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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①、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正②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正,③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过,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却面临着种种难以想象的阻挠。比如,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案④、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平潭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⑤和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发展中心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世纪青山等三家企业污染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