照后一阶段甚至最后阶段的标准办案、并以后一阶段的结果作为办案质量的唯一标准,那么实际上就架空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说不是依法办事,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实施。而倘若做到有罪才立案,必然导致无罪判决率为零,那么公众是否可以持合理的怀疑:审判只不过是一个由检察官控制的走过场?当立案须百分百有罪成为考量标准时,裁判者会否出于某种考虑、某种默契甚至某种压力而作出迎合性的判决?
因此,尽管无罪判决率是考察办案质量的重要参数,但绝不能是唯一的指标,那种无罪就是错案的思想对各司法机关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无罪判决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无罪判决率与案件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以诉讼最后阶段的高标准硬套到诉讼的最初阶段即立案标准上来。事实上,法治健全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普遍较高,一般在25%左右,②这是否应该给以我们一些反思和启发呢?
二、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立实体程序需并重观念
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通病,强调打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程序并重观念也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不得不谈!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尤其是新律师法出台后,这一问题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所带来的影响还是不小的,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都有了新的变化,包括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即可介入;会见的内容扩大了,只要是有关案件情况均可;会见的保障增强了,会见不被监听即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
所以,新律师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案件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情况,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纰漏、错误、违法等情形全在律师的监督底下。比如会见的安排,以前能拖则拖、理由种种,往后不及时安排会见首先就是程序违法了。又如对证人的取证,往后可能同一证人要被侦查人员和律师先后调查取证,如果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出现不当的地方,将会直接影响侦查方所获取证言的法律效力,如果我们的程序意识不强,往往会留下很多漏洞,如侦查员单人取证、同时向两个或以上证人取证、证言过于类同、使用欺骗或威胁方式取证等等,而事实上以上种种情形是存在的。另外,越是法治健全对程序的要求越高,在美国,“每年检察官移送法院的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二被法院驳回,理由通常是搜查和扣押有问题”,③这一情况对我们应该很有警醒作用。
因此,我们务必更加重视程序上的问题、树立程序也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的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扎实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外,还要循规蹈矩、做好每一个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考量。
三、破分工界限严格思想,立全院侦查一盘棋观念
侦查工作强调团队作战、分工合作,这是目前贪污腐败案件日益复杂化、集团化、智能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单打独斗鲜有舞台。反对单打独斗,主要还不是反对个人英雄主义,皆因在侦查工作上个人单打独斗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主要是指反对侦查部门出于分工的界限、过于强调科室的自身力量、排斥与其他科室的合作、配合。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的案件等行使侦查权,具体到内部分工,常设性的侦查部门是反贪局、渎职侵权科,另外监所监督科、举报中心、公诉科等部门也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一定的侦查权。这样的内部机构设置,是为了明确分工、合理配置法律监督职能。但是不能把这当作不可逾越的界限,过于强调职能的分工、忽略职能的配合。有分工又有合作,更能发挥整体的合力,更加有效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尤其是侦查科室之间,合作的意识强于竞争的意识是必要的,要排除无谓的、简单的、甚至恶意的比较和竞争,树立好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打出反腐的整体合力。事实上,我院近期有多次成功的跨部门合作,包括广电专案、司法系统案、工商系统案、监狱系统案等,收到极好的办案效果,使我院的侦查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四、破重立案轻结案思想,立立案结案均重要观念
侦查工作,有案可立是第一要义,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就是通过查办案件来体现的,没有一定规模的立案数,体现不出检察机关的反腐力量。因此,把较多的精力集中到发掘案源、突破案件上是必需的,但是要防止形成重立案轻结案的思想。而事实上这样的思想还是存在的,体现有三:一是结案时间的松懈,尤其是取保候审的案件,因为侦查的期限相对更长,没有立案时的紧迫感,结案时间过长必将承担证据出现变化或其他可变因素的巨大风险,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终结或起诉;二是主办人对立案后案件的侦查重视不够,甚至想当然的以为立案已经够扎实了,不会有什么问题,将案件留有协办人员处理,协办人可能由于经验不够无法完善证据链条;三是赶结案,结案松懈固然不好,但过急督促结案也不妥,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具体案件的取证难度只有侦查人员才最清楚,一味强求快侦快结是不合适的。
因此,立案重要结案也重要,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侦查人员制定妥善计划、抓紧侦查、能快则快、需缓则缓,把已立案件办好,确保案件的结案质量。
五、破重办案轻总结思想,立重学习提升理论观念
很多人认为侦查人员搞好侦查、多办案、办好案就是了,总结、学习这些东西都是形式上的,无助于办案甚至耽误办案的时间。其实这种思想的很僵化的,只是为自己找借口。要知道,只有进一步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如新律师法的出台必然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赖于每个侦查人员的深入思考、探讨、总结、提高。经验固然重要,但新的经验新的知识更重要,固步自封只会落后,何况将自己的已有经验加以总结供他人参考也有好处。另外,多总结不仅有利于加深办案效果如加强宣传,使得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扩大化,也收到更大的社会效果,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理论水平、提升综合素质、锻炼更全面的能力,如总结能力、思辨能力、写作能力等等。
[注释]
①参见2008年3月20日《番禺日报》第二版,《查摆问题谋划番禺发展——番禺区委中心组成员在学习会上畅所欲言》。
②参见皮文井、罗静:《无罪判决——公诉案件质量》,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
③参见《人民检察》,2003年第1期,第59页。
[作者简介]徐向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预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