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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涵盖的权利内容多元而复杂,法律对数据信息权利的评价必须在剖析本质基础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数据信息可能同时具备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多重属性。现阶段,既要克服立法的高成本与滞后性,也要保障信息流动的活跃性。对数据信息的保护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通过补充权利类型、个案中具体权利属性认定及网络平台运行规则的建立对数据信息权利进行多角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