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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诉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单、快捷、灵活,能够迅速的审结案件,对诉讼成本昂贵和消除普遍存在的诉讼迟延的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使公民获得有具体程序的司法保护,促进了司法大众化的目标作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必要性
一、小额诉讼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者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1]而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通过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标的很小,而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一系列比简易程序更加迅捷化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看出,其仅限于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通常不适用于涉及其他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是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特别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一章,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方式、庭前准备等程序适应简易程序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1.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所谓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成寻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2]小额诉讼程序没有程序选择权,启动是强制性的,只要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就必然要适用该程序。
2.限制上诉权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这是因为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有些基层法院距中级法院较远,不加限制的两审终审制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上升和时间的拖延,这样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简单、快捷解决民事纠纷的初衷。
三、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必然性
有学者说:“小额法院所受理的都是产生于普通市民生活中的小纠纷,就小额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主题的广泛性而言,可以说小额裁判占据着司法运营中的‘最高地位’”。[3]我国还没有确立其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不少探索性的尝试。简易程序可以处理小额纠纷案件,我国还确立该制度,其必然性有如下原因。
(一)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的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缺乏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律师队伍,同时在大多数地区司法经费紧张。而小额诉讼追求的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即使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当事人也可以应付自如的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的非正式化,在节约诉讼成本与提高效率方面更有效
其建构的理念就是为了对降低高昂民事诉讼成本和消除普遍存在的诉讼迟延的现象起重要的推进作用。“司法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其程序的简易在诉讼的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体现,如在起诉的方式上、审理中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法官尽量避免“法言法语”等等。通过这些,必将提高司法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三)实现了正义的价值
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审理期限较短,在时间上保障了正义的要求。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一项权利的保护没有及时高效,所得到的正义也是空白。如果权利保障只是着重于对纠纷进行正确裁判,以保障权利者的实体利益,而忽视了当事人所欲保障的实体权利与其行使权利过程中所支付的时间、费用、劳力比例是否相当的问题。那么即使精心设立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正义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价值。小额诉讼在效率上保證了正义的实现。
(四)与社会发展协调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重新得以调整,利益冲突加剧。但是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许多当事人以利益遭受到几百元甚至于几元、几分钱损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增强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诉诸司法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同时也有更多小额案件纠纷进入诉讼领域,甚至出现了很多的“一元钱案件”。在司法纠纷的解决中,如果在成本的衡量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必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失去信心,产生司法诉讼的惰性,不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小额诉讼使民众就其日常生活中的小额纠纷事件,能用简单、迅速、经济的诉讼程序获得解决,提升民众生活品质。提高司法维权意识。
(六)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渠道
2011年3月,为配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同时也借鉴吸收了外国的立法。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去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对先进立法的吸收。同时当人们在纠纷的解决中,能理性想到应用法律去解决问题,我们离法治又走进了一步。
四、总结
小额诉讼程序的增加,是时代的呼唤,也有其必然的因素。它必将有利于我国的司法为民之路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由于其是新增的规定,有特别之处需要广大法律职业人去深化和理解,也期待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去完善该项制度,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290.
[2]王宏彬,齐楠.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8):35.
[3]李丹,李小鹤.巴西小额诉讼制度的理念与实践[J].贵州法学,2000(7):4.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必要性
一、小额诉讼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者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1]而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通过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标的很小,而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一系列比简易程序更加迅捷化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看出,其仅限于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通常不适用于涉及其他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是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特别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一章,所以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方式、庭前准备等程序适应简易程序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1.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所谓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成寻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2]小额诉讼程序没有程序选择权,启动是强制性的,只要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就必然要适用该程序。
2.限制上诉权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这是因为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有些基层法院距中级法院较远,不加限制的两审终审制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上升和时间的拖延,这样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简单、快捷解决民事纠纷的初衷。
三、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必然性
有学者说:“小额法院所受理的都是产生于普通市民生活中的小纠纷,就小额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主题的广泛性而言,可以说小额裁判占据着司法运营中的‘最高地位’”。[3]我国还没有确立其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不少探索性的尝试。简易程序可以处理小额纠纷案件,我国还确立该制度,其必然性有如下原因。
(一)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的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缺乏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律师队伍,同时在大多数地区司法经费紧张。而小额诉讼追求的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即使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当事人也可以应付自如的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的非正式化,在节约诉讼成本与提高效率方面更有效
其建构的理念就是为了对降低高昂民事诉讼成本和消除普遍存在的诉讼迟延的现象起重要的推进作用。“司法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其程序的简易在诉讼的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体现,如在起诉的方式上、审理中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法官尽量避免“法言法语”等等。通过这些,必将提高司法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三)实现了正义的价值
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审理期限较短,在时间上保障了正义的要求。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一项权利的保护没有及时高效,所得到的正义也是空白。如果权利保障只是着重于对纠纷进行正确裁判,以保障权利者的实体利益,而忽视了当事人所欲保障的实体权利与其行使权利过程中所支付的时间、费用、劳力比例是否相当的问题。那么即使精心设立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正义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价值。小额诉讼在效率上保證了正义的实现。
(四)与社会发展协调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重新得以调整,利益冲突加剧。但是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加强,许多当事人以利益遭受到几百元甚至于几元、几分钱损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增强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诉诸司法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同时也有更多小额案件纠纷进入诉讼领域,甚至出现了很多的“一元钱案件”。在司法纠纷的解决中,如果在成本的衡量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必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失去信心,产生司法诉讼的惰性,不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小额诉讼使民众就其日常生活中的小额纠纷事件,能用简单、迅速、经济的诉讼程序获得解决,提升民众生活品质。提高司法维权意识。
(六)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渠道
2011年3月,为配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同时也借鉴吸收了外国的立法。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去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对先进立法的吸收。同时当人们在纠纷的解决中,能理性想到应用法律去解决问题,我们离法治又走进了一步。
四、总结
小额诉讼程序的增加,是时代的呼唤,也有其必然的因素。它必将有利于我国的司法为民之路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由于其是新增的规定,有特别之处需要广大法律职业人去深化和理解,也期待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去完善该项制度,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290.
[2]王宏彬,齐楠.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8):35.
[3]李丹,李小鹤.巴西小额诉讼制度的理念与实践[J].贵州法学,2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