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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一对母子离奇“中毒”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排除了死者是被他人投毒或误食有毒食品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到底谁是凶手?最终调查发现,“凶手”居然是隔壁粮仓进行小麦熏蒸的气体。
突发命案,母子同日被“毒杀”
2005年lO月28日上午9时许,海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报警称:该院当日早晨收住的一名34岁叫王兰凤的危重病人,现已死亡,怀疑是中毒死亡。另死者11岁的儿子王顺亮也于同日凌晨5时许在某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症状相同。
母子一日内同时莫名意外死亡,案情重大,海安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工作。当日下午,海安县公安局法医对王兰凤、王顺亮进行了尸检,提取胃内容物等送江苏省公安厅进行毒物分析,常规检验未检出毒物。
母子死亡,父亲嫌疑最大
母子俩先后神秘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
在抢救现场,失去爱子的父亲王荣却没有悲伤,于是他作为最大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扣押。
“我没有想到我强忍悲痛却让我成了最大的嫌疑犯!”王荣说,看着孩子死在医院,他的心像刀绞一样难受,但是他不敢哭,因为当时妻子的病情正急剧恶化,他不能把这个噩耗告诉妻子,那样不利于妻子的治疗,只是没有想到,隐瞒了爱子死讯的他还是没有留住妻子的生命。
王荣说,看到妻子和儿子突然之间就这样离开了他,他整个人全麻木了,不知道哭,心里也不知道在想什么,只是一片迷茫。在这最悲伤的时刻,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的他竟成了妻儿死亡的最大嫌疑人,警察盘问,邻居怀疑,都以为是他杀害了自己的妻儿,这更让他痛苦万分。直到一个星期后,经过法医诊断,排除他杀的可能后,他才捧着妻儿的照片放声痛哭。
峰回路转,案情出现转机
几天后,情绪比较稳定的王荣来到出租房,当他打开那间关闭了很久的房门后,突然一股浓烈的怪味扑面而来,那味道几乎让他感到窒息。房间里为什么有这样的味道呢?他捂着鼻子在房间里看个究竟,发现他们租住的房子有一条缝和隔壁东东粮油公司的粮库相通,怪味就是从这个缝里钻进来的。难道怪味是粮库里的毒气?
王荣立即对这个怪味展开调查,这一查他大吃一惊,原来在妻子和儿子发病前一两天,粮站的管理人员在与他家一墙之隔的粮库里对粮食进行了两次熏蒸!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在粮库不远的地方,发现了一只死猫和一只写着“磷化铝”字样的空药瓶!这一切让王荣觉得,妻儿的死可能与粮站熏蒸粮食的气体有关。随即,他将这一重要情况向警方做了汇报。
警方侦查,熏蒸粮仓的气体是“疑凶”
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经过勘查和对粮库工作情况的调查,证实了该公司在10月25日、27日,两次使用“磷化铝”对粮库中的小麦进行了熏蒸。随即警方又对那只现场死亡的猫进行检查,发现其死因和王家母子的死因完全一致。
其间,县公安局将死者的有关组织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有关毒物检验,结论为死者心血和肺脏中未检查出磷化氢。
12月8日,公安局对王兰凤、王顺亮的尸检鉴定意见认为,从尸检所见及病理检验结果,结合两人的死亡过程的相似性分析:两人的死亡机理一致,都是以心、肺为主的急性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原因应排除其各自的自身病理因素,应系外界因素作用的结果,两人的死亡原因一致,符合有毒物质中毒死亡。
警方根据调查证人的反映,王荣、王兰凤夫妇关系正常,且无仇家,结合尸检情况,公安机关排除王兰凤、王顺亮为他人投毒或误食有毒食品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分析两人系磷化氢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对簿公堂,死者亲属讨说法
2005年12月30日,死者亲属就王兰凤、王顺亮的意外死亡将东东粮油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宣读了商务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第9.2.2规定:被熏蒸的粮仓(包括露天储粮囤、垛),须严格密闭,防止毒气外漏。楼房仓上下及仓外四周,必须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氯化苦30米,溴甲烷、磷化氢20米。在此范围内从施药到充分散发毒气前,均严禁住人及饲养家禽家畜。熏蒸前要会同有关部门动员居民暂离现场,并把家禽、家畜一同带走。不具备熏蒸条件的粮仓,一律不准熏蒸。第9.3规定:常规熏蒸从施药开始到处理完残渣残液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阻止行人和畜、禽靠近,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放哨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
死者亲属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海安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调查笔录、磷化铝熏蒸的相关规定、被告使用的磷化铝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两个死者的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告于2005年10月25日、27日使用磷化铝对王兰凤、王顺亮居住的房屋隔壁的粮仓进行熏蒸的事实,在施药时未设立警戒标志,也未通知王兰凤、王顺亮搬离居住的地方,也没有设立警戒线,由此可以确认被告实施了环境污染的行为,并致王兰凤、王顺亮中毒身亡。
审理中,法医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意见:王兰凤、王顺亮死亡案,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合调查情况,应当符合磷化铝熏蒸剂吸入中毒致死。磷化铝吸收空气中水分分解为磷化氢,磷化氢在人体内极易氧化为磷酸盐,不易分析检出。尽管如此,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将两死者的心血和肺组织进一步送国内毒化权威鉴定机构同济医科大学检验。虽未能检出,但此案仍符合磷化铝熏蒸剂中毒死亡。
东东粮油公司对原告之亲属王兰风和王顺亮的死亡给原告带来的不幸深表同情,但辩称其对粮库中的小麦熏蒸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对周围的环境未造成污染,与原告之亲属王兰风和王顺亮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行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
东东粮油公司申请证人钱某某、汤某某出庭作证,以印证熏蒸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不过,在律师向证人询问时,证人的回答证明,其在熏蒸过程中,并未通知周围人员离开,也未设立警戒标志,甚至自己也未着防毒服装。
毒源难明,盖然性原则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己举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又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且被告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办理,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说明该行为存在违法性。况且,被告实施的熏蒸行为在前,原告之亲属死亡的损害后果在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另从证明层次上讲,也应当允许受害人就该争议作盖然性的证明,这样才符合《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的价值取向。
综观海安县公安局的调查结论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原告之亲属的死亡系哪一种物质所致,但能证实原告之亲属的死亡是磷化氢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了原告之亲属死亡系因环境污染所致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之亲属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之亲属死亡与环境污染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粮油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8 712元,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编辑 李军)
突发命案,母子同日被“毒杀”
2005年lO月28日上午9时许,海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报警称:该院当日早晨收住的一名34岁叫王兰凤的危重病人,现已死亡,怀疑是中毒死亡。另死者11岁的儿子王顺亮也于同日凌晨5时许在某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症状相同。
母子一日内同时莫名意外死亡,案情重大,海安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工作。当日下午,海安县公安局法医对王兰凤、王顺亮进行了尸检,提取胃内容物等送江苏省公安厅进行毒物分析,常规检验未检出毒物。
母子死亡,父亲嫌疑最大
母子俩先后神秘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
在抢救现场,失去爱子的父亲王荣却没有悲伤,于是他作为最大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扣押。
“我没有想到我强忍悲痛却让我成了最大的嫌疑犯!”王荣说,看着孩子死在医院,他的心像刀绞一样难受,但是他不敢哭,因为当时妻子的病情正急剧恶化,他不能把这个噩耗告诉妻子,那样不利于妻子的治疗,只是没有想到,隐瞒了爱子死讯的他还是没有留住妻子的生命。
王荣说,看到妻子和儿子突然之间就这样离开了他,他整个人全麻木了,不知道哭,心里也不知道在想什么,只是一片迷茫。在这最悲伤的时刻,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的他竟成了妻儿死亡的最大嫌疑人,警察盘问,邻居怀疑,都以为是他杀害了自己的妻儿,这更让他痛苦万分。直到一个星期后,经过法医诊断,排除他杀的可能后,他才捧着妻儿的照片放声痛哭。
峰回路转,案情出现转机
几天后,情绪比较稳定的王荣来到出租房,当他打开那间关闭了很久的房门后,突然一股浓烈的怪味扑面而来,那味道几乎让他感到窒息。房间里为什么有这样的味道呢?他捂着鼻子在房间里看个究竟,发现他们租住的房子有一条缝和隔壁东东粮油公司的粮库相通,怪味就是从这个缝里钻进来的。难道怪味是粮库里的毒气?
王荣立即对这个怪味展开调查,这一查他大吃一惊,原来在妻子和儿子发病前一两天,粮站的管理人员在与他家一墙之隔的粮库里对粮食进行了两次熏蒸!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在粮库不远的地方,发现了一只死猫和一只写着“磷化铝”字样的空药瓶!这一切让王荣觉得,妻儿的死可能与粮站熏蒸粮食的气体有关。随即,他将这一重要情况向警方做了汇报。
警方侦查,熏蒸粮仓的气体是“疑凶”
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经过勘查和对粮库工作情况的调查,证实了该公司在10月25日、27日,两次使用“磷化铝”对粮库中的小麦进行了熏蒸。随即警方又对那只现场死亡的猫进行检查,发现其死因和王家母子的死因完全一致。
其间,县公安局将死者的有关组织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有关毒物检验,结论为死者心血和肺脏中未检查出磷化氢。
12月8日,公安局对王兰凤、王顺亮的尸检鉴定意见认为,从尸检所见及病理检验结果,结合两人的死亡过程的相似性分析:两人的死亡机理一致,都是以心、肺为主的急性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原因应排除其各自的自身病理因素,应系外界因素作用的结果,两人的死亡原因一致,符合有毒物质中毒死亡。
警方根据调查证人的反映,王荣、王兰凤夫妇关系正常,且无仇家,结合尸检情况,公安机关排除王兰凤、王顺亮为他人投毒或误食有毒食品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分析两人系磷化氢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对簿公堂,死者亲属讨说法
2005年12月30日,死者亲属就王兰凤、王顺亮的意外死亡将东东粮油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宣读了商务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第9.2.2规定:被熏蒸的粮仓(包括露天储粮囤、垛),须严格密闭,防止毒气外漏。楼房仓上下及仓外四周,必须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氯化苦30米,溴甲烷、磷化氢20米。在此范围内从施药到充分散发毒气前,均严禁住人及饲养家禽家畜。熏蒸前要会同有关部门动员居民暂离现场,并把家禽、家畜一同带走。不具备熏蒸条件的粮仓,一律不准熏蒸。第9.3规定:常规熏蒸从施药开始到处理完残渣残液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阻止行人和畜、禽靠近,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放哨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
死者亲属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海安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调查笔录、磷化铝熏蒸的相关规定、被告使用的磷化铝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两个死者的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告于2005年10月25日、27日使用磷化铝对王兰凤、王顺亮居住的房屋隔壁的粮仓进行熏蒸的事实,在施药时未设立警戒标志,也未通知王兰凤、王顺亮搬离居住的地方,也没有设立警戒线,由此可以确认被告实施了环境污染的行为,并致王兰凤、王顺亮中毒身亡。
审理中,法医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意见:王兰凤、王顺亮死亡案,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合调查情况,应当符合磷化铝熏蒸剂吸入中毒致死。磷化铝吸收空气中水分分解为磷化氢,磷化氢在人体内极易氧化为磷酸盐,不易分析检出。尽管如此,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将两死者的心血和肺组织进一步送国内毒化权威鉴定机构同济医科大学检验。虽未能检出,但此案仍符合磷化铝熏蒸剂中毒死亡。
东东粮油公司对原告之亲属王兰风和王顺亮的死亡给原告带来的不幸深表同情,但辩称其对粮库中的小麦熏蒸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对周围的环境未造成污染,与原告之亲属王兰风和王顺亮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其行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
东东粮油公司申请证人钱某某、汤某某出庭作证,以印证熏蒸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不过,在律师向证人询问时,证人的回答证明,其在熏蒸过程中,并未通知周围人员离开,也未设立警戒标志,甚至自己也未着防毒服装。
毒源难明,盖然性原则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己举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又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排污的行为,且被告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办理,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说明该行为存在违法性。况且,被告实施的熏蒸行为在前,原告之亲属死亡的损害后果在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另从证明层次上讲,也应当允许受害人就该争议作盖然性的证明,这样才符合《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的价值取向。
综观海安县公安局的调查结论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原告之亲属的死亡系哪一种物质所致,但能证实原告之亲属的死亡是磷化氢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了原告之亲属死亡系因环境污染所致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之亲属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之亲属死亡与环境污染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粮油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8 712元,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编辑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