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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弄虚作假、重复混乱等问题,有望通过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加以解决。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将有利于人们重拾对统计的信心与信任。
热议统计焦点问题
国情国力调查、经济运行监测、信息反馈发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统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和工具。然而,“数字水分”、“政绩数字”等不实统计,让人们对统计行为产生了“信任危机”。是什么因素产生了“统计水分”这个怪胎?如何来解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提出了诸多建议。
不能中央一套,地方一套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周坚卫认为,现在的统计问题很多,有些数据的真实性的确值得怀疑。各个省区市之间的数据,根据他们的相对数据和数据之间的关系就能看出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我主张从上到下统一领导。中央的统计部门一直到县,就一直统一下去。而不要中央一套调查队、地方一套调查队,这种体制是不顺的。不能中央一套、地方一套,既重复,又打架。在地方进行统计工作,总有各种不正常的因素在干扰,因为要讲业绩,以数字论英雄。
统计工作应该强调科学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认为,在强调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外,还应强调统计的科学研究,通过统计科学的进步实现统计工作的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玉杰说,现在统计资料本身是否科学值得研究探讨,而不科学的统计本身,价值就会打折扣。比如重复计算的问题就很明显。按照这几年公布的绿化数据,老百姓开玩笑说现在床头都有树了。她建议公布数据的时候应该对数据加以解释,增强科学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说,统计无论从方法、思路上都应适应新形势。现在统计数据对不上,不一定是统计部门动了“手脚”,还可能是统计方法和手段的不足。因此,统计部门应该在思路、方法上与时俱进,使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准确。
让群众参与到统计工作中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统计数据的公众作用,除涉及国家安全外的统计数据都应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等服务。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本理说,现在公布的有些统计数据同老百姓的真实感受不符,比如有些城市公布居民收入增长10%,许多群众提出了质疑。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公众解释这些数据是如何得出的。
路甬祥说,统计资料公布什么,什么时候公布都应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能够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同时也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对统计机构要管得更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二审提交的草案对“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进行了有效遏制,顺乎民意。但是草案的相关条款只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没有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因此,草案应当作出相应修改,让统计机构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编造统计数据。
保障统计的独立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统计失真的问题很严重,层层作假、级级糊弄、按需报数、皆大欢喜,这是不公开的秘密。统计内容的严重失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要从体制上保障它的独立性,才能解决问题。政府行政长官要改数据、报数据造假,下面的人怎么敢讲?你的帽子和票子都在他手上,没有独立性,怎么可能有抗干扰的能力?所以体制的独立性不解决,内容的真实性就永远不能解决。
新法四大亮点
亮点一:公布数据统一归口
新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修订草案稿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而不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亮点二: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
新统计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而不包括此前一审修订草案涉及到的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单位内部统计活动。
一审修订草案经过审议后,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统计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一审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暂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亮点三: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
如何保障统計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改统计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防止行政干预,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原统计法规定,“各地方、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修正”。实践中,很多领导直接打招呼,“是不是你们统计的数字有些漏了?”“是不是没有体现我们的政绩?!”通过这种种借口给统计人员施加压力。对此,新统计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同时,新法还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亮点四:强化对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
统计数据失真,有的是因为调查对象不配合,其根源是现行法律不能够有效地保障统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单个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不够严。
原统计法规定的保密内容:国家秘密,私人、家庭资料。对企业的保密,只能是调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排序、评比的各种各样的活动很多。因此,很多调查对象十分担心统计机构把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公开。为此,新统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违反此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热议统计焦点问题
国情国力调查、经济运行监测、信息反馈发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统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和工具。然而,“数字水分”、“政绩数字”等不实统计,让人们对统计行为产生了“信任危机”。是什么因素产生了“统计水分”这个怪胎?如何来解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提出了诸多建议。
不能中央一套,地方一套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周坚卫认为,现在的统计问题很多,有些数据的真实性的确值得怀疑。各个省区市之间的数据,根据他们的相对数据和数据之间的关系就能看出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我主张从上到下统一领导。中央的统计部门一直到县,就一直统一下去。而不要中央一套调查队、地方一套调查队,这种体制是不顺的。不能中央一套、地方一套,既重复,又打架。在地方进行统计工作,总有各种不正常的因素在干扰,因为要讲业绩,以数字论英雄。
统计工作应该强调科学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认为,在强调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外,还应强调统计的科学研究,通过统计科学的进步实现统计工作的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玉杰说,现在统计资料本身是否科学值得研究探讨,而不科学的统计本身,价值就会打折扣。比如重复计算的问题就很明显。按照这几年公布的绿化数据,老百姓开玩笑说现在床头都有树了。她建议公布数据的时候应该对数据加以解释,增强科学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说,统计无论从方法、思路上都应适应新形势。现在统计数据对不上,不一定是统计部门动了“手脚”,还可能是统计方法和手段的不足。因此,统计部门应该在思路、方法上与时俱进,使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准确。
让群众参与到统计工作中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统计数据的公众作用,除涉及国家安全外的统计数据都应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等服务。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本理说,现在公布的有些统计数据同老百姓的真实感受不符,比如有些城市公布居民收入增长10%,许多群众提出了质疑。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公众解释这些数据是如何得出的。
路甬祥说,统计资料公布什么,什么时候公布都应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能够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同时也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对统计机构要管得更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认为,二审提交的草案对“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进行了有效遏制,顺乎民意。但是草案的相关条款只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没有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因此,草案应当作出相应修改,让统计机构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编造统计数据。
保障统计的独立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统计失真的问题很严重,层层作假、级级糊弄、按需报数、皆大欢喜,这是不公开的秘密。统计内容的严重失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要从体制上保障它的独立性,才能解决问题。政府行政长官要改数据、报数据造假,下面的人怎么敢讲?你的帽子和票子都在他手上,没有独立性,怎么可能有抗干扰的能力?所以体制的独立性不解决,内容的真实性就永远不能解决。
新法四大亮点
亮点一:公布数据统一归口
新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修订草案稿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而不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亮点二: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
新统计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而不包括此前一审修订草案涉及到的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单位内部统计活动。
一审修订草案经过审议后,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统计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一审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暂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亮点三: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
如何保障统計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改统计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防止行政干预,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原统计法规定,“各地方、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修正”。实践中,很多领导直接打招呼,“是不是你们统计的数字有些漏了?”“是不是没有体现我们的政绩?!”通过这种种借口给统计人员施加压力。对此,新统计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同时,新法还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亮点四:强化对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
统计数据失真,有的是因为调查对象不配合,其根源是现行法律不能够有效地保障统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单个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不够严。
原统计法规定的保密内容:国家秘密,私人、家庭资料。对企业的保密,只能是调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排序、评比的各种各样的活动很多。因此,很多调查对象十分担心统计机构把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公开。为此,新统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违反此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