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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中,我们讲过了法医学在公安机关办案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还讲述了法医学的几大分支。从本期开始,我将逐个就法医学分支以及分支学科中的专门知识进行介绍。
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理论会相对枯燥,但具体案例则个个精彩,老秦在介绍法医学理论的时候,也会结合一些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见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请用读小说的热情和兴趣来了解法医学知识吧,因为这极容易而且又很酷。啥叫法医临床学?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会拎着勘查箱,跟时尚名模一样怎么帅气怎么来地出现在命案现场;也会在阴森的解剖室里,用寒光闪闪的手术刀,从尸体上剖出事实的真相,同时眼睛闪闪发光。其实,我国内地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比如,我今天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因为我国有详尽的伤情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作为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看X光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法医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
赵某和肖某遭遇一次交通险情。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正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髂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有五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送医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怎么辨别他是真话假话呢?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这个是保密手段,方法不能外泄),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再来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去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并且头上还能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深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人对法医学知识不了解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五年前他一次偶然摔跤可能导致腰椎骨折(不伤及骨髓的轻微压缩性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骨折,所以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他就会认为法医在包庇。
但是就如同其他很多的领域一样,少一些自己的臆测,多了解一些专业的知识,自然就能有理智地去判断。请相信一个真理:哪怕你是爱因斯坦也不会自己给自己动手术,有些事情,就放着让专业人士来做吧。
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理论会相对枯燥,但具体案例则个个精彩,老秦在介绍法医学理论的时候,也会结合一些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见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请用读小说的热情和兴趣来了解法医学知识吧,因为这极容易而且又很酷。啥叫法医临床学?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会拎着勘查箱,跟时尚名模一样怎么帅气怎么来地出现在命案现场;也会在阴森的解剖室里,用寒光闪闪的手术刀,从尸体上剖出事实的真相,同时眼睛闪闪发光。其实,我国内地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比如,我今天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因为我国有详尽的伤情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作为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看X光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法医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
赵某和肖某遭遇一次交通险情。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正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髂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有五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送医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怎么辨别他是真话假话呢?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这个是保密手段,方法不能外泄),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再来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去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并且头上还能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深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人对法医学知识不了解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五年前他一次偶然摔跤可能导致腰椎骨折(不伤及骨髓的轻微压缩性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骨折,所以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他就会认为法医在包庇。
但是就如同其他很多的领域一样,少一些自己的臆测,多了解一些专业的知识,自然就能有理智地去判断。请相信一个真理:哪怕你是爱因斯坦也不会自己给自己动手术,有些事情,就放着让专业人士来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