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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