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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永佃权,是永佃权人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物权。明清之际各地对于永佃权有不同的提法.如田皮、田面、田根、大苗、小苗等。演变到极盛时期.不但使佃户合法享有了对耕地的永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买卖、遗赠或典质。换言之,使原来的土地产权割裂,继而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