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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乐记》中关于心物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不存在脱离具体审美关系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审美主客体都是,也只能是在个人与现实的具体的审美关系中现实生成。审美关系较审美主客体具有逻辑先在性,其次,审美关系由于其先在性而规定着审美的生成及审美主客体的存在状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审美关系带有主观内在性。
关键词:乐记;心;物;感;审美关系;内在性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29-02
关于心物关系,《乐记•乐本篇》:“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后动,故形于声”明确指出了人心“感于物而后动”这一基本的心物关系。此处的“心”即创造主体的心灵(主体),“物”即客观存在的事物(客体),“心”与“物”(主体与客体)是通过中介“感”(审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心之感于物而后动”。心灵受到外物的感发而外现为声音,声音经过组织加工而形成音乐,乐就在这种心物互动之中产生的。《樂记》中关于“心”(主体)、“物”(客体)和“感”(审美关系)之间的关系论述很好的论证了审美关系的内在性,接下来本文就从三个方面对此展开具体论述。
一、审美关系的先在性
《乐本篇》:“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在中国古人看来,人的本性是‘生而静’的。这就是说,人的心理在无外物刺激的状态下,是无情无思、无欲无念、波平如镜的,一旦遇到外物的刺激触发,静态心里就会自然地产生种种情绪。”[1]也就是说,人(主体)的本性之中是蕴藏着波荡起伏的情感的,但在未与客观外物(客体)接触之前,它一直处于“静”的状态,只有在“感”的那一瞬间,即主体的心灵与客观外物相接的那一“刹那”,人潜伏的“欲”才会由“静”而“动”,而乐因此也才有了出现的可能。对此,“感”在乐的产生过程中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感于物”不同于“赖于物”或“得于物”,它强调的是“心”与“物”的一种互动关系。“心”(主体)与“物”(客体)只有在“感”(审美关系)这个中介的联系下才有可能成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也就是说“感”较之“心”与“物”具有逻辑先在性。“物”(客体)只有进入“心之感于物”这一关系之中,才能成为现实的审美对象,“心”(主体)也只有以“感”的方式,即与“物”建立审美关系,才能成为现实的审美主体。
由此可知,“在时间上说来,审美关系的建构与审美主客体的生成是同时的、同步的,没有先后之分;但是,从逻辑上讲来,审美关系在先,审美主客体在后,审美关系是审美主客体的确定者,在审美关系之前和之外,无所谓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2]
二、审美关系的规定性
(一)审美关系决定审美生成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审美关系是先在于审美主客体而存在的,没有审美关系就没有二者的存在,作为审美主体的人也就无从与作为客体的物结成意味性关系,审美自然也就无从展开。《乐记》中关于声、音、乐的产生的论述:
“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与声。生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
其中,“人心之感物而动”即“人”与“物”审美关系的构建,在乐产生的整个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人心”在未“感”于“物”之前,“物”的存在于“人”没有任何特殊意义,“人”是“静”的,二者没有实践关系,亦无所谓审美关系,是两个客观的独立存在物,彼此外在。当“人心感于物”之时,二者便产生实践关系,“人”与“物”打破了彼此的外在隔绝状态,由“静”而“动”,进入一种情景交融的主观审美境界。“人”在此刻成了“物”的审美主体,“物”则成了“人”的审美客体,二者在“感”即审美关系中相互依存、水乳交融。在这种心物高度统一之中,审美自然生成,主体进入一种天人合一的美妙诗意境界。
(二)审美关系决定主客体存在特征
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都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的,而审美活动作为审美关系的具体表现,在人类漫长的生产生活历史中对审美主客体的表层性质与形态具有内在决定性。
《乐记》中“人心之感于物”的“物”,它既具有一般“物”所共有的属性,又具有审美的特殊属性,即某种特殊的感性物质因素或称之为一定的审美价值,因为“人心感于物”的过程即审美活动展开的过程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精神活动,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一种物质属性都能成为审美客体的条件,构成审美客体的物质属性必须能唤起人们的审美需要。“人心”在“感于物”时,此刻的“物”必须具有符合“心”的“情感需要”的属性,“物”的自然属性在与“心”的“感”的过程中向人显示出一种新的审美价值。
《乐记》中“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政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了审美能力对主体审美活动的作用。审美活动不同于人类的其他活动,它是以心灵感知和情感体验为表现的内在生命活动和独特的精神活动,具有整体性、超越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主体在审美中主要是以一种精神性的方式存在着,主体必须发挥自己精神性的本质力量,通过精神性的劳动并从精神上占有对象,与对象相融相通,由此来确证自己的现实存在。而主体自身所具备的一定的审美能力成为了审美活动正常展开,审美关系顺利建构的必备条件。
由此可知,主体要想成为特定的审美主体,必须在与客体的审美联系中且只有通过客体的现实规定才能显示自身,同此道理,客体只有在与主体的审美活动改变自身形态时,才能确证自己作为审美客体的存在性。
三、审美关系的主观内在性
审美关系对主体存在状态的决定性作用,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主体独特的人生阅历、文化素养、以及内在性格造就了主体不同于他者的审美趣味、审美观点和审美理想,在此基础之上,为主体在具体审美活动中的情感基调埋下伏笔。我们知道情感在审美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美感作为审美对象的感受和体验就是由它表现出来的,它广泛浸入并始终在塑造着我们的审美心理,使主体的整个审美过程(感觉、知觉、表象、联想、想象、理解等)都带有浓郁而强烈的情感色彩,从而使得审美关系的主观内在性异常鲜明。
《乐本篇》:“乐者,音之由所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心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即是,主体不同的心理状态直接影响着声的风格,而这六种声音也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人的特定的心灵受到外界的触动,才能体现为特定的声音。
由此可知,主体的个体特征、心境差异对美感的异同起着主导性作用,从而使得主客间的审美关系镀上一层饱浸着主体的情感色彩。综上所述,我们从《乐记》心物关系可知,审美关系具有逻辑先在性,审美主客体都是在人与现实世界的具体审美关系中现实生成的,且二者的存在状态都受到审美关系的内在规定。这其中,主体又由于经历、学识、性格、兴趣等因素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审美趣味、审美观点和审美理想,从而使得审美关系带上了强烈的主观性印记,这都证明了审美关系的内在性特点。
参考文献:
[1]黄霖,吴建民,吴兆路.原人路[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朱立元.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乐记;心;物;感;审美关系;内在性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29-02
关于心物关系,《乐记•乐本篇》:“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后动,故形于声”明确指出了人心“感于物而后动”这一基本的心物关系。此处的“心”即创造主体的心灵(主体),“物”即客观存在的事物(客体),“心”与“物”(主体与客体)是通过中介“感”(审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心之感于物而后动”。心灵受到外物的感发而外现为声音,声音经过组织加工而形成音乐,乐就在这种心物互动之中产生的。《樂记》中关于“心”(主体)、“物”(客体)和“感”(审美关系)之间的关系论述很好的论证了审美关系的内在性,接下来本文就从三个方面对此展开具体论述。
一、审美关系的先在性
《乐本篇》:“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在中国古人看来,人的本性是‘生而静’的。这就是说,人的心理在无外物刺激的状态下,是无情无思、无欲无念、波平如镜的,一旦遇到外物的刺激触发,静态心里就会自然地产生种种情绪。”[1]也就是说,人(主体)的本性之中是蕴藏着波荡起伏的情感的,但在未与客观外物(客体)接触之前,它一直处于“静”的状态,只有在“感”的那一瞬间,即主体的心灵与客观外物相接的那一“刹那”,人潜伏的“欲”才会由“静”而“动”,而乐因此也才有了出现的可能。对此,“感”在乐的产生过程中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感于物”不同于“赖于物”或“得于物”,它强调的是“心”与“物”的一种互动关系。“心”(主体)与“物”(客体)只有在“感”(审美关系)这个中介的联系下才有可能成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也就是说“感”较之“心”与“物”具有逻辑先在性。“物”(客体)只有进入“心之感于物”这一关系之中,才能成为现实的审美对象,“心”(主体)也只有以“感”的方式,即与“物”建立审美关系,才能成为现实的审美主体。
由此可知,“在时间上说来,审美关系的建构与审美主客体的生成是同时的、同步的,没有先后之分;但是,从逻辑上讲来,审美关系在先,审美主客体在后,审美关系是审美主客体的确定者,在审美关系之前和之外,无所谓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2]
二、审美关系的规定性
(一)审美关系决定审美生成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审美关系是先在于审美主客体而存在的,没有审美关系就没有二者的存在,作为审美主体的人也就无从与作为客体的物结成意味性关系,审美自然也就无从展开。《乐记》中关于声、音、乐的产生的论述:
“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与声。生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
其中,“人心之感物而动”即“人”与“物”审美关系的构建,在乐产生的整个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人心”在未“感”于“物”之前,“物”的存在于“人”没有任何特殊意义,“人”是“静”的,二者没有实践关系,亦无所谓审美关系,是两个客观的独立存在物,彼此外在。当“人心感于物”之时,二者便产生实践关系,“人”与“物”打破了彼此的外在隔绝状态,由“静”而“动”,进入一种情景交融的主观审美境界。“人”在此刻成了“物”的审美主体,“物”则成了“人”的审美客体,二者在“感”即审美关系中相互依存、水乳交融。在这种心物高度统一之中,审美自然生成,主体进入一种天人合一的美妙诗意境界。
(二)审美关系决定主客体存在特征
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都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的,而审美活动作为审美关系的具体表现,在人类漫长的生产生活历史中对审美主客体的表层性质与形态具有内在决定性。
《乐记》中“人心之感于物”的“物”,它既具有一般“物”所共有的属性,又具有审美的特殊属性,即某种特殊的感性物质因素或称之为一定的审美价值,因为“人心感于物”的过程即审美活动展开的过程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精神活动,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一种物质属性都能成为审美客体的条件,构成审美客体的物质属性必须能唤起人们的审美需要。“人心”在“感于物”时,此刻的“物”必须具有符合“心”的“情感需要”的属性,“物”的自然属性在与“心”的“感”的过程中向人显示出一种新的审美价值。
《乐记》中“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政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了审美能力对主体审美活动的作用。审美活动不同于人类的其他活动,它是以心灵感知和情感体验为表现的内在生命活动和独特的精神活动,具有整体性、超越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主体在审美中主要是以一种精神性的方式存在着,主体必须发挥自己精神性的本质力量,通过精神性的劳动并从精神上占有对象,与对象相融相通,由此来确证自己的现实存在。而主体自身所具备的一定的审美能力成为了审美活动正常展开,审美关系顺利建构的必备条件。
由此可知,主体要想成为特定的审美主体,必须在与客体的审美联系中且只有通过客体的现实规定才能显示自身,同此道理,客体只有在与主体的审美活动改变自身形态时,才能确证自己作为审美客体的存在性。
三、审美关系的主观内在性
审美关系对主体存在状态的决定性作用,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主体独特的人生阅历、文化素养、以及内在性格造就了主体不同于他者的审美趣味、审美观点和审美理想,在此基础之上,为主体在具体审美活动中的情感基调埋下伏笔。我们知道情感在审美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美感作为审美对象的感受和体验就是由它表现出来的,它广泛浸入并始终在塑造着我们的审美心理,使主体的整个审美过程(感觉、知觉、表象、联想、想象、理解等)都带有浓郁而强烈的情感色彩,从而使得审美关系的主观内在性异常鲜明。
《乐本篇》:“乐者,音之由所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心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即是,主体不同的心理状态直接影响着声的风格,而这六种声音也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人的特定的心灵受到外界的触动,才能体现为特定的声音。
由此可知,主体的个体特征、心境差异对美感的异同起着主导性作用,从而使得主客间的审美关系镀上一层饱浸着主体的情感色彩。综上所述,我们从《乐记》心物关系可知,审美关系具有逻辑先在性,审美主客体都是在人与现实世界的具体审美关系中现实生成的,且二者的存在状态都受到审美关系的内在规定。这其中,主体又由于经历、学识、性格、兴趣等因素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审美趣味、审美观点和审美理想,从而使得审美关系带上了强烈的主观性印记,这都证明了审美关系的内在性特点。
参考文献:
[1]黄霖,吴建民,吴兆路.原人路[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朱立元.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