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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从整体上来看是一部成功的立法,但也有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仍然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三种具体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明显偏少。《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的设立上原则的规定欠缺逻辑上的自恰性,而且容易导致体系冲突,影响法律适用上的安定性。另外,在抵押人与出质人处分抵押物和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上,也都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