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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客户还贷,
信用社职员借款3亿元
2017年9月8日,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廖杰神情沮丧,两眼无神地等待着法庭对自己的终审裁判。随着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洪亮宣判,廖杰低头被法警押了下去,等待他的将是漫无期限的牢狱生涯。
然而这又能怪谁呢?这是廖杰为自己不计后果地“借款”3亿元而付出的沉痛代价。1967年出生的廖杰,原是江西省南城县信用联社风险控制部主任,可以说是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2008年的时候,由于当时经济形势不太景气,廖杰在信用社业务做得很不好,经手的一些责任贷款客户出现了大规模逾期拖欠本息的情况。廖杰担心这样会被上级处理,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影响到自己的业绩。
怎么办呢?廖杰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借款帮客户还贷,顺便弄点钱缓解下自己的生计压力。于是,2008年起,廖杰利用自己的信用社风险控制部主任的特殊身份,以借款用于银行贷款“过桥”,并承诺高回报的方式频繁向周围的人借款。几年后,廖杰从信用社离职,却仍然做着所谓“过桥”的生意。
就这样,这名风险控制部主任为了自己贷款事业和生活铤而走险,大肆编造谎言到处借款“过桥”,在短短的七年时间里竟借到3亿多元。然而事实证明,这位风险控制部主任最终没能控制住自己的风险,因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廖杰所说的“过桥”,是指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短期无法归还贷款,所以在外面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在归还银行贷款后,等银行再次放贷给他们,他们再归还从社会高息借的钱。
2015年7月的一天,是廖杰彻底认输的日子。因资金链断裂,廖杰编造的“过桥”谎言被彻底戳穿。为了躲避债主,无奈之下廖杰只身潜逃外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廖杰在外躲了半年,因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归案,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过桥”大户借款逾5000万元
廖杰诈骗的最大一笔资金来源于一个原先在信用社上班时的老客户徐俊达。廖杰知道徐俊达是个有钱的主儿,于是就把目标放在他的身上。徐俊达“顺理成章”地成了廖杰“过桥”生意借款金额最大、损失惨重的客户。刚开始,廖杰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徐俊达就曾在廖杰手上做过一些贷款业务,故双方多年前就熟识。2014年10月起,廖杰找到徐俊达,说自己正在与抚州的几个银行行长联合做“过桥”生意,需要资金,希望徐俊达能够提供,并承诺给予其月息6至7分的回报。
为了便于借款资金转账,廖杰做了精心的准备,他先后以自己和亲戚朋友的名字在南城信用联社、南城工行等开具8个账户,用于资金转账。月息6至7分,这对徐俊达绝对是有诱惑的。徐俊达觉得有利可图,加上自己常年在廖杰处做贷款业务,相互知根知底。就这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廖杰从徐俊达处轻松“借”到1.2亿元。事实上,廖杰借到的钱并没有用作“过桥”。廖杰事后称,当时自己没钱用,才谎称在做“过桥”生意。因为这样对方容易相信自己,方便向别人借钱。廖杰借来的钱大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向徐俊达借款后,廖杰归还本金、利息9906.89万元,造成徐俊达损失2607.32万元。
与徐俊达相比,曾阴达既是受害人,也因此成了其亲戚朋友的罪人。因为他不光自己借钱给徐俊达,还决定“有福同享”,在徐俊达的动员下,其亲戚朋友纷纷以徐俊达名义“借款”给廖杰,最后与徐俊达一起被骗。
仲翠华是向廖杰提供借款的另一个“大户”。但相比他人,仲翠华算是比较幸运的了,她两年间共借款给廖杰7127余万元,廖杰归还本金、利息7091余万元,仲翠华仅损失35余万元。仲翠华事后陈述,2013年开始,廖杰经常来她旅行社买机票,双方慢慢熟悉起来。后来,廖杰问她是否有闲钱借,说自己在银行上班,目前在做票据业务,生意后面有老板,所以非常稳,可以放心借钱。仲翠华觉得有利可图,但自己资金有限,于是联系了一个叫宋方的朋友,让宋方把钱打到自己账上,由她以自己的名义转借给廖杰,双方约定按月付息。仲翠华这么热心地为宋方牵线搭桥,其实心里也有自己的小九九,因为自己也可以从中赚钱。仲翠华称,廖杰结算给宋方的月息是按100万元本金3000元算,自己可以从中赚取250元利息的差價。
一开始几个月,廖杰到期都主动支付利息。仲翠华觉得这个生意很稳,她想,为何不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借款,并从中赚取这个差价呢?于是仲翠华将宋方的钱拿了回来,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筹款借给廖杰。此后她陆续多次借钱给廖杰,收到的利息继续滚成本金。相对其他受害人而言,仲翠华的损失算小的了。
一开始,廖杰借来的钱确实是用于帮助自己的客户偿还贷款的。廖杰称,自己为客户垫付贷款本息后,让这些贷款人给自己打欠条,或者保存帮他们垫付利息、贷款本金的收据条子,以便到时可以向他们索要垫付的钱。
但由于廖杰借来的本金数额巨大,加之其向借款人承诺的利率过高,时间一长,廖杰根本没有能力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到后来,自己用于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钱,都是新“借”来的。就这样,为了防止自己资金链断裂,廖杰不得不加码向他人高息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轻而易举地“借”到这么多钱,廖杰当然也不会亏待自己。2012年3月,廖杰与李秀娟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还生了个孩子。其间廖杰每月支付给李秀娟生活费两三千元,生了小孩后每月六七千元,这样总共给了李秀娟120万余元。2013年11月,廖杰花10万元左右,为李秀娟购买一辆别克英朗轿车。2014年8月,廖杰花80万元左右,以其与李秀娟非婚生小孩的名义,在赣州市章江新区购买住房一套。廖杰还用“借”来的钱做了投资,先后花200余万元投资了宏达砖厂及地产项目,但结果投资并不怎么成功,廖杰未能通过这些投资赚到多少收益。
“风控”主任资金链失控
2015年7月,廖杰资金链断裂潜逃,南城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对其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追逃犯。2016年1月,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在荆门市一出租屋内将廖杰抓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起,廖杰虚构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俗称“过桥”)等为由,以高额利息陆续向他人借款。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徐俊达等13名受害人借款,借款总额达3.0858亿余元,归还本金、利息总额26677.86512万元,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180.63698万元。
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廖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杰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余万元,返还被害人。
廖杰不服,上诉称,对其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廖杰称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廖杰还对法院将被害人定性为特定人存在异议,认为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且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虚构投资“过桥”和票据业务等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用于支付他人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个人挥霍及情妇开支,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占其借款资金总额的极少部分,与其借款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法院认为,廖杰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杰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对廖杰称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他人资金动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被害人等与上诉人廖杰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上诉人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故对其关于被害人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2017年9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信用社职员借款3亿元
2017年9月8日,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廖杰神情沮丧,两眼无神地等待着法庭对自己的终审裁判。随着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洪亮宣判,廖杰低头被法警押了下去,等待他的将是漫无期限的牢狱生涯。
然而这又能怪谁呢?这是廖杰为自己不计后果地“借款”3亿元而付出的沉痛代价。1967年出生的廖杰,原是江西省南城县信用联社风险控制部主任,可以说是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2008年的时候,由于当时经济形势不太景气,廖杰在信用社业务做得很不好,经手的一些责任贷款客户出现了大规模逾期拖欠本息的情况。廖杰担心这样会被上级处理,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影响到自己的业绩。
怎么办呢?廖杰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借款帮客户还贷,顺便弄点钱缓解下自己的生计压力。于是,2008年起,廖杰利用自己的信用社风险控制部主任的特殊身份,以借款用于银行贷款“过桥”,并承诺高回报的方式频繁向周围的人借款。几年后,廖杰从信用社离职,却仍然做着所谓“过桥”的生意。
就这样,这名风险控制部主任为了自己贷款事业和生活铤而走险,大肆编造谎言到处借款“过桥”,在短短的七年时间里竟借到3亿多元。然而事实证明,这位风险控制部主任最终没能控制住自己的风险,因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廖杰所说的“过桥”,是指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短期无法归还贷款,所以在外面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在归还银行贷款后,等银行再次放贷给他们,他们再归还从社会高息借的钱。
2015年7月的一天,是廖杰彻底认输的日子。因资金链断裂,廖杰编造的“过桥”谎言被彻底戳穿。为了躲避债主,无奈之下廖杰只身潜逃外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廖杰在外躲了半年,因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归案,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过桥”大户借款逾5000万元
廖杰诈骗的最大一笔资金来源于一个原先在信用社上班时的老客户徐俊达。廖杰知道徐俊达是个有钱的主儿,于是就把目标放在他的身上。徐俊达“顺理成章”地成了廖杰“过桥”生意借款金额最大、损失惨重的客户。刚开始,廖杰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徐俊达就曾在廖杰手上做过一些贷款业务,故双方多年前就熟识。2014年10月起,廖杰找到徐俊达,说自己正在与抚州的几个银行行长联合做“过桥”生意,需要资金,希望徐俊达能够提供,并承诺给予其月息6至7分的回报。
为了便于借款资金转账,廖杰做了精心的准备,他先后以自己和亲戚朋友的名字在南城信用联社、南城工行等开具8个账户,用于资金转账。月息6至7分,这对徐俊达绝对是有诱惑的。徐俊达觉得有利可图,加上自己常年在廖杰处做贷款业务,相互知根知底。就这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廖杰从徐俊达处轻松“借”到1.2亿元。事实上,廖杰借到的钱并没有用作“过桥”。廖杰事后称,当时自己没钱用,才谎称在做“过桥”生意。因为这样对方容易相信自己,方便向别人借钱。廖杰借来的钱大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向徐俊达借款后,廖杰归还本金、利息9906.89万元,造成徐俊达损失2607.32万元。
与徐俊达相比,曾阴达既是受害人,也因此成了其亲戚朋友的罪人。因为他不光自己借钱给徐俊达,还决定“有福同享”,在徐俊达的动员下,其亲戚朋友纷纷以徐俊达名义“借款”给廖杰,最后与徐俊达一起被骗。
仲翠华是向廖杰提供借款的另一个“大户”。但相比他人,仲翠华算是比较幸运的了,她两年间共借款给廖杰7127余万元,廖杰归还本金、利息7091余万元,仲翠华仅损失35余万元。仲翠华事后陈述,2013年开始,廖杰经常来她旅行社买机票,双方慢慢熟悉起来。后来,廖杰问她是否有闲钱借,说自己在银行上班,目前在做票据业务,生意后面有老板,所以非常稳,可以放心借钱。仲翠华觉得有利可图,但自己资金有限,于是联系了一个叫宋方的朋友,让宋方把钱打到自己账上,由她以自己的名义转借给廖杰,双方约定按月付息。仲翠华这么热心地为宋方牵线搭桥,其实心里也有自己的小九九,因为自己也可以从中赚钱。仲翠华称,廖杰结算给宋方的月息是按100万元本金3000元算,自己可以从中赚取250元利息的差價。
一开始几个月,廖杰到期都主动支付利息。仲翠华觉得这个生意很稳,她想,为何不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借款,并从中赚取这个差价呢?于是仲翠华将宋方的钱拿了回来,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筹款借给廖杰。此后她陆续多次借钱给廖杰,收到的利息继续滚成本金。相对其他受害人而言,仲翠华的损失算小的了。
一开始,廖杰借来的钱确实是用于帮助自己的客户偿还贷款的。廖杰称,自己为客户垫付贷款本息后,让这些贷款人给自己打欠条,或者保存帮他们垫付利息、贷款本金的收据条子,以便到时可以向他们索要垫付的钱。
但由于廖杰借来的本金数额巨大,加之其向借款人承诺的利率过高,时间一长,廖杰根本没有能力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到后来,自己用于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钱,都是新“借”来的。就这样,为了防止自己资金链断裂,廖杰不得不加码向他人高息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轻而易举地“借”到这么多钱,廖杰当然也不会亏待自己。2012年3月,廖杰与李秀娟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还生了个孩子。其间廖杰每月支付给李秀娟生活费两三千元,生了小孩后每月六七千元,这样总共给了李秀娟120万余元。2013年11月,廖杰花10万元左右,为李秀娟购买一辆别克英朗轿车。2014年8月,廖杰花80万元左右,以其与李秀娟非婚生小孩的名义,在赣州市章江新区购买住房一套。廖杰还用“借”来的钱做了投资,先后花200余万元投资了宏达砖厂及地产项目,但结果投资并不怎么成功,廖杰未能通过这些投资赚到多少收益。
“风控”主任资金链失控
2015年7月,廖杰资金链断裂潜逃,南城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对其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追逃犯。2016年1月,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在荆门市一出租屋内将廖杰抓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起,廖杰虚构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俗称“过桥”)等为由,以高额利息陆续向他人借款。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徐俊达等13名受害人借款,借款总额达3.0858亿余元,归还本金、利息总额26677.86512万元,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180.63698万元。
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廖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杰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余万元,返还被害人。
廖杰不服,上诉称,对其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廖杰称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廖杰还对法院将被害人定性为特定人存在异议,认为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且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虚构投资“过桥”和票据业务等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用于支付他人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个人挥霍及情妇开支,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占其借款资金总额的极少部分,与其借款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法院认为,廖杰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杰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对廖杰称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他人资金动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被害人等与上诉人廖杰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上诉人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故对其关于被害人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2017年9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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