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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管制度逐渐形成也日益完善,但是城管执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法律保障、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城管制度的根本对策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并采取其它配套措施。
关键词:城管执法;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城管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息息相关。要想解决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境问题,必须从根源上找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需要立法作为支撑,明确城管人员身份,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摈弃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采用教育和行政指导的方法,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缺乏法律保障机制。在法治社会, 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 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行政法治的视域考量, 现行的城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城管制度来源的合法性尚存疑问。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 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城管所涉及的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里, 本来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应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行使。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不清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城管执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管理执法人员误认为处罚权移交了, 原行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就没有管理职能了, 因而放松甚至放弃对这部分事项的管理, 造成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混淆。比如,有的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道经营管理权给综合执法部门了,就是看到有违法占道现象也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缺乏配合城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 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由于程序的缺失, 当前城管所行使的权力, 基本上属于一种不受限制的强制性权力。从相关报道的情况来看, 城管人员在处罚过程中随口要价, 相对人就地还钱的情形比比皆是, 在本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城管对相对人财产采取“暂扣”措施, 不出具暂扣清单, 更无签字盖章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 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执法队伍构成复杂, 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 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对城管行政执法的要求, 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有的执法队伍进人把关不严, 个别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 更谈不上公正执法。二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 甚至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个别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对执法人员重使用、轻教育,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少数执法人员将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运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态度粗暴、盛气凌人的现象经常出现, 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二、改善城管执法的解决措施
(一)理顺城管执法程序,实行城管执法责任制
城管工作集中履行了由多个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加强规范城管执法程序、责任追究、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对城管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城管的重要保障。实行城管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过错有追究、效能有评估、奖惩有措施。这是加强城管内部监督管理和有效提高执法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目标责任入手,解决责任制难建立的问题。
(二)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的综合协调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互有交叉,有时难以分清彼此,但从各自的性质着眼,二者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 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和真空现象。在理顺外部关系方面,要明确部门职责。当前各地积极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是集中行政许可权, 更不是集中行政管理权。因此,执法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定执法范围, 要坚决纠正一些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的错误。
(三)严格按程序进行城管执法工作
放眼全世界,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程序,只有按照程序执法才能保证执法的效果。如果城管执法行为本身就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就是违法。城管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部门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有人曾经说过程序公平比结果公平更加有效和令人信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对地方政府和群众关系不利。为此必须对城管执法主体实行行政强制权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从而确保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也就是城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整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从源头提高城管人员素质。也就是严把进人关,通过考试选拔那些文化水平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提高城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当然薪酬待遇也要配套,才能留住人才。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就是在编人员均须参加本市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后正式转为国家公务员身份,临时人员逐渐清除队伍。这也是对城管人员的身份保障和认可。
三、结语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来解决问题,消除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隔阂和冲突,为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城市经济、政治、文化事业提供强大的动力。同时还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文明素质,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城管执法中的问题,使城管执法工作能够有序、高效的进行。
关键词:城管执法;常见问题;解决措施
城管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息息相关。要想解决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境问题,必须从根源上找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需要立法作为支撑,明确城管人员身份,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摈弃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采用教育和行政指导的方法,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缺乏法律保障机制。在法治社会, 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 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行政法治的视域考量, 现行的城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城管制度来源的合法性尚存疑问。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 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城管所涉及的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里, 本来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应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行使。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不清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城管执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管理执法人员误认为处罚权移交了, 原行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就没有管理职能了, 因而放松甚至放弃对这部分事项的管理, 造成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混淆。比如,有的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占道经营管理权给综合执法部门了,就是看到有违法占道现象也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缺乏配合城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 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由于程序的缺失, 当前城管所行使的权力, 基本上属于一种不受限制的强制性权力。从相关报道的情况来看, 城管人员在处罚过程中随口要价, 相对人就地还钱的情形比比皆是, 在本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城管对相对人财产采取“暂扣”措施, 不出具暂扣清单, 更无签字盖章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 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执法队伍构成复杂, 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 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对城管行政执法的要求, 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有的执法队伍进人把关不严, 个别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 更谈不上公正执法。二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 甚至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个别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对执法人员重使用、轻教育,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少数执法人员将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运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态度粗暴、盛气凌人的现象经常出现, 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二、改善城管执法的解决措施
(一)理顺城管执法程序,实行城管执法责任制
城管工作集中履行了由多个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加强规范城管执法程序、责任追究、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对城管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城管的重要保障。实行城管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过错有追究、效能有评估、奖惩有措施。这是加强城管内部监督管理和有效提高执法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目标责任入手,解决责任制难建立的问题。
(二)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处罚的综合协调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互有交叉,有时难以分清彼此,但从各自的性质着眼,二者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 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和真空现象。在理顺外部关系方面,要明确部门职责。当前各地积极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是集中行政许可权, 更不是集中行政管理权。因此,执法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定执法范围, 要坚决纠正一些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的错误。
(三)严格按程序进行城管执法工作
放眼全世界,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程序,只有按照程序执法才能保证执法的效果。如果城管执法行为本身就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就是违法。城管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部门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有人曾经说过程序公平比结果公平更加有效和令人信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权力,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对地方政府和群众关系不利。为此必须对城管执法主体实行行政强制权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从而确保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也就是城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整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从源头提高城管人员素质。也就是严把进人关,通过考试选拔那些文化水平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提高城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当然薪酬待遇也要配套,才能留住人才。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就是在编人员均须参加本市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后正式转为国家公务员身份,临时人员逐渐清除队伍。这也是对城管人员的身份保障和认可。
三、结语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来解决问题,消除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隔阂和冲突,为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城市经济、政治、文化事业提供强大的动力。同时还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文明素质,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城管执法中的问题,使城管执法工作能够有序、高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