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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费是当前中国环境管制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其他国家也有用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标准的手段。对于这三中环境管制方法,笔者作了比较分析,得出排污费才是适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形势下最佳的环境管制方法。
关键词:污权交易;排污费;排污标准;管制方法
管制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国内重点研究的是经济性管制,包括对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等。随着我们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社会问题频频出现。一些公共领域,政府必须介入管制,从而社会性管制将会成为管制经济学发展的新趋势。环境管制中,对于排污的问题,不同国家采取的管制方法不同,不同的产业采用的管制方法也有差异,比如美国的《空气清洁法案》,是采用排污标准模式,美国的《酸雨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的典型例子。而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政府收取排污费的方法,排污权交易也曾尝试,比如嘉兴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等。但为什么中国政府择优选择排污费管制方法,这三者的优缺点是什么?通过分析,笔者想解决这个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排污费、排污标准的理论基础
环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定意义上,是纯公共产品。对于这样的纯公共产品,往往会产生外部性。而排污带来的负外部性正是政府环境管制的理论基础,经典的例子如工厂与渔民,上游的工厂向湖水里面排污,导致湖水里的鱼因为湖水污染而不能存活,下游的渔民捕鱼量受到影响,上游的工厂没有因为污染而付费,这就是所谓排污的负的外部性。
针对排污的外部性问题,理论上有两个解决方向,一个是私人对策,一个是公共对策。私人对策是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前提下,只要产权明确,无论初始产权分配给谁,最终都将到达帕累托有效的状态。公共对策有征收庇古税,庇古在他的1932年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排污标准,是政府给排污企业订立排污量的最高限制,超过限制则施加惩罚,这相当于排污量配额。显然,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上科斯定理,排污费的理论基础是庇古税,排污标准的理论基础是配额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标准的优缺点比较
1.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巴特和霍默最先提出的,主要的思想是通过排污权市场化,通过竞争性市场发挥企业排污的效率。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告诉我们,完全竞争市场是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在排污总量确定的状态下,如果交易的成本很低,不管是将排污权交给哪个企业,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一定能找到一个均衡的市场状态。排污权交易有很多优点:(1)政府管制介入很少,基本由市场自由运行,极大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只要政府确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权即可。(2)按照理论,资源配置效率将极大化,可以达到帕累托有效。(3)只要运行符合规定,法制健全,管理的成本將很小。
理论上,排污权交易是一种非常优质的环境管制方法,既有效率,兼顾公平。但是,从现实上看,排污权交易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1)交易成本无法为零,可能会很大。企业之间排污权的交易成本如果很大,甚至大过交易得来的收益,那么排污企业之间就不会进行交易,排污权市场就无法形成。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知道其他企业排污权真实的价格,导致定价不合理或者出价过高。如果企业想获得完善的信息,可能需要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那么就降低了交易的积极性。
(2)排污总量难以估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粗放型的经济还是占主导地位,为了谋求经济发展,难免对环境造成破坏,排污总量居高不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要的就是要确定一个稳定的排污总量,这样才能是排污权成为一种稀缺的商品,才能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技术上,排污总量控制受到污染物数量、季节、企业产品产量、产品市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是一个动态的数字,难以形成一个稳定值,政府管制难度较大。再次,对于总量的测算,又是一个大难题,必须对排污物的数据进行科学、详细的收集、监测和分析,且不论是否有这样的技术可以监测全国的各个地区的排污物,即使能够做到,这一切必然需要话费相当大的成本。
(3)初始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在能确定排污总量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污企业。政府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免费配给、公开拍卖、公开出售。免费配给,就要考虑到如何公平地给予每个排污企业适当的排污权,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工程。政府须首先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根据企业实际排污需求来分配排污权,成本亦不小。公开拍卖、公开出售,政府无需了解企业情况,但会导致排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形成排污权的垄断或者卡特尔。同时,根据政府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在排污许可证的分配和发放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很大权力,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引发企业对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一旦政府被企业所俘虏,那么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变得不公,阻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2.排污费
排污费是从庇古税演化而来。庇古在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上,采用了政府征税的方式,使得产出到达社会有效率的产出水平,而非私人有效率的产出水平。
排污费的优势:(1)政府掌握主动权。政府部门规定排污费率,只要企业排污,就需要付费给政府,这样管理成本低,运行效率高。(2)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简单,排污费的只要需要设定个排污费率即可,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有效的监控,依法收费。企业也会因排污费而适当地降低排污量。简单的说,企业的交易方只有政府,不需要考虑交易成本问题,也不需要考虑初始分配成本。而政府,作为排污权唯一的卖方,只要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收取排污费,排污管制就变得相当简单。(3)企业排污量灵活机动。排污权交易会引发权力囤积,但收取排污费却不会发生这类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污量,调整产品产量。如果多生产一单位产品带来的边际收益大大超过多排一单位污染物所付的边际费用,那就扩大生产,加大排污量;如果多生产一单位产品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多排一单位污染物所付的边际费用,那就缩小生产,减低排污量。最终企业会自然到达MR=MC的有效率产量,这也是政府希望社会到达的有效率排污量。 排污费的劣势:(1)排污费费率难以有效地确定。庇古税的一大缺陷就是政府无法确定可以让企业生产到达社会有效率水平的税率,同理,排污费的费率也是无法有效确定的。因为经济在发展,政府无法准确预测当年的社会总产出和总污染量,这样就无法确定有效费率。政府只能估计,进而确定费率,并且费率不会每年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出的增大,费率的调整有滞后性。所以,排污费不能达到帕累托有效水平。(2)不利于企业排污技术的创新。对排污企业而言,在排污收费制度下,由于政府制定了统一的排污费率,排污者很少有动机去追加技术革新,相反还常常以技术水平较低等理由扩大排污量。又由于监管不力,污染超标成为排污企业习以为常的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一种现象,粗放型经济的体现,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只注重GDP 的增长,用减免排污费来招商引资,在一些工业区搞"减半征收"、"减免征收"等不合理政策。在排污费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排污费经常大大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企业宁愿缴费而不愿意花钱去投入技术创新、改进排污设备或者购买治污设备以减少污染排放。因此,低费率的排污费征收制度也使企业失去了治污的内在激励。而高费率又将把企业"吓"跑,地方的经济得不到发展,地方政府处于两难境地,往往会选择降低排污费率。
3.排污标准
排污标准,即给企业排污订立一个额度,这就相当于对排污的"配额"。企业在排污量在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以下,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一旦超过排污标准,那就要缴纳高额的超标费用作为惩罚。一般来说,排污标准与排污费的模式更接近,只是排污费的费率低,排污标准的惩罚费高。排污标准有其优点:(1)表面公平。排污标准是要求每个排污企业排污的量要相同,也就是说,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产量多少,都是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排污。这样,对于每个企业来说是达到了公平,不偏不倚。(2)操作简单,效果显著。政府管制的权力较大,政府依照当地的情况制定排污标准,必然使得适合排污量到达最优,企业只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排污即可,超出部分,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会使得企业不敢超出排污标准规定的数量,从而减少产量。
排污标准的缺点:(1)实际不公,地区不公。排污标准往往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管制。那么由于地方的情况不同,环境管制设定的排污标准也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地区间企业排污标准的不同。再者,有的企业产量大,排污量就大,减排成本就高;有的企业规模小,产量低,排污量小。这样,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同一排污标准,显然不公。(2)排污标准的额度难确定,成本高。虽然政府只需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个标准包括的范围比较大,是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对于总量的测量,排污权交易也涉及到,也是一大难题。政府无法准确测量,即使是粗略测量,也涉及到技术、设备、高科技系统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予以建立。排污标准订立的科学性有待于继续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标准也会发生变化。
三、我国政府环境管制方法偏向排污费的理由
排污权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标准都是政府实施环境管制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政府环境管制却偏向于排污费制度,其实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1.市场体制不健全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社会性领域中,政府管制的强度很大,但效率不高,比如对环境的管制,政府往往采取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政府规定排污费率。随着改革开放,西方先进经济学理念的引进,政府逐渐重视市场的作用。毕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只有30年左右的历史,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无法相比,特别是针对具有很强外部性的环境领域,政府计划管制便更屡试不爽。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新兴的环境管制市场,中国还只是处于先验阶段,别且政府嘉兴地区的试点项目效果不佳,导致政府无法相信排污权交易市场能过有效建立。
2.排污费制度简单灵活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试点效果不佳,市场体制不够完善。相反的,排污费制度又非常适应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所以,排污费的地位仍是不可撼动的。排污费制度控制起来简单灵活,只要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排污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到达政府希望的社会排污水平,环境的管制目标既可以达到。
3.排污费制度作为向排污权交易发展的过度阶段
选择排污费符合目前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发展的过渡。排污标准管制力度最大,排污费次之,排污权交易管制最少。粗放型经济对环境污染不重视,以破坏环境来换取高速增长,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们的管制方法比较单一,主要方法就是排污标准,有政府实施控制,其中的管制成本是巨大的,而获得的效果不如人意。而未来的发展必然向市场化导向,政府放松管制,政府集权弱化,而向法制化发展,所以,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是未来环境管制的方向。目前来看,排污费制度则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而且是比較有效和公平的环境管制方式。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王岭.国内管制经济学的发展、理论前沿与热点问题[J].财经论丛,2010(6).
[2]唐要家.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研究新进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9(1).
[3]庞瑞芝,白雪洁、杜传忠.环境管制、生产力提升与产业发展--2008年两岸产业效率与产业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J].中国工业经济,2009(1).
[4]王美霞,雷振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11(12).
[5]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作者简介:周鑫晨(1988,11--),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财经学院,财政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关键词:污权交易;排污费;排污标准;管制方法
管制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国内重点研究的是经济性管制,包括对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等。随着我们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社会问题频频出现。一些公共领域,政府必须介入管制,从而社会性管制将会成为管制经济学发展的新趋势。环境管制中,对于排污的问题,不同国家采取的管制方法不同,不同的产业采用的管制方法也有差异,比如美国的《空气清洁法案》,是采用排污标准模式,美国的《酸雨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的典型例子。而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政府收取排污费的方法,排污权交易也曾尝试,比如嘉兴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等。但为什么中国政府择优选择排污费管制方法,这三者的优缺点是什么?通过分析,笔者想解决这个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排污费、排污标准的理论基础
环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定意义上,是纯公共产品。对于这样的纯公共产品,往往会产生外部性。而排污带来的负外部性正是政府环境管制的理论基础,经典的例子如工厂与渔民,上游的工厂向湖水里面排污,导致湖水里的鱼因为湖水污染而不能存活,下游的渔民捕鱼量受到影响,上游的工厂没有因为污染而付费,这就是所谓排污的负的外部性。
针对排污的外部性问题,理论上有两个解决方向,一个是私人对策,一个是公共对策。私人对策是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前提下,只要产权明确,无论初始产权分配给谁,最终都将到达帕累托有效的状态。公共对策有征收庇古税,庇古在他的1932年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排污标准,是政府给排污企业订立排污量的最高限制,超过限制则施加惩罚,这相当于排污量配额。显然,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上科斯定理,排污费的理论基础是庇古税,排污标准的理论基础是配额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标准的优缺点比较
1.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巴特和霍默最先提出的,主要的思想是通过排污权市场化,通过竞争性市场发挥企业排污的效率。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告诉我们,完全竞争市场是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在排污总量确定的状态下,如果交易的成本很低,不管是将排污权交给哪个企业,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一定能找到一个均衡的市场状态。排污权交易有很多优点:(1)政府管制介入很少,基本由市场自由运行,极大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只要政府确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权即可。(2)按照理论,资源配置效率将极大化,可以达到帕累托有效。(3)只要运行符合规定,法制健全,管理的成本將很小。
理论上,排污权交易是一种非常优质的环境管制方法,既有效率,兼顾公平。但是,从现实上看,排污权交易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1)交易成本无法为零,可能会很大。企业之间排污权的交易成本如果很大,甚至大过交易得来的收益,那么排污企业之间就不会进行交易,排污权市场就无法形成。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知道其他企业排污权真实的价格,导致定价不合理或者出价过高。如果企业想获得完善的信息,可能需要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那么就降低了交易的积极性。
(2)排污总量难以估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粗放型的经济还是占主导地位,为了谋求经济发展,难免对环境造成破坏,排污总量居高不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要的就是要确定一个稳定的排污总量,这样才能是排污权成为一种稀缺的商品,才能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技术上,排污总量控制受到污染物数量、季节、企业产品产量、产品市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是一个动态的数字,难以形成一个稳定值,政府管制难度较大。再次,对于总量的测算,又是一个大难题,必须对排污物的数据进行科学、详细的收集、监测和分析,且不论是否有这样的技术可以监测全国的各个地区的排污物,即使能够做到,这一切必然需要话费相当大的成本。
(3)初始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在能确定排污总量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污企业。政府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免费配给、公开拍卖、公开出售。免费配给,就要考虑到如何公平地给予每个排污企业适当的排污权,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工程。政府须首先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根据企业实际排污需求来分配排污权,成本亦不小。公开拍卖、公开出售,政府无需了解企业情况,但会导致排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形成排污权的垄断或者卡特尔。同时,根据政府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在排污许可证的分配和发放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很大权力,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引发企业对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一旦政府被企业所俘虏,那么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变得不公,阻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2.排污费
排污费是从庇古税演化而来。庇古在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上,采用了政府征税的方式,使得产出到达社会有效率的产出水平,而非私人有效率的产出水平。
排污费的优势:(1)政府掌握主动权。政府部门规定排污费率,只要企业排污,就需要付费给政府,这样管理成本低,运行效率高。(2)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简单,排污费的只要需要设定个排污费率即可,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有效的监控,依法收费。企业也会因排污费而适当地降低排污量。简单的说,企业的交易方只有政府,不需要考虑交易成本问题,也不需要考虑初始分配成本。而政府,作为排污权唯一的卖方,只要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收取排污费,排污管制就变得相当简单。(3)企业排污量灵活机动。排污权交易会引发权力囤积,但收取排污费却不会发生这类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污量,调整产品产量。如果多生产一单位产品带来的边际收益大大超过多排一单位污染物所付的边际费用,那就扩大生产,加大排污量;如果多生产一单位产品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多排一单位污染物所付的边际费用,那就缩小生产,减低排污量。最终企业会自然到达MR=MC的有效率产量,这也是政府希望社会到达的有效率排污量。 排污费的劣势:(1)排污费费率难以有效地确定。庇古税的一大缺陷就是政府无法确定可以让企业生产到达社会有效率水平的税率,同理,排污费的费率也是无法有效确定的。因为经济在发展,政府无法准确预测当年的社会总产出和总污染量,这样就无法确定有效费率。政府只能估计,进而确定费率,并且费率不会每年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出的增大,费率的调整有滞后性。所以,排污费不能达到帕累托有效水平。(2)不利于企业排污技术的创新。对排污企业而言,在排污收费制度下,由于政府制定了统一的排污费率,排污者很少有动机去追加技术革新,相反还常常以技术水平较低等理由扩大排污量。又由于监管不力,污染超标成为排污企业习以为常的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一种现象,粗放型经济的体现,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只注重GDP 的增长,用减免排污费来招商引资,在一些工业区搞"减半征收"、"减免征收"等不合理政策。在排污费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排污费经常大大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企业宁愿缴费而不愿意花钱去投入技术创新、改进排污设备或者购买治污设备以减少污染排放。因此,低费率的排污费征收制度也使企业失去了治污的内在激励。而高费率又将把企业"吓"跑,地方的经济得不到发展,地方政府处于两难境地,往往会选择降低排污费率。
3.排污标准
排污标准,即给企业排污订立一个额度,这就相当于对排污的"配额"。企业在排污量在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以下,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一旦超过排污标准,那就要缴纳高额的超标费用作为惩罚。一般来说,排污标准与排污费的模式更接近,只是排污费的费率低,排污标准的惩罚费高。排污标准有其优点:(1)表面公平。排污标准是要求每个排污企业排污的量要相同,也就是说,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产量多少,都是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排污。这样,对于每个企业来说是达到了公平,不偏不倚。(2)操作简单,效果显著。政府管制的权力较大,政府依照当地的情况制定排污标准,必然使得适合排污量到达最优,企业只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排污即可,超出部分,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会使得企业不敢超出排污标准规定的数量,从而减少产量。
排污标准的缺点:(1)实际不公,地区不公。排污标准往往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管制。那么由于地方的情况不同,环境管制设定的排污标准也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地区间企业排污标准的不同。再者,有的企业产量大,排污量就大,减排成本就高;有的企业规模小,产量低,排污量小。这样,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同一排污标准,显然不公。(2)排污标准的额度难确定,成本高。虽然政府只需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个标准包括的范围比较大,是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对于总量的测量,排污权交易也涉及到,也是一大难题。政府无法准确测量,即使是粗略测量,也涉及到技术、设备、高科技系统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予以建立。排污标准订立的科学性有待于继续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标准也会发生变化。
三、我国政府环境管制方法偏向排污费的理由
排污权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标准都是政府实施环境管制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政府环境管制却偏向于排污费制度,其实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1.市场体制不健全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社会性领域中,政府管制的强度很大,但效率不高,比如对环境的管制,政府往往采取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政府规定排污费率。随着改革开放,西方先进经济学理念的引进,政府逐渐重视市场的作用。毕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只有30年左右的历史,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无法相比,特别是针对具有很强外部性的环境领域,政府计划管制便更屡试不爽。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新兴的环境管制市场,中国还只是处于先验阶段,别且政府嘉兴地区的试点项目效果不佳,导致政府无法相信排污权交易市场能过有效建立。
2.排污费制度简单灵活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试点效果不佳,市场体制不够完善。相反的,排污费制度又非常适应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所以,排污费的地位仍是不可撼动的。排污费制度控制起来简单灵活,只要政府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排污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到达政府希望的社会排污水平,环境的管制目标既可以达到。
3.排污费制度作为向排污权交易发展的过度阶段
选择排污费符合目前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发展的过渡。排污标准管制力度最大,排污费次之,排污权交易管制最少。粗放型经济对环境污染不重视,以破坏环境来换取高速增长,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们的管制方法比较单一,主要方法就是排污标准,有政府实施控制,其中的管制成本是巨大的,而获得的效果不如人意。而未来的发展必然向市场化导向,政府放松管制,政府集权弱化,而向法制化发展,所以,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是未来环境管制的方向。目前来看,排污费制度则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而且是比較有效和公平的环境管制方式。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王岭.国内管制经济学的发展、理论前沿与热点问题[J].财经论丛,2010(6).
[2]唐要家.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研究新进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9(1).
[3]庞瑞芝,白雪洁、杜传忠.环境管制、生产力提升与产业发展--2008年两岸产业效率与产业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J].中国工业经济,2009(1).
[4]王美霞,雷振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11(12).
[5]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作者简介:周鑫晨(1988,11--),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财经学院,财政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