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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上老年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二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社会护理保险模式。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失能老人的比例不断增加,长期护理欠缺成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巨大威胁。在中国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高龄化带来的护理问题,应使老年长期护理保障覆盖所有城乡老年人口,以“部分积累模式”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制定合理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等措施,推进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
关键词: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人口老龄化
一、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存在的严重缺失
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呈增长趋势,但与高额的长期护理费用存在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建设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从客观上来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呈不断上升趋势,要解决其与高额保费之间的矛盾,就要求我国政府尽快构建自己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一方面,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形势下,我国失能老人的比例在不断增加,需要长期护理。目前,随着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群进入老年,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和全国老龄办2013年10月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预计在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同时,老年人口的高龄、失能和空巢化将进一步加剧,失能老年人口将从2012年的3600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3750万人。慢性病患病老年人数和空巢老年人口数量今年都将突破1亿人大关”。同时,由于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寿命高龄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今天“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2013年将达到2300万人”。因此,早在2007年10月全国老龄委就预测,2030~2050年“中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将分别保持在60%~70%和40%~50%”,有利于发展经济的低抚养比的“人口黄金时期”将于2033年结束。而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结果,导致了我国老年人在长期护理和医疗费用方面的开支大幅度增加。同时,年龄增长带来的生理性及疾病引起的病理性老化,老年人身体各方面功能不断减退,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加之,在老龄化的大量人口中,“老年痴呆”也成为老年人的常见病之一,病程长达10年到20年。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向老年人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空巢老人”面临更为严峻的生活困难,产生了长期护理的需求。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连续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导致我国社会的家庭结构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这些家庭的子女长大以后,因为求学、工作的原因,大都会离开父母到异地(包括异国)生活,即便有一部分留在同一个城市,但一般也不会选择与父母同住。另外,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也就是说,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这意味着有近200万老年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而按照医学上生育极限年龄为49岁来看,这些失去孩子的母亲很少再能生育自己的第二个孩子。通过我们在2013年暑期对京津等地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发现,城市“空巢老人”生活上的主要忧虑(担心)一是生活不能自理,二是生病无人照顾。
鉴于以上原因,以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为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就构成了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市场一个比较大的需求空间。而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或商业护理保障(险),是实现巨大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社会的老年护理产业供给对接的重要制度。但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价格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因此发达国家才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对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
二、建设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应覆盖所有城乡老年人口。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因此,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已经提到了我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可以说这是一项崭新的民生工程,我们应该避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带有的城乡有别的制度不公。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在政府主导下,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城乡不同特点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立包括基础性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性保障和补充性保障在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运行机制。
(二)以“部分积累模式”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照顾代际公平的需要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应立即采用部分积累筹资模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费,即由政府、用人单位(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大多数用人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面临劳动者“五险一金”的压力已经较大,因此笔者不主张用人单位在承担职工现行社会保险项目之外再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而建议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前者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0%、后者是6%)中扣取一定比例直接转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用人单位(雇主)缴费中抽出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部分,应计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基金。
(三)制定合理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为了给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年老时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必须制定严格、合理、可行的条件:如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城镇居民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以上;要有缴满一定的投保年限,同时得到相应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失能等级鉴定,已年满60周岁而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等。失能老人凭借医疗机构所开出的评估鉴定书,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结束语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应由各省按照国家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政府不得随意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支付项目或更改支付标准。
参考文献:
[1]韩振燕,梁誉.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2(3).
[2]辛怡,王学志.美国、日本长期护理救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南方论坛,2011(2).
关键词: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人口老龄化
一、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存在的严重缺失
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呈增长趋势,但与高额的长期护理费用存在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建设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从客观上来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呈不断上升趋势,要解决其与高额保费之间的矛盾,就要求我国政府尽快构建自己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一方面,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形势下,我国失能老人的比例在不断增加,需要长期护理。目前,随着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群进入老年,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和全国老龄办2013年10月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预计在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同时,老年人口的高龄、失能和空巢化将进一步加剧,失能老年人口将从2012年的3600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3750万人。慢性病患病老年人数和空巢老年人口数量今年都将突破1亿人大关”。同时,由于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寿命高龄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今天“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2013年将达到2300万人”。因此,早在2007年10月全国老龄委就预测,2030~2050年“中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将分别保持在60%~70%和40%~50%”,有利于发展经济的低抚养比的“人口黄金时期”将于2033年结束。而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结果,导致了我国老年人在长期护理和医疗费用方面的开支大幅度增加。同时,年龄增长带来的生理性及疾病引起的病理性老化,老年人身体各方面功能不断减退,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加之,在老龄化的大量人口中,“老年痴呆”也成为老年人的常见病之一,病程长达10年到20年。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向老年人口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空巢老人”面临更为严峻的生活困难,产生了长期护理的需求。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连续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导致我国社会的家庭结构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这些家庭的子女长大以后,因为求学、工作的原因,大都会离开父母到异地(包括异国)生活,即便有一部分留在同一个城市,但一般也不会选择与父母同住。另外,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也就是说,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这意味着有近200万老年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而按照医学上生育极限年龄为49岁来看,这些失去孩子的母亲很少再能生育自己的第二个孩子。通过我们在2013年暑期对京津等地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发现,城市“空巢老人”生活上的主要忧虑(担心)一是生活不能自理,二是生病无人照顾。
鉴于以上原因,以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为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就构成了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市场一个比较大的需求空间。而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或商业护理保障(险),是实现巨大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社会的老年护理产业供给对接的重要制度。但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价格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因此发达国家才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对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
二、建设中国特色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应覆盖所有城乡老年人口。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因此,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已经提到了我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可以说这是一项崭新的民生工程,我们应该避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带有的城乡有别的制度不公。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在政府主导下,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城乡不同特点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立包括基础性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性保障和补充性保障在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运行机制。
(二)以“部分积累模式”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照顾代际公平的需要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应立即采用部分积累筹资模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费,即由政府、用人单位(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大多数用人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面临劳动者“五险一金”的压力已经较大,因此笔者不主张用人单位在承担职工现行社会保险项目之外再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而建议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前者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0%、后者是6%)中扣取一定比例直接转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用人单位(雇主)缴费中抽出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部分,应计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基金。
(三)制定合理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为了给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年老时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必须制定严格、合理、可行的条件:如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城镇居民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以上;要有缴满一定的投保年限,同时得到相应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失能等级鉴定,已年满60周岁而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等。失能老人凭借医疗机构所开出的评估鉴定书,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结束语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应由各省按照国家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政府不得随意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支付项目或更改支付标准。
参考文献:
[1]韩振燕,梁誉.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2(3).
[2]辛怡,王学志.美国、日本长期护理救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南方论坛,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