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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曾经说过:“愿上帝保佑我们免受友人的攻击——要是攻击来自敌人,我们倒能设法自卫。”过去十多年,我写过不少具有争议性的文章,这些文章有一以贯之的主线,那就是为自由而建言。建言的对象,则是与我目标相同、但方法迥异的朋友。有幸开辟这个小专栏,我将解释几个与“自由”相关的常见误解。
所谓自由(Liberty),指的是这么一种状态:每个人保有私产,与别人自愿缔结合约,并承担自己的决策和行动带来的收益和亏损,而政府提供法律和国防等公共服务——之所以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服务,只是因为由私人来提供的话成本会更高。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相信,只要一个社会里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达到上述目标,那这个社会更有可能存活,而其中大部分人就更有可能过上丰裕和幸福的生活。
现代社会的自由,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从那时起,英国皇室的权力就受到限制,并必须尊重司法过程。此后几百年,是自由在英国生根发芽并开枝散叶的过程——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缔约自由和私产保护等基本权利,在英国代代相传。随后,英国人又将自由的传统,移植到美洲殖民地,再过了170年,美国才宣布独立。
直到美国独立之时,民主仍然是个贬义词。美国国父们,包括后来担任过总统的亚当斯(John Adams)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都曾经毫不掩饰地批评民主的概念。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所谓共和,根据亚当斯的说法就是,“所有人,无论贫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百姓、主人和奴仆、最高贵的人乃至最卑贱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
《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也明确“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而在所有立国的文件里,却找不到“民主”二字。
美国的立国者们对民主的警惕,是一种深刻的智慧,与今天国内许多公共知识分子把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颠倒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把民主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药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英美的历史表明,它们先有了根深蒂固、世代相传的自由和法治传统,才开始在20世纪前后逐步向黑人、妇女和青年放开普选权。如果混淆了这一关系,在缺乏自由和法治保护的社会里大规模地让民主先行,那将会造成重大的祸害。在纳粹德国和诸多以民主二字为国名的国家里,这一点得到了令人痛心的印證。
然而,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直到半个世纪前,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经济学家,以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等人为首,透过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民主制度,才为那些美国立国者们早年的担忧,找到了更清晰和有力的解释: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人们不仅经常言行不一,而且他们的言论和观点也会对社会产生外部作用;当一套公共决策机制是在鼓励而非抑制人们各自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时,基于这些言论而形成的政策,就会反过来伤害每个人的福祉。
以政客向民众派发的免费福利为例。每一项免费福利的主张,对每个表示支持的选民而言,它带来的金钱负担很小,但带来的荣誉感很强;对政客而言,这是确保可以当选和连任的关键。这样,在民主制度下,尤其在缺乏对私有财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民主制度下,转移支付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必定连年上升,整个国家最终也会陷入不可自拔的巨额债务之中,以“自我承担”为根本的社会基础就会被蚕食。
这便是我们追求“宪政”的意义所在——必须研究市场与民主之间的边界,在诸多公共事务中,分清楚哪些是市场和独立的司法可以解决的,哪些是不得不交给民主解决的。若混淆了这二者,自由即会遭到破坏。
所谓自由(Liberty),指的是这么一种状态:每个人保有私产,与别人自愿缔结合约,并承担自己的决策和行动带来的收益和亏损,而政府提供法律和国防等公共服务——之所以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服务,只是因为由私人来提供的话成本会更高。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相信,只要一个社会里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达到上述目标,那这个社会更有可能存活,而其中大部分人就更有可能过上丰裕和幸福的生活。
现代社会的自由,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从那时起,英国皇室的权力就受到限制,并必须尊重司法过程。此后几百年,是自由在英国生根发芽并开枝散叶的过程——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缔约自由和私产保护等基本权利,在英国代代相传。随后,英国人又将自由的传统,移植到美洲殖民地,再过了170年,美国才宣布独立。
直到美国独立之时,民主仍然是个贬义词。美国国父们,包括后来担任过总统的亚当斯(John Adams)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都曾经毫不掩饰地批评民主的概念。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所谓共和,根据亚当斯的说法就是,“所有人,无论贫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百姓、主人和奴仆、最高贵的人乃至最卑贱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
《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也明确“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而在所有立国的文件里,却找不到“民主”二字。
美国的立国者们对民主的警惕,是一种深刻的智慧,与今天国内许多公共知识分子把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颠倒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把民主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药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英美的历史表明,它们先有了根深蒂固、世代相传的自由和法治传统,才开始在20世纪前后逐步向黑人、妇女和青年放开普选权。如果混淆了这一关系,在缺乏自由和法治保护的社会里大规模地让民主先行,那将会造成重大的祸害。在纳粹德国和诸多以民主二字为国名的国家里,这一点得到了令人痛心的印證。
然而,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直到半个世纪前,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经济学家,以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等人为首,透过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民主制度,才为那些美国立国者们早年的担忧,找到了更清晰和有力的解释: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人们不仅经常言行不一,而且他们的言论和观点也会对社会产生外部作用;当一套公共决策机制是在鼓励而非抑制人们各自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时,基于这些言论而形成的政策,就会反过来伤害每个人的福祉。
以政客向民众派发的免费福利为例。每一项免费福利的主张,对每个表示支持的选民而言,它带来的金钱负担很小,但带来的荣誉感很强;对政客而言,这是确保可以当选和连任的关键。这样,在民主制度下,尤其在缺乏对私有财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民主制度下,转移支付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必定连年上升,整个国家最终也会陷入不可自拔的巨额债务之中,以“自我承担”为根本的社会基础就会被蚕食。
这便是我们追求“宪政”的意义所在——必须研究市场与民主之间的边界,在诸多公共事务中,分清楚哪些是市场和独立的司法可以解决的,哪些是不得不交给民主解决的。若混淆了这二者,自由即会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