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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对安乐死虽然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安乐死一直被人们热议,反对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主张“生命至上”的观念,因此,他们认为实施安乐死是残忍、违背道义、没有人性的行为。但从尊重生命角度分析,实行安乐死是科学的符合人道主义的。
关键词:安乐死;尊严;人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86-02
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乐死”这个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的意思是“在愉快中死亡”,这个词主要是对医疗水平不能救治而又忍受剧烈痛苦的病人按照其意愿,由病人自己提出要求或经过其亲属的强烈要求,经过医院的许可并经过司法部门审批由医生实施,让饱受病痛的病人无痛苦、体面地结束生命,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结束生命的方式。通过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思考,从中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理性。但同时也鉴于我国当前的民众意愿、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接受程度等各种请款,考虑安乐死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尊重生命原则概述
尊重生命原则指尊重患者生存的权利,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对一些无法医治的病患实行安乐死,既可以让患者免除痛苦,又可以保留其尊严,这正反映了尊重生命原则的深刻含义。因此,从尊重生命原则角度,实行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传统的善始善终、寿终正寝伦理观念仍为人们颂扬。宣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要求医生尽力维护患者的生命。同时,中国传统的思想认为,人的身体、头发以及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没有征询父母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放弃,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这种观念认为个体的生命权属于自己的父母,个体对自己的生命权无权处置,否则就会有悖于伦理纲常,被认为是不孝。然而随着教育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开明。生命权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新的内涵。传统生命权关注生命的长度,其目的在于强调生命的延续以及防止他人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但这种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注入了更多的内容,其意义也相应得以延展而主要强调的生命质量和价值。安乐死强调的不是对临终病人的治疗性,它也不以延长临终病人生命长度为目的,而强调对临终病人的姑息性并以缓解临终病人的身心痛苦,维护临终病人的尊严和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量为目的。
三、从尊重生命原则看待安乐死的合理性
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是生命权的三个主要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是指人的生命不受他人的非法剥夺和侵害。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尽管传统的生命权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但安乐死问题和先生问题对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见义勇为以挽救他人生命以及參加赛车、滑雪等危险竞技项目的行为均被视为对生命权的合法放弃,我国立法对见义勇为和参加危险竞技项目的认可,折射出我国对生命利益支配权的默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既包括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平衡,是在完全尊重患者意见的前提下,由本人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方式。德国等西方国家把安乐死合法化是伦理道德和法律博弈的结果。因此,那些认为安乐死违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肯定了国家有维护公民生命的职责,但这也不排斥公民有选择生或死的权利。从道德层面看,公民在遭受剧烈的身心痛苦、饱受病痛折磨时,公民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权的社会意义主要指人们对家庭、社会的责任。人的生命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结合,生物性主要强调生命的周期性及生命的长短,社会性主要指人生存的社会价值,强调人生命的品质及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因此,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人的价值主要指他的社会价值。安乐死不是生命的幻灭,而是生命发展历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生命的必然归宿。衡量生命的价值不是时间,而是生命的质量,人的生命是有质量的。人的生命由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部分构成,人的生命的价值也被分为两部分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指人通过自己的贡献对社会和他人的所负的责任及做出的贡献,生命自我价值是社会对个人活动肯定。
人们捍卫生命权的目的不是一味地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让患者在痛苦中去,而是让患者快乐地、有尊严地面对死亡。实施安乐死能够缩短病患忍受痛苦的时间,让患者能够更加科学地面对死亡。安乐死的主要原则是强调对生命价值理论,把死亡看作生命发展的必经过程,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不在于延长患者的生命。并且安乐死还将身心健康统一起来,把减轻病患身体病痛、心理压力、精神痛苦与生命的正常延续结合在一起,将死亡视为自然的过程,以便让患者以舒适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因此,实行安乐死并不是轻视生命,反而是强调生命品质与尊重生命的表现。
四、结语
在中国对安乐死虽然没有法律方面明确规定,但安乐死一直被人们热议,反对者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主张“生命至上”的观念,因此他们实施安乐死是残忍的、违背道义、没有人性的行为。但对遭受极大痛苦勉强维持生存的人来说,快捷无痛地结束终将逝去的生命,不仅可以免受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还可以减轻了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安乐死并不是轻视生命,只是强调对死亡的看法,面对死亡我们不一定就是恐惧、害怕躲避,还可以用一种安然的态度对待。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抉择,这既是对死亡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重,从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角度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 [2] Bartlett.The Common Base of Social Work Practice.Washington,D.C.;N.A.S.W.
[3] 拉爾夫·多戈夫,弗蘭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
[4] 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26.
[5] 吴言.一些国家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与实践[J].国外法制信息,1998,(3).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7]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81.
[8] 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思想与伦理[M].台北:台北松慧文化有限公司,2004:6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10] 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M].王映桥,栗爱平,译.陈维刚,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38.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ect for life to explore the rationality of euthanasia
WU Li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law,Guang 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In China,although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provisions about euthanasia but the euthanasia has been hotly debated,opponents of euthanasia are advocated by Chinese Confucian traditional culture edification of“life first”concept,so euthanasia is cruel,contrary to the moral,no human behavior.To suffer great pain quick and painless end to eke out a living person will be the loss of life,can not only from the agony of before his death,also can reduce the relative economic and mental burde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ethics value analysis,euthanasia is a scientific accord with humanitarian.
Key words:euthanasia;respect for life;ethics
关键词:安乐死;尊严;人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86-02
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乐死”这个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的意思是“在愉快中死亡”,这个词主要是对医疗水平不能救治而又忍受剧烈痛苦的病人按照其意愿,由病人自己提出要求或经过其亲属的强烈要求,经过医院的许可并经过司法部门审批由医生实施,让饱受病痛的病人无痛苦、体面地结束生命,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结束生命的方式。通过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思考,从中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理性。但同时也鉴于我国当前的民众意愿、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接受程度等各种请款,考虑安乐死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尊重生命原则概述
尊重生命原则指尊重患者生存的权利,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对一些无法医治的病患实行安乐死,既可以让患者免除痛苦,又可以保留其尊严,这正反映了尊重生命原则的深刻含义。因此,从尊重生命原则角度,实行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传统的善始善终、寿终正寝伦理观念仍为人们颂扬。宣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要求医生尽力维护患者的生命。同时,中国传统的思想认为,人的身体、头发以及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没有征询父母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放弃,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这种观念认为个体的生命权属于自己的父母,个体对自己的生命权无权处置,否则就会有悖于伦理纲常,被认为是不孝。然而随着教育的发展、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开明。生命权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新的内涵。传统生命权关注生命的长度,其目的在于强调生命的延续以及防止他人随意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但这种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注入了更多的内容,其意义也相应得以延展而主要强调的生命质量和价值。安乐死强调的不是对临终病人的治疗性,它也不以延长临终病人生命长度为目的,而强调对临终病人的姑息性并以缓解临终病人的身心痛苦,维护临终病人的尊严和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量为目的。
三、从尊重生命原则看待安乐死的合理性
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是生命权的三个主要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是指人的生命不受他人的非法剥夺和侵害。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尽管传统的生命权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但安乐死问题和先生问题对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见义勇为以挽救他人生命以及參加赛车、滑雪等危险竞技项目的行为均被视为对生命权的合法放弃,我国立法对见义勇为和参加危险竞技项目的认可,折射出我国对生命利益支配权的默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既包括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平衡,是在完全尊重患者意见的前提下,由本人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方式。德国等西方国家把安乐死合法化是伦理道德和法律博弈的结果。因此,那些认为安乐死违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肯定了国家有维护公民生命的职责,但这也不排斥公民有选择生或死的权利。从道德层面看,公民在遭受剧烈的身心痛苦、饱受病痛折磨时,公民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权的社会意义主要指人们对家庭、社会的责任。人的生命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结合,生物性主要强调生命的周期性及生命的长短,社会性主要指人生存的社会价值,强调人生命的品质及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因此,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人的价值主要指他的社会价值。安乐死不是生命的幻灭,而是生命发展历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生命的必然归宿。衡量生命的价值不是时间,而是生命的质量,人的生命是有质量的。人的生命由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部分构成,人的生命的价值也被分为两部分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指人通过自己的贡献对社会和他人的所负的责任及做出的贡献,生命自我价值是社会对个人活动肯定。
人们捍卫生命权的目的不是一味地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让患者在痛苦中去,而是让患者快乐地、有尊严地面对死亡。实施安乐死能够缩短病患忍受痛苦的时间,让患者能够更加科学地面对死亡。安乐死的主要原则是强调对生命价值理论,把死亡看作生命发展的必经过程,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不在于延长患者的生命。并且安乐死还将身心健康统一起来,把减轻病患身体病痛、心理压力、精神痛苦与生命的正常延续结合在一起,将死亡视为自然的过程,以便让患者以舒适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因此,实行安乐死并不是轻视生命,反而是强调生命品质与尊重生命的表现。
四、结语
在中国对安乐死虽然没有法律方面明确规定,但安乐死一直被人们热议,反对者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主张“生命至上”的观念,因此他们实施安乐死是残忍的、违背道义、没有人性的行为。但对遭受极大痛苦勉强维持生存的人来说,快捷无痛地结束终将逝去的生命,不仅可以免受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还可以减轻了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安乐死并不是轻视生命,只是强调对死亡的看法,面对死亡我们不一定就是恐惧、害怕躲避,还可以用一种安然的态度对待。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抉择,这既是对死亡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敬重,从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角度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 [2] Bartlett.The Common Base of Social Work Practice.Washington,D.C.;N.A.S.W.
[3] 拉爾夫·多戈夫,弗蘭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
[4] 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26.
[5] 吴言.一些国家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与实践[J].国外法制信息,1998,(3).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7]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81.
[8] 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思想与伦理[M].台北:台北松慧文化有限公司,2004:6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10] 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M].王映桥,栗爱平,译.陈维刚,校.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38.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ect for life to explore the rationality of euthanasia
WU Li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law,Guang 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In China,although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provisions about euthanasia but the euthanasia has been hotly debated,opponents of euthanasia are advocated by Chinese Confucian traditional culture edification of“life first”concept,so euthanasia is cruel,contrary to the moral,no human behavior.To suffer great pain quick and painless end to eke out a living person will be the loss of life,can not only from the agony of before his death,also can reduce the relative economic and mental burde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ethics value analysis,euthanasia is a scientific accord with humanitarian.
Key words:euthanasia;respect for life;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