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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问题也往往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较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成为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虽然1995年《担保法》出台后,为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质押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大多不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知识产权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长期存在。如何对症下药,有效提振中小企业的信心?本文从评估机构专利质押融资评估角度,提出目前专利质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专利质押融资评估难的解决对策。
一、专利质押春天已经到来
专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专利质押的担保作用在于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依法折价拍卖、变卖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专利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为质押物。专利权质押过程,通过质押登记进行公示,不需要转移占有权。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新模式,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有重要意义。当前创新创业蓬勃开展,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制约着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步伐。专利质押金融是各部门联动出台新举措,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義。
无形资产质押从1995年颁布《担保法》后就有初步尝试,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201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关于在广州市等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60号)标志专利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启动。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3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不断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辽宁、山东、广东、四川四个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份引入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各个地方政府纷纷行动响应,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班(山东)、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推进会(北京)、很多省市都在努力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就是其中之一。
从政策的支持性和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可实施的专利质押方案,可以看出专利质押融资的春天到了。其中山东、广东、浙江、北京、福建、江苏、四川等省市质押融资金额及服务的项目数均进入前十名。
表一:全国专利质押融资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
虽然专利质押金融这几年已经快速增长,但在专利质押实践中,仍存在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问题。目前评估机构在专利质押评估面临的障碍和困难主要在几个方面:一是价值类型的选择,以质押为目的的评估其评估价值是否是市场价值;二是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三大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在专利质押评估当中是否都适用,在具体的评估业务当中可以应用哪些具体方法?三是评估结论确定问题:不同评估方法得出来的评估结论不同,如何确定最终的评估结论。
二、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的价值类型如何定位
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指出,某些特定评估业务(如: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2017年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指出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可见,对以专利质押为目的的价值类型的选择不具有唯一性,既可以是市场价值也可以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或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委托要求等自行定义的价值类型。如果让评估师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选择,从质押人的角度看可能会以市场价值为准,从质押权人更关注其变现价值。
(二)专利质押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评估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是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及衍生方法。成本法的原理是依据生产费用价值论并按照专利重建或重置的评估思路,通过估算基准日条件下被估专利重置成本和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贬值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专利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的原理是通过比较待估专利与近期交易的类似专利的异同,并据此对类似专利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待估专利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原理是依据专利资产的效用价值论,通过评估专利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未来的收益,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为基准日现值的方法。目前专利质押评估多采用这三种评估主要评估方法。各种方法如何保证评估结果能如实反映专利价值呢?
(三)成本法评估存在的障碍
选用成本法,首先需要相对完整完善的专利成本形成记录和资料,其次,无形资产成本与价值的弱对应性,使得成本法对专利价值评估难以做到公允化,再次对专利贬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如技术进步程度、市场需求变化等不确定性对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估算再次增加不确定性。
(四)市场法评估存在的障碍
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一要用公开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且市场上要有被评估专利相似的专利交易,且其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或可修正为市场价格,二是对可比的相似专利要求其功能、技术、应用与被评估专利具有可比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业公开的专利交易市场,可收集的专利交易资料非常少,且专利与专利之间可比性较差,所以专利评估实务中市场法一般不作为专利评估的实操方法。资产应用其具体应用何种方法,应根据专利质押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的选用。 (五)收益法评估存在的问题
收益法以资产效用价值为依据,评估价值与专利获利能力有关,从价值依据角度看采用收益法能合理反映资产获利能力。专利评估实务中,评估师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会面临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专利是否已经实施对专利评估所依据的预测准确性影响很大。已实施的专利已转化为现实产品、改专利技术比较成熟、其经济效果和市场前景比较明确,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评估难度和风险较小;尚未实施的专利没有市场检验、没有市场和效益的数据参考,专利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非常困难。二是专利超额收益如何估算。专利获利能力基本是通过有形产品的市场获利体现。已实施的专利往往表现为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产品、或销量上涨、或成本降低,最后结果都是导致专利产品获得超额利润。对尚未实施的专利技术其超额收益如何估算呢?收益法能否解决未实施专利技术的评估,其收益风险如何确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折现率的估算。折现率是资本的期望收益率,目前评估机构主要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估算折现率即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市场平均超额报酬率-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系数β,其中无风险报酬率评估机构通常选用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而对风险报酬率通常为市场平均风险报酬率乘行业风险系数β,而采用行业平均风险报酬率作为专利风险报酬适合呢?
(六)预设评估结果
专利质押评估中,评估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往往预先设定专利质押价值,授意评估机构或以专利复杂性等技术性难度问题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使得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偏离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因而增加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三、解决专利质押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专利质押价值类型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我国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专利质押评估价值选择问题的讨论上,主要局限在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类型的层次上,是选择市场价值还是特定价值,这种分歧反映在评估实践上,就是专利质押评估实践中拒绝使用某种价值类型或时常发生特定价值使用中的张冠李戴。笔者以为解决专利质押评估价值类型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市场价值与以质押评估为目的的特定价值之間的内涵;二是采用各种评估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在专利质押评估金融过程中的作用,这是确定选择价值类型和特定价值的依据。基于以上二点结合专利质押评估交易当事人以理性的、正常的、公开的、公平的交易为原则,其交易目的以融资为目的,专利具有担保物属性,因此笔者以为专利质押评估价值类型应明确为市场价值类型,但要考虑专利变现风险,故应当在确定评估结论时以市场价值乘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价值的评估结论。这样既满足专利质押人和质权人对专利市场价值的需求,另外从评估结论的角度也满足质权人对专利质押变现风险的需求。
(二)完善专利质押评估方法
明确了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那么评估采用什么评估方法能公平、公允地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呢?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专利质押价值,评估实践中都会在评估资料的收集中遇到瓶颈,因此具有局限性。除了收益法还可以采用期权定价来估算专利市场价值。专利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与有形产品相结合,因而为有形资产而进行的投资就是期权的标的资产,从而形成专利的选择权。此外专利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使得专利权人的收益具备增长的潜力,以上使得专利具有期权特征。尤其专利质押评估中专利资产本身具有成长期权、推迟期权特性。因而可以采用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二叉树模型来估算专利市场价值,再用专利市场价值乘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结论。
(三)完善收益法评估
在评估实践中,收益法目前是专利评估的主要方法,但实践中存在专利资产收益额估算难、折现率估算等问题。首先对于已实施专利资产其市场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一要明确收益口径,即专利通过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组合收益按权重分成,还是以具体专利产品市场超额收益为口径?收益口径不同折现率也有不同。一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口径的企业收益按贡献权重分配到专利收益的其折现率应采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对应的折现率,不宜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而应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来估算折现率;二若以专利资产实施产品超额收益为口径的收益额,则与之匹配的折现率应是专利市场价值的资本报酬率,虽然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进行估算,但笔者以为采用构成法更准确,即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其中无风险利率按专利质押期限相当的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要考虑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管理风险系数等风险之和。根据目前我国投资项目研究实践,各个风险系数取值在0%~5%之间,然后对各风险系数作风险评测最后加和作为风险报酬率。
(四)独立发表评估结论
在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往往以文字加数字的形式体现,评估师应根据选用的价值类型,依据评估对象相关资产及收集的相关资料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独立客观地对专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再用专利市场价值乘质押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结论。同时在报告中声明部分提醒报告使用人对涉及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予以关注,此外报告声明部分中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一、专利质押春天已经到来
专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专利质押的担保作用在于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依法折价拍卖、变卖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专利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为质押物。专利权质押过程,通过质押登记进行公示,不需要转移占有权。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新模式,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有重要意义。当前创新创业蓬勃开展,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制约着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步伐。专利质押金融是各部门联动出台新举措,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義。
无形资产质押从1995年颁布《担保法》后就有初步尝试,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201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关于在广州市等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60号)标志专利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启动。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3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不断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辽宁、山东、广东、四川四个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份引入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各个地方政府纷纷行动响应,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班(山东)、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推进会(北京)、很多省市都在努力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就是其中之一。
从政策的支持性和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可实施的专利质押方案,可以看出专利质押融资的春天到了。其中山东、广东、浙江、北京、福建、江苏、四川等省市质押融资金额及服务的项目数均进入前十名。
表一:全国专利质押融资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
虽然专利质押金融这几年已经快速增长,但在专利质押实践中,仍存在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问题。目前评估机构在专利质押评估面临的障碍和困难主要在几个方面:一是价值类型的选择,以质押为目的的评估其评估价值是否是市场价值;二是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三大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在专利质押评估当中是否都适用,在具体的评估业务当中可以应用哪些具体方法?三是评估结论确定问题:不同评估方法得出来的评估结论不同,如何确定最终的评估结论。
二、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的价值类型如何定位
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指出,某些特定评估业务(如: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2017年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指出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可见,对以专利质押为目的的价值类型的选择不具有唯一性,既可以是市场价值也可以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或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委托要求等自行定义的价值类型。如果让评估师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选择,从质押人的角度看可能会以市场价值为准,从质押权人更关注其变现价值。
(二)专利质押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评估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是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及衍生方法。成本法的原理是依据生产费用价值论并按照专利重建或重置的评估思路,通过估算基准日条件下被估专利重置成本和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贬值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专利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的原理是通过比较待估专利与近期交易的类似专利的异同,并据此对类似专利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待估专利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原理是依据专利资产的效用价值论,通过评估专利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未来的收益,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为基准日现值的方法。目前专利质押评估多采用这三种评估主要评估方法。各种方法如何保证评估结果能如实反映专利价值呢?
(三)成本法评估存在的障碍
选用成本法,首先需要相对完整完善的专利成本形成记录和资料,其次,无形资产成本与价值的弱对应性,使得成本法对专利价值评估难以做到公允化,再次对专利贬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如技术进步程度、市场需求变化等不确定性对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估算再次增加不确定性。
(四)市场法评估存在的障碍
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一要用公开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且市场上要有被评估专利相似的专利交易,且其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或可修正为市场价格,二是对可比的相似专利要求其功能、技术、应用与被评估专利具有可比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业公开的专利交易市场,可收集的专利交易资料非常少,且专利与专利之间可比性较差,所以专利评估实务中市场法一般不作为专利评估的实操方法。资产应用其具体应用何种方法,应根据专利质押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的选用。 (五)收益法评估存在的问题
收益法以资产效用价值为依据,评估价值与专利获利能力有关,从价值依据角度看采用收益法能合理反映资产获利能力。专利评估实务中,评估师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会面临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专利是否已经实施对专利评估所依据的预测准确性影响很大。已实施的专利已转化为现实产品、改专利技术比较成熟、其经济效果和市场前景比较明确,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评估难度和风险较小;尚未实施的专利没有市场检验、没有市场和效益的数据参考,专利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非常困难。二是专利超额收益如何估算。专利获利能力基本是通过有形产品的市场获利体现。已实施的专利往往表现为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产品、或销量上涨、或成本降低,最后结果都是导致专利产品获得超额利润。对尚未实施的专利技术其超额收益如何估算呢?收益法能否解决未实施专利技术的评估,其收益风险如何确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折现率的估算。折现率是资本的期望收益率,目前评估机构主要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估算折现率即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市场平均超额报酬率-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系数β,其中无风险报酬率评估机构通常选用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而对风险报酬率通常为市场平均风险报酬率乘行业风险系数β,而采用行业平均风险报酬率作为专利风险报酬适合呢?
(六)预设评估结果
专利质押评估中,评估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往往预先设定专利质押价值,授意评估机构或以专利复杂性等技术性难度问题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使得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偏离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因而增加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三、解决专利质押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专利质押价值类型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我国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专利质押评估价值选择问题的讨论上,主要局限在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类型的层次上,是选择市场价值还是特定价值,这种分歧反映在评估实践上,就是专利质押评估实践中拒绝使用某种价值类型或时常发生特定价值使用中的张冠李戴。笔者以为解决专利质押评估价值类型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市场价值与以质押评估为目的的特定价值之間的内涵;二是采用各种评估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在专利质押评估金融过程中的作用,这是确定选择价值类型和特定价值的依据。基于以上二点结合专利质押评估交易当事人以理性的、正常的、公开的、公平的交易为原则,其交易目的以融资为目的,专利具有担保物属性,因此笔者以为专利质押评估价值类型应明确为市场价值类型,但要考虑专利变现风险,故应当在确定评估结论时以市场价值乘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价值的评估结论。这样既满足专利质押人和质权人对专利市场价值的需求,另外从评估结论的角度也满足质权人对专利质押变现风险的需求。
(二)完善专利质押评估方法
明确了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那么评估采用什么评估方法能公平、公允地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呢?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专利质押价值,评估实践中都会在评估资料的收集中遇到瓶颈,因此具有局限性。除了收益法还可以采用期权定价来估算专利市场价值。专利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与有形产品相结合,因而为有形资产而进行的投资就是期权的标的资产,从而形成专利的选择权。此外专利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使得专利权人的收益具备增长的潜力,以上使得专利具有期权特征。尤其专利质押评估中专利资产本身具有成长期权、推迟期权特性。因而可以采用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二叉树模型来估算专利市场价值,再用专利市场价值乘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结论。
(三)完善收益法评估
在评估实践中,收益法目前是专利评估的主要方法,但实践中存在专利资产收益额估算难、折现率估算等问题。首先对于已实施专利资产其市场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一要明确收益口径,即专利通过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组合收益按权重分成,还是以具体专利产品市场超额收益为口径?收益口径不同折现率也有不同。一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口径的企业收益按贡献权重分配到专利收益的其折现率应采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对应的折现率,不宜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而应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来估算折现率;二若以专利资产实施产品超额收益为口径的收益额,则与之匹配的折现率应是专利市场价值的资本报酬率,虽然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进行估算,但笔者以为采用构成法更准确,即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其中无风险利率按专利质押期限相当的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要考虑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管理风险系数等风险之和。根据目前我国投资项目研究实践,各个风险系数取值在0%~5%之间,然后对各风险系数作风险评测最后加和作为风险报酬率。
(四)独立发表评估结论
在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往往以文字加数字的形式体现,评估师应根据选用的价值类型,依据评估对象相关资产及收集的相关资料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独立客观地对专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再用专利市场价值乘质押变现系数作为专利质押评估结论。同时在报告中声明部分提醒报告使用人对涉及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予以关注,此外报告声明部分中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