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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审批管理工作,日前,宝鸡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时,要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由举办者报县(区)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规范,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工商、物价、信息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及非法涉外活动。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规范科学的民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联合办学,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据悉,2015年4月底前,宝鸡市将完成在其他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机构超出审批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或以“学校”“教育中心”名义招生行为的清理工作。2015年6月底前,将完成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行为的清理工作。(宝鸡市教育局)
《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时,要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由举办者报县(区)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规范,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工商、物价、信息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及非法涉外活动。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规范科学的民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联合办学,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据悉,2015年4月底前,宝鸡市将完成在其他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机构超出审批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或以“学校”“教育中心”名义招生行为的清理工作。2015年6月底前,将完成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行为的清理工作。(宝鸡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