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我国民法典主要由合同和侵权责任构成,并没有专门的债法编。目前已生效之《民法总则》的第118条明确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那么对于这些具体债权种类,基于其法律效果上的相同性,从中抽象并形成债权的一般规范,这既是通行的制度设计,也可以说是必须的立法设计,是债法体系化内在的必然要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来以“德瑞”并称的瑞士《民法典》便设计了债法总则。瑞士的《民法典》共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