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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正重点是强化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立足防战结合,提升城市依法防汛的水平。
上海由于地处长江入海口,濒江临海,易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2003年,本市制定了《上海市防汛条例》。随着城市快速发展,防汛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行政强制法先后出台,上位法的一些新要求也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因此,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重点之一:强化日常防汛
每年汛期本市都会经受台风暴雨考验,但城市防汛能力的形成更多靠日常防汛工作的开展。为强化日常防汛,《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规定:
首先是明确乡镇、街道的防汛职责。街镇是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防汛组织网络的基础,由于法定职责不明确,部分乡镇、街道工作重点仅仅放在汛期的应急上,“汛前搭班子、汛后散摊子”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汛期的防汛工作较难落实。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街镇应当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并承担编制防汛预案、撤离受灾群众等具体防汛工作职责。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对街镇不仅应明确负责防汛的部门,还应明确负责的人员。也有委员认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承担的职责也应有所区别。
其次是完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原条例规定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但未将其纳入建设程序,对建设单位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导致不少地下公共工程未经防汛论证就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造成防汛安全隐患。2013年“菲特”台风影响期间,本市有2000多处地下设施进水,个别地下停车库甚至完全遭水淹没。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地铁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落实有关审查意见要求。在草案征求意见时,一些专家和代表认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如何监督落实,法规应当予以明确。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报告中也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第三是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目前本市防汛物资主要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而一些重要防汛物资专用性强,社会单位储备较少,发生紧急情况时较难立即调用至现场抢险。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专用防汛物资,其他防汛物资则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与社会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储备。
重点之二:强化应急处置
近年来,本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Ⅳ、Ⅲ、Ⅱ、Ⅰ”四级响应制度,并制定了有关应急处置措施,《修正案(草案)》将这些制度措施纳入法规予以规范,并建立防汛预警社会自动响应机制,规定在发布最严重的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立即停课;建筑工地、工厂、各类交易市场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等措施。对此,有的委员认为,本市自然灾害预警的发布主体不统一,不利于市民识别,应予以归并统一。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响应范围还应当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儿所停课,露天建筑工地和高空作业等室外作业活动停工,以及公园闭园等。
针对防汛实践中少数被撤离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撤离的情况,草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紧急情况时,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实施紧急撤离。”其本意是对拒绝撤离者有权实施强制撤离,保护其人身安全,但未使用强制撤离的表述。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紧急撤离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在法律依据充分的条件下,可直接规定为强制撤离,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引。从外省市的立法实践看,浙江、重庆等地的防汛法规中都有“强制转移”的规定,可以为本市立法提供借鉴。
上海由于地处长江入海口,濒江临海,易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2003年,本市制定了《上海市防汛条例》。随着城市快速发展,防汛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行政强制法先后出台,上位法的一些新要求也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因此,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重点之一:强化日常防汛
每年汛期本市都会经受台风暴雨考验,但城市防汛能力的形成更多靠日常防汛工作的开展。为强化日常防汛,《修正案(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规定:
首先是明确乡镇、街道的防汛职责。街镇是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防汛组织网络的基础,由于法定职责不明确,部分乡镇、街道工作重点仅仅放在汛期的应急上,“汛前搭班子、汛后散摊子”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汛期的防汛工作较难落实。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街镇应当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并承担编制防汛预案、撤离受灾群众等具体防汛工作职责。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对街镇不仅应明确负责防汛的部门,还应明确负责的人员。也有委员认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承担的职责也应有所区别。
其次是完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原条例规定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但未将其纳入建设程序,对建设单位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导致不少地下公共工程未经防汛论证就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造成防汛安全隐患。2013年“菲特”台风影响期间,本市有2000多处地下设施进水,个别地下停车库甚至完全遭水淹没。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地铁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落实有关审查意见要求。在草案征求意见时,一些专家和代表认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如何监督落实,法规应当予以明确。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报告中也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第三是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目前本市防汛物资主要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而一些重要防汛物资专用性强,社会单位储备较少,发生紧急情况时较难立即调用至现场抢险。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专用防汛物资,其他防汛物资则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与社会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储备。
重点之二:强化应急处置
近年来,本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Ⅳ、Ⅲ、Ⅱ、Ⅰ”四级响应制度,并制定了有关应急处置措施,《修正案(草案)》将这些制度措施纳入法规予以规范,并建立防汛预警社会自动响应机制,规定在发布最严重的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立即停课;建筑工地、工厂、各类交易市场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等措施。对此,有的委员认为,本市自然灾害预警的发布主体不统一,不利于市民识别,应予以归并统一。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响应范围还应当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儿所停课,露天建筑工地和高空作业等室外作业活动停工,以及公园闭园等。
针对防汛实践中少数被撤离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撤离的情况,草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紧急情况时,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实施紧急撤离。”其本意是对拒绝撤离者有权实施强制撤离,保护其人身安全,但未使用强制撤离的表述。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紧急撤离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在法律依据充分的条件下,可直接规定为强制撤离,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引。从外省市的立法实践看,浙江、重庆等地的防汛法规中都有“强制转移”的规定,可以为本市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