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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纪念日。
三十年前的这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号文件,向世人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开始办公。”从这一时刻起,人民检察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恢复重建,发展壮大,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
在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的日子里,我们不能不追忆在人民共和国前二十六年里,人民检察制度探索与发展的历史瞬间。
硝烟尽散,朝霞满天。在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力量的声声捷报中,新生的中国犹如喷薄欲出的朝阳,涌动在东方地平线。共和国的历史作了这样的记录: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会议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庆典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和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登上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194g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绍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等11人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会议由罗荣桓检察长主持,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决定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0年8月毛泽东主席批准《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1951年9月4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从组织上、制度上完成了历史性的奠基。
从1950年开始着手组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关怀和重视,在一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其中9月4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全文如下: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县委:
苏联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望各级党委讨论并负责:(一)限于本年内,将各大行政区各省、市检察署,全部建立、已建立的则加以充实;(二)某些专区及县选择重点建立;(三)一九五一年普遍建立各县检察署;(四)調配一定数量的老干部作骨干,附以若干纯洁的知识青年。担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的工作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五)各级正副检察长必须有一能力较强资型较高的老干部负专责,切不可全是兼职,致同虚设,是为要。
中央 九月四日
这篇历史性的文献,强调了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对检察干部的调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作了具体的安排。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
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调配干部1000余人。到1953年全国共有检察干部5067人。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构建了“一府两院”的政权架构;选举了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部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等,确立和发展了人民检察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脚步成长,人民检察工作始终紧扣着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工作大局。穿过流动的时空,仿佛又回到那激情燃烧的岁月。
行使检察职能 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的红色政权需要巩固,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需要恢复,面对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破坏,面对不法资本家的捣乱,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在发动抗美援朝、实行土地改革的同时,领导全中国人民大张旗鼓地先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
初建的检察机关发扬“边建边干”的精神,全力以赴地投入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工作是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检察重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纠正草率现象,防止错捕错判,展开法律监督工作,保证镇反工作健康进行。
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检察机关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案件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查处的天津“雨衣案”、武汉“纱布药棉案”等不法资本家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资财、贻误军需、危害志愿军的案件,沉重打击了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维护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查处的“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更是引起了强烈震动和反响,对 于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全国人民警惕资产阶级的进攻,对于推动“三反、五反”斗争的深入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检察机关以为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为工作方针,围绕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打击粮食投机犯罪。统购统销与反统购统销斗争的胜利,为“一化三改”总路线的贯彻提供了基础性保证。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充斥着改造和反改造的斗争,通过对杀人、放火、投毒、制造谣言、贪污盗窃、虚报冒领、投机倒把、腐蚀干部等犯罪活动的查处,有力地保卫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
镇反运动直至1956年结束。为了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共中央发出检查镇反工作的通知,具体部署镇反检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复查案件,纠正错误。对于漏捕、漏判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起诉审判。
在此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检察机关以打击现行破坏活动,纠正“五风”错误,展开同严重违法亂纪的斗争,对地、富、反、坏分子进行社会改造为重点,履行检察职能,批捕、起诉、监督改造罪犯,打击了刑事犯罪,惩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焕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极大热情,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回顾这个阶段的检察工作的成就时,令人们不可淡忘的是对日本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分子的那场侦讯工作和历史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历时两年多,195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1956年6月9日和10日,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和太原开庭审理侵华日本战犯的战争犯罪案件。至1956年7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45名被告人全部审理完毕,分别判处八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战争犯罪分子,于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三批宣布免予起诉,宽大释放。这是中国人民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历史清算,这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的历史性胜利。
经历坎坷遭遇撤销
“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检察机关的建立和检察工作的发展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由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检察机关没有得到全面的建设,也没有延续下来,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即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借鉴苏联的建国执政的模式。因此,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是什么等问题,很少为人们所了解,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模糊认识,在党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开展。随着民主与破坏民主、法治与法律虚无等执政理念的此消彼长,检察机构的设置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经历了几次起伏。
1951年,在国民经济困难的形势下,全国编制会议上讨论精简国家机构时,由于很多人还不了解检察工作的作用,有人提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应予裁减。致使正在组建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迟缓以致停滞。
经过反“右”斗争、“大跃进”、反对“右倾机会主义”三次大冲击,给检察工作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1960年冬,谢富治主持下的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将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受中共公安部党组领导的报告得到批准。地方检察机关的存废,由各省区市党委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申明检察工作在法制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要求制止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个机关仍应分设三个党组,直接对中共中央负责。取消之风得到纠正。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砸烂公、检、法”,全盘否定检察工作,把按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诬蔑为“干扰对敌斗争”;把对监狱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检察监督,诬蔑为“阶级投降”;把同违法乱纪作斗争,诬蔑为“矛头对内”,致使检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检察工作被停止。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二部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法律确认。
从1949年到1968年,新中国人民检察从创建到探索,从发展到曲折乃至“文革”中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历程的一个缩影。检察机关被撤销的历史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它从反面告诉我们: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守护人”。离开了法制的“守护人”,公权力将难以受到监督制约,公民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是历史给出的结论。
编辑:韩铁马
三十年前的这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号文件,向世人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开始办公。”从这一时刻起,人民检察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恢复重建,发展壮大,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
在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的日子里,我们不能不追忆在人民共和国前二十六年里,人民检察制度探索与发展的历史瞬间。
硝烟尽散,朝霞满天。在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力量的声声捷报中,新生的中国犹如喷薄欲出的朝阳,涌动在东方地平线。共和国的历史作了这样的记录: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会议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庆典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和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登上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194g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绍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等11人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会议由罗荣桓检察长主持,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决定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0年8月毛泽东主席批准《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
1951年9月4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从组织上、制度上完成了历史性的奠基。
从1950年开始着手组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关怀和重视,在一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其中9月4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全文如下: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县委:
苏联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望各级党委讨论并负责:(一)限于本年内,将各大行政区各省、市检察署,全部建立、已建立的则加以充实;(二)某些专区及县选择重点建立;(三)一九五一年普遍建立各县检察署;(四)調配一定数量的老干部作骨干,附以若干纯洁的知识青年。担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的工作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五)各级正副检察长必须有一能力较强资型较高的老干部负专责,切不可全是兼职,致同虚设,是为要。
中央 九月四日
这篇历史性的文献,强调了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对检察干部的调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作了具体的安排。充分表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
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调配干部1000余人。到1953年全国共有检察干部5067人。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构建了“一府两院”的政权架构;选举了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部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等,确立和发展了人民检察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脚步成长,人民检察工作始终紧扣着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工作大局。穿过流动的时空,仿佛又回到那激情燃烧的岁月。
行使检察职能 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的红色政权需要巩固,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需要恢复,面对反革命残余势力的破坏,面对不法资本家的捣乱,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在发动抗美援朝、实行土地改革的同时,领导全中国人民大张旗鼓地先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
初建的检察机关发扬“边建边干”的精神,全力以赴地投入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主要工作是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检察重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纠正草率现象,防止错捕错判,展开法律监督工作,保证镇反工作健康进行。
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检察机关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案件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查处的天津“雨衣案”、武汉“纱布药棉案”等不法资本家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资财、贻误军需、危害志愿军的案件,沉重打击了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维护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查处的“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更是引起了强烈震动和反响,对 于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全国人民警惕资产阶级的进攻,对于推动“三反、五反”斗争的深入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检察机关以为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为工作方针,围绕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打击粮食投机犯罪。统购统销与反统购统销斗争的胜利,为“一化三改”总路线的贯彻提供了基础性保证。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充斥着改造和反改造的斗争,通过对杀人、放火、投毒、制造谣言、贪污盗窃、虚报冒领、投机倒把、腐蚀干部等犯罪活动的查处,有力地保卫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
镇反运动直至1956年结束。为了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共中央发出检查镇反工作的通知,具体部署镇反检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复查案件,纠正错误。对于漏捕、漏判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起诉审判。
在此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检察机关以打击现行破坏活动,纠正“五风”错误,展开同严重违法亂纪的斗争,对地、富、反、坏分子进行社会改造为重点,履行检察职能,批捕、起诉、监督改造罪犯,打击了刑事犯罪,惩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焕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极大热情,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回顾这个阶段的检察工作的成就时,令人们不可淡忘的是对日本侵略中国的战争犯罪分子的那场侦讯工作和历史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历时两年多,195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1956年6月9日和10日,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和太原开庭审理侵华日本战犯的战争犯罪案件。至1956年7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45名被告人全部审理完毕,分别判处八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战争犯罪分子,于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三批宣布免予起诉,宽大释放。这是中国人民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历史清算,这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的历史性胜利。
经历坎坷遭遇撤销
“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检察机关的建立和检察工作的发展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由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检察机关没有得到全面的建设,也没有延续下来,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即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借鉴苏联的建国执政的模式。因此,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是什么等问题,很少为人们所了解,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模糊认识,在党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开展。随着民主与破坏民主、法治与法律虚无等执政理念的此消彼长,检察机构的设置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经历了几次起伏。
1951年,在国民经济困难的形势下,全国编制会议上讨论精简国家机构时,由于很多人还不了解检察工作的作用,有人提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应予裁减。致使正在组建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迟缓以致停滞。
经过反“右”斗争、“大跃进”、反对“右倾机会主义”三次大冲击,给检察工作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1960年冬,谢富治主持下的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提出将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受中共公安部党组领导的报告得到批准。地方检察机关的存废,由各省区市党委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申明检察工作在法制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要求制止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个机关仍应分设三个党组,直接对中共中央负责。取消之风得到纠正。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砸烂公、检、法”,全盘否定检察工作,把按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诬蔑为“干扰对敌斗争”;把对监狱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检察监督,诬蔑为“阶级投降”;把同违法乱纪作斗争,诬蔑为“矛头对内”,致使检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检察工作被停止。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二部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法律确认。
从1949年到1968年,新中国人民检察从创建到探索,从发展到曲折乃至“文革”中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历程的一个缩影。检察机关被撤销的历史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它从反面告诉我们: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守护人”。离开了法制的“守护人”,公权力将难以受到监督制约,公民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是历史给出的结论。
编辑:韩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