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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诠释学的角度讲,理解同时是解释和应用,法律自身没有生命,它只有在被人们理解诠释和应用中,才能获得与时俱进的生命。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和应用。法律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文本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法律的概括性特点必定留下可以进行解释的许多空间。法律本身的开放性决定了应利用诠释使法律不断地充实,发展。文字语言本身的特性决定了首先应有理解和诠释,然后才有法律的应用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