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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剧烈波动,至今余波未息,更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了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对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就我国来说,统计数据越来越成为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也为更广泛的企业、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个人所关注。正因如此,统计数据的质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金融统计是中央银行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国家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当前基层金融统计工作中还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统计质量不理想等问题,因此,重视和加强金融统计工作,着力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已经成为摆在金融统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目前基层金融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金融统计工作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领导和统计相关人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敬畏。二是统计工作边缘化。金融机构分管领导日常过问统计工作少,一些单位没有专职统计部门,统计工作常处于附带的角色,统计工作质量没有保障。三是统计人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统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统计人员法制意识、工作责任意识、制度执行意识不强,专业基础素质不高,有的还频繁变动,稳定性差,统计工作处于可有可无、随意调整的尴尬局面。另外,金融统计培训工作不到位,统计人员专业素养难提高。四是金融统计制度传达、贯彻力度不足,统计相关业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统计制度的新变化、新要求,统计工作新要求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五是检查督促少。许多金融机构没有按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内部的金融统计检查和督促工作。
(二)金融统计法规不完善,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困难多
统计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对金融机构、地方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约束力不强,导致金融统计信息共享不足,基层央行采集信息困难较多。在现行法规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央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法规确立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的地位、职责和管理权限,但在金融统计监督检查方面没有明确授权,特别是在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送和地方经济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共享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存在制度空白,导致基层央行统计信息采集较为困难。
(三)金融统计工作协调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统计部门与其业务部门之间缺乏工作协调机制,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是金融机构统计部门缺乏与人民银行主动沟通的意识,在机构变化或统计人员调整时没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人为地造成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双方统计工作的被动。
三是金融机构对金融统计数据的波动缺乏敏感性,缺少主动调查分析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影响了金融统计分析的质量。
四是基层央行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部门业务往来少,收集保险、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工作协调较难。
五是人民银行内部工作统筹协调不够,部门之间统计数据收集、整理重复叠加,增加了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负担,加大了统计信息采集协调难度。
(四)金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对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金融统计工作的考核、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
二是重报表、轻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统计的服务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有用性潜力挖掘不够。
三是电子化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计信息处理系统建设滞后于业务系统发展,很多数据处理仍然依靠手工操作完成,造成统计人员工作负担较重,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是缺乏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导致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采集受限、统计工作质量受影响。
五是人民银行系统接口不完全匹配,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与人民银行会计、国库系统的数据信息报送、交换与传递不完整,部分指标还需要通过纸质报表采集。
六是统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薄弱。近年来,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各类新系统建成上线运行,统计部门在实际应用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技术支持薄弱,影响了数据加工与处理的时效性。
二 完善金融统计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形势的判断,决定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和效率,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金融统计相关单位应重视金融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到金融统计对宏观管理部门决策和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应清楚地认识到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的危害性,不断强化统计工作责任意识,及时掌握新时期金融统计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新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金融统计管理职责,建立“大统计”的金融统计管理理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计数据生产、采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传达和贯彻金融统计制度要求,确保金融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金融统计法规
中央银行统计信息源不仅来自各金融部门,也需要采集地方经济部门的数据。2011年,人民银行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调控对象,除贷款外,还要求加强对股票、债券、各类票据、委托、信托贷款等主要信用和融资渠道的监测,分析现有调控手段对各融资类别的影响,为构建以社会融资总量为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提供有益的参考。这对金融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现行法规对保险、证券、信托类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部门的统计数据信息报送义 务未作具体规定,对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检查、督促、处罚等授权不充分,基层央行金融统计工作受到诸多制约和阻碍的状况,建议出台《金融统计条例》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统计各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进金融统计法制化、规范化。
(三)加强金融统计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宣传历来是赢得支持、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组织专题培训、上门宣讲政策等形式,大力宣传依法采集经济金融信息是依法管理金融工作的实际要求,是各金融机构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增强各级领导、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管理,维护金融统计工作严肃性
一是强化基层央行金融统计管理职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统计工作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加大检查辅导覆盖面,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统计单位建立起有效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促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卖胜、准确性。
二是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工作机制。制订并细化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考核力度,不断改进和优化统计工作流程,避免统计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是加强协调,明确工作职责。明确领导责任,协调好统计部门和基础业务部门工作,解决责任不清、程序不明、遇事推诿、数出多门的问题,规范金融统计口径,从源头控制金融统计数据质量。
(五)严格执行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制度的学习,准确把握各项专项统计制度的内涵和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切实落实人民银行各项专项统计要求,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各类数据及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规范台账信息和台账资料整理工作,确保上报人民银行的数据真实准确。
(六)夯实统计基础,提高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统计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的关键要素,相对单纯的手工操作,依靠信息系统能够极大地提高数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统计数据差错,金融统计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金融统计的电子信息化水平。
二是推进人民银行、银监局、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设,突破统计信息采集瓶颈。
三是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适应统计工作发展要求。应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充实到统计岗位,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运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统计人员培训,使培训覆盖到所有统计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不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是加强金融统计分析。增强统计分析的前瞻陛、敏锐性,转变重报表、轻分析的观念和做法,力求把握住辖区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关键点,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杠杆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一、目前基层金融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金融统计工作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领导和统计相关人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敬畏。二是统计工作边缘化。金融机构分管领导日常过问统计工作少,一些单位没有专职统计部门,统计工作常处于附带的角色,统计工作质量没有保障。三是统计人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统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统计人员法制意识、工作责任意识、制度执行意识不强,专业基础素质不高,有的还频繁变动,稳定性差,统计工作处于可有可无、随意调整的尴尬局面。另外,金融统计培训工作不到位,统计人员专业素养难提高。四是金融统计制度传达、贯彻力度不足,统计相关业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统计制度的新变化、新要求,统计工作新要求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五是检查督促少。许多金融机构没有按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内部的金融统计检查和督促工作。
(二)金融统计法规不完善,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困难多
统计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对金融机构、地方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约束力不强,导致金融统计信息共享不足,基层央行采集信息困难较多。在现行法规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央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法规确立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的地位、职责和管理权限,但在金融统计监督检查方面没有明确授权,特别是在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送和地方经济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共享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存在制度空白,导致基层央行统计信息采集较为困难。
(三)金融统计工作协调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统计部门与其业务部门之间缺乏工作协调机制,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是金融机构统计部门缺乏与人民银行主动沟通的意识,在机构变化或统计人员调整时没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人为地造成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双方统计工作的被动。
三是金融机构对金融统计数据的波动缺乏敏感性,缺少主动调查分析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影响了金融统计分析的质量。
四是基层央行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部门业务往来少,收集保险、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工作协调较难。
五是人民银行内部工作统筹协调不够,部门之间统计数据收集、整理重复叠加,增加了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负担,加大了统计信息采集协调难度。
(四)金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对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金融统计工作的考核、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
二是重报表、轻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统计的服务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有用性潜力挖掘不够。
三是电子化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计信息处理系统建设滞后于业务系统发展,很多数据处理仍然依靠手工操作完成,造成统计人员工作负担较重,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是缺乏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导致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采集受限、统计工作质量受影响。
五是人民银行系统接口不完全匹配,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与人民银行会计、国库系统的数据信息报送、交换与传递不完整,部分指标还需要通过纸质报表采集。
六是统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薄弱。近年来,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各类新系统建成上线运行,统计部门在实际应用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技术支持薄弱,影响了数据加工与处理的时效性。
二 完善金融统计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形势的判断,决定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和效率,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金融统计相关单位应重视金融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到金融统计对宏观管理部门决策和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应清楚地认识到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的危害性,不断强化统计工作责任意识,及时掌握新时期金融统计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新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金融统计管理职责,建立“大统计”的金融统计管理理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计数据生产、采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传达和贯彻金融统计制度要求,确保金融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金融统计法规
中央银行统计信息源不仅来自各金融部门,也需要采集地方经济部门的数据。2011年,人民银行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调控对象,除贷款外,还要求加强对股票、债券、各类票据、委托、信托贷款等主要信用和融资渠道的监测,分析现有调控手段对各融资类别的影响,为构建以社会融资总量为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提供有益的参考。这对金融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现行法规对保险、证券、信托类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部门的统计数据信息报送义 务未作具体规定,对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检查、督促、处罚等授权不充分,基层央行金融统计工作受到诸多制约和阻碍的状况,建议出台《金融统计条例》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统计各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进金融统计法制化、规范化。
(三)加强金融统计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宣传历来是赢得支持、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组织专题培训、上门宣讲政策等形式,大力宣传依法采集经济金融信息是依法管理金融工作的实际要求,是各金融机构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增强各级领导、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管理,维护金融统计工作严肃性
一是强化基层央行金融统计管理职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统计工作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加大检查辅导覆盖面,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统计单位建立起有效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促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卖胜、准确性。
二是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工作机制。制订并细化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考核力度,不断改进和优化统计工作流程,避免统计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是加强协调,明确工作职责。明确领导责任,协调好统计部门和基础业务部门工作,解决责任不清、程序不明、遇事推诿、数出多门的问题,规范金融统计口径,从源头控制金融统计数据质量。
(五)严格执行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制度的学习,准确把握各项专项统计制度的内涵和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切实落实人民银行各项专项统计要求,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各类数据及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规范台账信息和台账资料整理工作,确保上报人民银行的数据真实准确。
(六)夯实统计基础,提高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统计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的关键要素,相对单纯的手工操作,依靠信息系统能够极大地提高数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统计数据差错,金融统计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金融统计的电子信息化水平。
二是推进人民银行、银监局、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设,突破统计信息采集瓶颈。
三是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适应统计工作发展要求。应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充实到统计岗位,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运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统计人员培训,使培训覆盖到所有统计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不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是加强金融统计分析。增强统计分析的前瞻陛、敏锐性,转变重报表、轻分析的观念和做法,力求把握住辖区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关键点,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杠杆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