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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强制审核要求,对照我国当前海岸电台现状与国际公约条款进行评估,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以便更佳完备地迎接通过强制审核。
关键词:海岸电台;强制审核
0前言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工作计划,我国将于2022年10月接受强制审核。我国航海保障系统所辖的海岸电台,是代表国家履行海事国际公约,承担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水上搜寻与救助通信及部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通信业务的主体,是海上安全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准备迎审过程中,需要详细梳理当前履约现状,对照履约要求,查找并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一、国际组织与海岸电台业务相关的要求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1)第IV/5 “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提供”部分提出“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2) 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空间和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其中就包括海岸电台主要承担的在156 MHz ~ 174 M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在4,000 kHz ~ 27,5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在415 kHz ~ 535 kHz(4) 及1,605 kHz ~ 4,0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并有义务向海事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区建立的海上移动业务、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
(2)第V/4“航行警告”部分提出“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其从任何可靠的来源获悉危险的情报时,迅速通知有关各方并发送至其他相关的国家政府。”海岸电台是该类信息的重要发布渠道之一。
(3)第V/5 “气象服务和警报”部分提出“各締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鼓励海上船舶收集气象资料,并用最适宜于助航目的的方式安排这些资料的审查、传送和交换。”服务方式包括:“使用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相应岸基设备以文字,并尽实际可能以图像格式发出信息,警告传播注意强风、风暴和热带气旋。”“每日至少2次通过相应的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发出适用于航运的气象信息,其中包括天气、波浪和冰的数据、分析、警报和预报。这些信息应以文字,并尽实际可能以图像格式发送,其中包括传真或以数字形式发送的气象分析和预测图像,供船上数据处理系统重新编制。”“使用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相应岸基设备,安排接收来自船舶和向船舶发送气象信息。”“应以发送格式提交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并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优先顺序发送,在“向所有电台”发送气象信息、预报和警报时,所有船舶电台都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海岸电台是承担海上气象信息发送和接收的重要设施。
(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条约第二章规定“各当事国,在能够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合作和,视情而定,与本组织合作这样做时,须参与开展搜救服务的工作,确保对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在收到任何人在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信息时,当事国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2.1.2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如果适当,与其它国家合作,确定搜救服务的下列基本要素:.1法律框架;.2指定负责当局;.3组织现有资源;.4通信设施;.5协调和操作职能;和.6改进服务的方法,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培训。各当事国须尽可能地遵守本组织制定的有关最低标准和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在第25届海安会上通过了将全球海上划分为13 个搜救协调区的议程,我国在第七协调区,负责渤海、黄海东经124度以西、东海东经126度以西和南海东经120度以西,北纬12度以北的海域。中国香港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为南中国海海域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海域。
(三)IMO的有关决议
海上安全信息(MSI)需要根据IMO 决议A.705(17)及修订条款的要求播发,对海岸电台NAVTEX播发做出规定;航行警告根据根据IMO 决议A.706(17)的要求在IMO/IHO WWNWS(世界航行警告服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发布,WWNWS规定将全球水域划分为21个航行警告协调区,我国处于第11区;气象预报和警告根据IMO 决议A.1051(27)的要求,在IMO/WMO(世界气象组织)WWMIWS(世界海洋气象信息和警告服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发布。
(四)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规则条款第七章“遇险和安全通信”中的部分章节对缔约国海岸电台的履约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担GMDSS守听责任的那些海岸电台须按照在《海岸电台和特别业务电台列表》(列表IV)中公布的资料所标明的频率上和时间内保持自动数字选择性呼叫值守。(WRC-07)”。
条款第七章“水上业务”部分,对水上业务做出规定,除水上卫星移动业务以外的全部条款均与航海保障通信履约相关。其中还对缔约国海岸电台通信人员资质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运用电台,各主管部门应该保证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值班人员是有充分资格的。”
二、海岸电台工作现状
(一)部门及职责
目前我国已建成中高频海岸电台 16 座,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中频/高频和甚高频海上遇险安全数字选择性呼叫值守(DSC)、中文/英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电传(NAVTEX)、甚高频无线电话、单边带无线电话和窄带印字电报电路等,具有与沿海、近洋、中远洋船舶通信能力。 5座海岸电台设有国际英文 MF NAVTEX 播发电路(518kHz)。
(二)法规体系
我国先后出台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水上交通及安全通信工作航海保障相关领域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通信管理规则》、《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等。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履约通信管理体系尚不完备
2012年航海保障体制改革启动后新成立的大连、烟台、厦门、福州等13个通信中心目前正在进行管理和业务交接,大部分都未实际接管通信业务,部分海岸电台业务已停止运行,中频DSC难以形成连续有效覆盖,不符合国际履约要求。同时,通信基础设施老旧严重,难以满足新增业务的需要。各通信系统建设于不同时期,缺乏整体规划,相互独立,系统间兼容性差,不利于业务的整体处理和信息化开发。建议加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力度,尽快完成海岸电台通信业务交接,针对各台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设备购置,恢复通信业务,真正实现航海保障通信管理畅通,履约业务有序开展。
(二)缺乏通信人员资质认证体系
目前缺少针对海岸电台从业人员统一的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体系,由各航海保障中心进行各自通信人员的上岗前培训,通信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要求标准也不一致。这一现状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2020年,《海岸电台通信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发布,目前此项工作已按照办法规定开始逐步推进,建议加快培训发证速度,尽快将人员资质规范化管理覆盖到全部从业人员。
四、结语
迎接IMO强制审核不仅是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承担国际公约义务的一次审核,更是我国海事管理水平的一次自查和提升,对于问题的查找和改进,是提升我国航海保障管理水平的有利机会。
关键词:海岸电台;强制审核
0前言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工作计划,我国将于2022年10月接受强制审核。我国航海保障系统所辖的海岸电台,是代表国家履行海事国际公约,承担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水上搜寻与救助通信及部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通信业务的主体,是海上安全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准备迎审过程中,需要详细梳理当前履约现状,对照履约要求,查找并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以便顺利通过审核。
一、国际组织与海岸电台业务相关的要求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1)第IV/5 “无线电通信服务的提供”部分提出“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2) 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空间和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其中就包括海岸电台主要承担的在156 MHz ~ 174 M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在4,000 kHz ~ 27,5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在415 kHz ~ 535 kHz(4) 及1,605 kHz ~ 4,0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并有义务向海事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区建立的海上移动业务、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
(2)第V/4“航行警告”部分提出“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其从任何可靠的来源获悉危险的情报时,迅速通知有关各方并发送至其他相关的国家政府。”海岸电台是该类信息的重要发布渠道之一。
(3)第V/5 “气象服务和警报”部分提出“各締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鼓励海上船舶收集气象资料,并用最适宜于助航目的的方式安排这些资料的审查、传送和交换。”服务方式包括:“使用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相应岸基设备以文字,并尽实际可能以图像格式发出信息,警告传播注意强风、风暴和热带气旋。”“每日至少2次通过相应的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发出适用于航运的气象信息,其中包括天气、波浪和冰的数据、分析、警报和预报。这些信息应以文字,并尽实际可能以图像格式发送,其中包括传真或以数字形式发送的气象分析和预测图像,供船上数据处理系统重新编制。”“使用陆地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相应岸基设备,安排接收来自船舶和向船舶发送气象信息。”“应以发送格式提交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并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优先顺序发送,在“向所有电台”发送气象信息、预报和警报时,所有船舶电台都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海岸电台是承担海上气象信息发送和接收的重要设施。
(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条约第二章规定“各当事国,在能够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合作和,视情而定,与本组织合作这样做时,须参与开展搜救服务的工作,确保对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在收到任何人在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信息时,当事国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2.1.2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如果适当,与其它国家合作,确定搜救服务的下列基本要素:.1法律框架;.2指定负责当局;.3组织现有资源;.4通信设施;.5协调和操作职能;和.6改进服务的方法,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培训。各当事国须尽可能地遵守本组织制定的有关最低标准和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在第25届海安会上通过了将全球海上划分为13 个搜救协调区的议程,我国在第七协调区,负责渤海、黄海东经124度以西、东海东经126度以西和南海东经120度以西,北纬12度以北的海域。中国香港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为南中国海海域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海域。
(三)IMO的有关决议
海上安全信息(MSI)需要根据IMO 决议A.705(17)及修订条款的要求播发,对海岸电台NAVTEX播发做出规定;航行警告根据根据IMO 决议A.706(17)的要求在IMO/IHO WWNWS(世界航行警告服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发布,WWNWS规定将全球水域划分为21个航行警告协调区,我国处于第11区;气象预报和警告根据IMO 决议A.1051(27)的要求,在IMO/WMO(世界气象组织)WWMIWS(世界海洋气象信息和警告服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发布。
(四)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规则条款第七章“遇险和安全通信”中的部分章节对缔约国海岸电台的履约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担GMDSS守听责任的那些海岸电台须按照在《海岸电台和特别业务电台列表》(列表IV)中公布的资料所标明的频率上和时间内保持自动数字选择性呼叫值守。(WRC-07)”。
条款第七章“水上业务”部分,对水上业务做出规定,除水上卫星移动业务以外的全部条款均与航海保障通信履约相关。其中还对缔约国海岸电台通信人员资质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运用电台,各主管部门应该保证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值班人员是有充分资格的。”
二、海岸电台工作现状
(一)部门及职责
目前我国已建成中高频海岸电台 16 座,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中频/高频和甚高频海上遇险安全数字选择性呼叫值守(DSC)、中文/英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电传(NAVTEX)、甚高频无线电话、单边带无线电话和窄带印字电报电路等,具有与沿海、近洋、中远洋船舶通信能力。 5座海岸电台设有国际英文 MF NAVTEX 播发电路(518kHz)。
(二)法规体系
我国先后出台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水上交通及安全通信工作航海保障相关领域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通信管理规则》、《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等。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履约通信管理体系尚不完备
2012年航海保障体制改革启动后新成立的大连、烟台、厦门、福州等13个通信中心目前正在进行管理和业务交接,大部分都未实际接管通信业务,部分海岸电台业务已停止运行,中频DSC难以形成连续有效覆盖,不符合国际履约要求。同时,通信基础设施老旧严重,难以满足新增业务的需要。各通信系统建设于不同时期,缺乏整体规划,相互独立,系统间兼容性差,不利于业务的整体处理和信息化开发。建议加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力度,尽快完成海岸电台通信业务交接,针对各台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设备购置,恢复通信业务,真正实现航海保障通信管理畅通,履约业务有序开展。
(二)缺乏通信人员资质认证体系
目前缺少针对海岸电台从业人员统一的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体系,由各航海保障中心进行各自通信人员的上岗前培训,通信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要求标准也不一致。这一现状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2020年,《海岸电台通信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发布,目前此项工作已按照办法规定开始逐步推进,建议加快培训发证速度,尽快将人员资质规范化管理覆盖到全部从业人员。
四、结语
迎接IMO强制审核不仅是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承担国际公约义务的一次审核,更是我国海事管理水平的一次自查和提升,对于问题的查找和改进,是提升我国航海保障管理水平的有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