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移动客户端背后的碎片化信息正在被“有预谋者”搜集利用着。他们从各个角落搜集着零零碎碎的信息然后进行整合,这一过程的开发与利用牵涉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一些典型案例出发来探讨碎片化信息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碎片化信息;信息的利用与开发;法律风险
0引言
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在某个搜索引擎搜索某个关键词,之后不管上什么网站,都会弹出一些和自己之前搜索内容相关的小广告。实际上,这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在追踪并分析用户的上网留下的碎片化信息,并据此来特定推送广告主的广告。其实这一碎片化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与我们许多的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
1案例
南京市民褚女士在百度上随意搜索“减肥”、“人工流产”和“隆胸”三个关键词,然后再登陆一些其他网站,这些网站就会弹出和减肥、人流、隆胸相关的小广告,在相关小广告下面,还附有“百度网联盟推广官方网站”的网址链接。褚女士认为百度搜索引擎记录和跟踪了自己的搜索内容,将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显示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自己在浏览网页时进行特定的广告投放,这一系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百度公司认为其所搜集的仅仅是网络行为的碎片化信息,并非具体的个人信息,不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2碎片化信息开发与利用的现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如今,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无时无刻不在与互联网接触,使互联网从一个信息交互平台逐渐转向另一个巨大的信息共享平台。用户在上网时的内容、IP地址以及其他信息都被搜索引擎记录了下来,而这些碎片化信息也许是用户不想或者不应该被记录和分享的。因此,搜索引擎对碎片化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毫无疑问是一个没有保障的泄密途径。
碎片化信息,言简意赅地说就是用户上网时所留下的“足迹”。看上去貌似无用,但经过服务器提供商的收集与利用,其就很容易显示出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而服务器提供商又将这些收集到的信息卖给广告商或者与广告商合作推送相关广告,对用户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扰,甚至于一些网络黑客搜集这些信息对用户进行网络攻击、网络诱骗等违法行为。
3碎片化信息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网络生活让我们的行为、思想、活动等,只要留下记录就会被商业机构收集记录下来,然后商业机构通过信息挖掘,定向发送广告,以此来决定他们的生产定位和方向。但是这个过程也伴随着许多的法律风险。
3.1侵犯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以上述例子为例,百度搜索引擎将收集到的关于褚女士的信息给广告商,而且该相关信息还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进而广告商有针对性地给褚女士发送相关广告,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3.2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服务器收集着每位用户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类保存,转而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因而有了“先入为主”的推销机会,而这对于处于其他同一平台的竞争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在搜索引擎被广泛运用,数以亿计的用户普遍依赖搜索引擎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只根据付费多少来对信息排序,而没有帮用户进行甄别,客观上造成了欺诈和虚假推广的滋生,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
4对碎片化信息引起的法律风险的思考
无孔不入的网络、移动设备的可便携性、越来越便捷的支付和物流渠道,正构成一个“看不见的”庞大的网,使其可随时随地向使用的用户提供服务。这使得人们在任何的时间、空间碎片里,其兴趣碎片均能被“系统”收集,被引导产生相应的能给“移动产业链的某个环节”带来利润的行为。
这就要求我们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
4.1限制收集原则
这个收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说法律至少需要明确一个最低的底线,而往往人权是最低的底线。
4.2限制利用原则
这一点是指碎片化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之内。
4.3目的明确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平时遗留下的碎片化信息在被收集的时候必须有明确特定的目的,超出该目的的范围收集的信息就是被禁止的。
4.4安全保护原则
这一点主要是指碎片化信息应该处于一个安全的“保护圈”内,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和不当利用。同时要对信息进行物理、技术和制度上的安全保护。
4.5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政策公开,即如何开发与利用个人信息,目的、方式会不会被二次利用,二次利用又传输给谁,这些配套措施要求公开。
4.6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应该属于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谁错误收集利用处理相关信息的,造成后果的需要承担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参考文献:
[1]段永朝,互联网:碎片化生存,中信出版社,2009年.
[2]王益璠,浅析碎片化信息时代的网络“圈子”文化,新闻世界,2012年.
注:项目编号:CX2015SP34
关键词:碎片化信息;信息的利用与开发;法律风险
0引言
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在某个搜索引擎搜索某个关键词,之后不管上什么网站,都会弹出一些和自己之前搜索内容相关的小广告。实际上,这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在追踪并分析用户的上网留下的碎片化信息,并据此来特定推送广告主的广告。其实这一碎片化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与我们许多的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
1案例
南京市民褚女士在百度上随意搜索“减肥”、“人工流产”和“隆胸”三个关键词,然后再登陆一些其他网站,这些网站就会弹出和减肥、人流、隆胸相关的小广告,在相关小广告下面,还附有“百度网联盟推广官方网站”的网址链接。褚女士认为百度搜索引擎记录和跟踪了自己的搜索内容,将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显示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自己在浏览网页时进行特定的广告投放,这一系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百度公司认为其所搜集的仅仅是网络行为的碎片化信息,并非具体的个人信息,不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2碎片化信息开发与利用的现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如今,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无时无刻不在与互联网接触,使互联网从一个信息交互平台逐渐转向另一个巨大的信息共享平台。用户在上网时的内容、IP地址以及其他信息都被搜索引擎记录了下来,而这些碎片化信息也许是用户不想或者不应该被记录和分享的。因此,搜索引擎对碎片化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毫无疑问是一个没有保障的泄密途径。
碎片化信息,言简意赅地说就是用户上网时所留下的“足迹”。看上去貌似无用,但经过服务器提供商的收集与利用,其就很容易显示出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而服务器提供商又将这些收集到的信息卖给广告商或者与广告商合作推送相关广告,对用户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扰,甚至于一些网络黑客搜集这些信息对用户进行网络攻击、网络诱骗等违法行为。
3碎片化信息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网络生活让我们的行为、思想、活动等,只要留下记录就会被商业机构收集记录下来,然后商业机构通过信息挖掘,定向发送广告,以此来决定他们的生产定位和方向。但是这个过程也伴随着许多的法律风险。
3.1侵犯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以上述例子为例,百度搜索引擎将收集到的关于褚女士的信息给广告商,而且该相关信息还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进而广告商有针对性地给褚女士发送相关广告,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3.2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服务器收集着每位用户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类保存,转而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因而有了“先入为主”的推销机会,而这对于处于其他同一平台的竞争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在搜索引擎被广泛运用,数以亿计的用户普遍依赖搜索引擎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只根据付费多少来对信息排序,而没有帮用户进行甄别,客观上造成了欺诈和虚假推广的滋生,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
4对碎片化信息引起的法律风险的思考
无孔不入的网络、移动设备的可便携性、越来越便捷的支付和物流渠道,正构成一个“看不见的”庞大的网,使其可随时随地向使用的用户提供服务。这使得人们在任何的时间、空间碎片里,其兴趣碎片均能被“系统”收集,被引导产生相应的能给“移动产业链的某个环节”带来利润的行为。
这就要求我们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
4.1限制收集原则
这个收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说法律至少需要明确一个最低的底线,而往往人权是最低的底线。
4.2限制利用原则
这一点是指碎片化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之内。
4.3目的明确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平时遗留下的碎片化信息在被收集的时候必须有明确特定的目的,超出该目的的范围收集的信息就是被禁止的。
4.4安全保护原则
这一点主要是指碎片化信息应该处于一个安全的“保护圈”内,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和不当利用。同时要对信息进行物理、技术和制度上的安全保护。
4.5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政策公开,即如何开发与利用个人信息,目的、方式会不会被二次利用,二次利用又传输给谁,这些配套措施要求公开。
4.6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应该属于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谁错误收集利用处理相关信息的,造成后果的需要承担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参考文献:
[1]段永朝,互联网:碎片化生存,中信出版社,2009年.
[2]王益璠,浅析碎片化信息时代的网络“圈子”文化,新闻世界,2012年.
注:项目编号:CX2015SP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