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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明确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灵魂。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基本点。
在理论上研究侵权行为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医疗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归责原则。
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必须准确掌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否则就无法确认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责任的性质,无法给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定性,更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对于受到医疗侵权损害的患者而言,掌握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受到损害能够保证及时得到赔偿。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不推诿,不应当承担的不承担。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就是将医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归属于对此損害后果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在医疗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是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面对这样复杂的纠纷,司法工作人员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无从下手。而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给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一把金钥匙。掌握了归责原则,就把握了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可以将千差万别的医疗侵权纠纷根据归责原则的指引,找到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时,便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就其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即为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除应举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外,还应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原则即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款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应为医疗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要件。
1、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均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标准,是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也包括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特别约定义务。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俗成的人们在实践中普遍遵循的不成文的各种惯例。
医学是一种救死扶伤的手段,其主要依赖于医学技术的进步。但是,医学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性科学,只有在总结前人医学技术经验又不断开拓新技术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医疗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2、损害事实
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基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无损害即无赔偿。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患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患方不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则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因果关系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包括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过错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过错,尽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不承担过错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与因果关系联系密切的一个概念,是过错责任程度。所谓过错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在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责任程度的大小,合理确定赔偿额。之所以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强调过错责任程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除了医疗过错的作用外,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演变,患者是无法控制的,因而患者也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部分损害后果承担者,应当是疾病,既不是患者,也不是医生。
关键词: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明确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灵魂。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基本点。
在理论上研究侵权行为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医疗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归责原则。
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必须准确掌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否则就无法确认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责任的性质,无法给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定性,更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对于受到医疗侵权损害的患者而言,掌握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受到损害能够保证及时得到赔偿。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不推诿,不应当承担的不承担。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就是将医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归属于对此損害后果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在医疗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是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面对这样复杂的纠纷,司法工作人员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无从下手。而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给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一把金钥匙。掌握了归责原则,就把握了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可以将千差万别的医疗侵权纠纷根据归责原则的指引,找到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因该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时,便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就其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即为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除应举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外,还应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原则即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侵权责任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款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应为医疗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要件。
1、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均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标准,是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也包括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特别约定义务。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俗成的人们在实践中普遍遵循的不成文的各种惯例。
医学是一种救死扶伤的手段,其主要依赖于医学技术的进步。但是,医学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性科学,只有在总结前人医学技术经验又不断开拓新技术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医疗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2、损害事实
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基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无损害即无赔偿。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患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患方不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则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因果关系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包括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过错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过错,尽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不承担过错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与因果关系联系密切的一个概念,是过错责任程度。所谓过错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在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责任程度的大小,合理确定赔偿额。之所以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强调过错责任程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除了医疗过错的作用外,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演变,患者是无法控制的,因而患者也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部分损害后果承担者,应当是疾病,既不是患者,也不是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