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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医疗公证是近些年来比较热门的事物,有人说它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又消除了医生对高风险治疗的后顾之忧,是一举两得双方获利的举措,也有人说它为医生推卸责任提供便利,会损害患者的利益。针对多种观点,本文从实际出发,统计近些年来医院所实施的医疗公证的数量、原因以及实施科室的变化等情况,分析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并对医院未来实施医疗公证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医疗公证 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
作者简介:黄婷婷、孙湛、李海青,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62-02
一、医疗公证概述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而医疗公证,作为公证领域的新生事物,对其定义未有统一,按照业界共识将其概括为:按照医患双方或单方的申请,为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医疗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行为、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
医疗公证作为新兴事物,最早开始于1999年,由武钢二院为87岁高龄的患者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 。2000年之后江苏省、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等相继开展了“医疗公证”手术。2000年上海市瑞金医院率先实施“医疗公证”措施后,当年即与7名手术高危患者进行了术前公证,其中6名病人手术成功,只有1 位因心脏主动脉瓣严重病变以及先天性的血管畸形的病人手术失败,但患者家属也并未因此提出异议 。随后各地开始纷纷效仿这种形式,“医疗公证”一度成为医疗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家都期待这是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一味良方。但随着医疗公证的推行和发展,他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多数医院开始对此保持谨慎态度,无意大规模推广,更无意取代术前谈话制度,而社会上对于“医疗公证”是医院将风险转嫁到患者身上的认识更是有失公允 ,医疗公证也并非如外界想象可以充当“挡箭牌”让医生免除被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相反,医疗公证书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既可以防止患者随意否认已被告知的内容,也可以防止医生随意改变知情同意的内容,并且如果在医疗公证范围内由于医生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医院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推行和实施医疗公证时必须以万分谨慎的态度而为之,充分发挥其有利于医患双方的一面,并尽量降低其不利的一面,让“医疗公证”能真正解除医生之烦忧而造福于患者。
二、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效果及原因浅析
我院自2002年开始尝试类似“医疗公证”形式的“术前公证”活动,该项尝试活动得到了试行科室的肯定和支持,遂于2007年正式在全院推广实施。自2007年至今已为相关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的高风险治疗措施提供800多例“医疗公证”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完成的这些医疗公证中后来无一例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得到了临床医生的广泛认可和积极配合。
图1 我院各年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
图2 2007年-2014年各科室采用“医疗公证”的数量
笔者将我院自2007年至2014年底实施的医疗公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进行分析研究,从图1可以看出,我院自实施“医疗公证”以来呈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近两年增长尤为明显。2007年至2011年间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分别是39件、45件、46件、51件和57件,每年平均增长率在10%左右。到2012年这一数量则增长到每年79件,增长率为39%,到了2013年则迅速突破100件,达到每年124件,而2014年更是增长了41%,全年实施医疗公证数量达到175件。从图2可以看出,我院实施“医疗公证”主要还是集中在手术科室,特别是手术风险程度高、复杂性大的外科科室,例如普外科、骨科等,这些科室主要是由于手术量大,遇到复杂病情的概率高,所以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也相对较大;神经外科、心外科和妇产科这些科室则是由于患者本身病情就很危重、复杂,再加上医疗技术难度大,新技术应有频率高,医患双方都迫切需要“医疗公证”为其治疗过程“保驾护航”;内科科室如血液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实施“医疗公证”的原因大致也是由于個别患者医疗风险程度高或具有潜在医疗纠纷可能性的情况。
从上述情况分析,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并且实行的科室也从手术科室扩大到非手术科室,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近年来医疗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并常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因此,医务人员在参与诊疗活动时除了要考虑临床治疗等专业技术问题还要考虑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就造成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谨小慎微,处处当心,面对一些复杂疑难病例时宁愿选择保守治疗也不敢轻易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这显然违背医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潮流。我院实行“医疗公证”也正是基于临床医生的这些顾虑,希望通过这些举措为医生的医疗活动“松绑”,解除医生的心理障碍,为先进技术和新疗法的应用推广铺平道路和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危重病人接受治疗的权利。
2.我院是上海三甲特大医院,在全国享有盛名,每天都有大量患者从全国各地赶来看病,这些患者中大多数都是在当地接受过初步治疗并被判定为疑难复杂或危重的病人,这些病人来上海的大医院就是冲着这里的先进技术和高超的技术水平,他们对此都抱有极大的期望值,因此一旦当不理想的医疗结果出现时,再加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就会由当初的极大期望迅速转变成极大的失望、愤怒和绝望,也就很容易将这种情绪转嫁给医生。我院实施“医疗公证制度”就是针对风险程度高的医疗行为,将可能的风险和危害结果罗列出来,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确认后再到公证机关做“医疗公证”。让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对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思想准备,同时也能适当地降低患者的期望值,在出现确因客观情况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时更能够理智接受 。
关键词 医疗公证 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
作者简介:黄婷婷、孙湛、李海青,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62-02
一、医疗公证概述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而医疗公证,作为公证领域的新生事物,对其定义未有统一,按照业界共识将其概括为:按照医患双方或单方的申请,为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医疗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行为、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
医疗公证作为新兴事物,最早开始于1999年,由武钢二院为87岁高龄的患者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 。2000年之后江苏省、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等相继开展了“医疗公证”手术。2000年上海市瑞金医院率先实施“医疗公证”措施后,当年即与7名手术高危患者进行了术前公证,其中6名病人手术成功,只有1 位因心脏主动脉瓣严重病变以及先天性的血管畸形的病人手术失败,但患者家属也并未因此提出异议 。随后各地开始纷纷效仿这种形式,“医疗公证”一度成为医疗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家都期待这是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一味良方。但随着医疗公证的推行和发展,他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多数医院开始对此保持谨慎态度,无意大规模推广,更无意取代术前谈话制度,而社会上对于“医疗公证”是医院将风险转嫁到患者身上的认识更是有失公允 ,医疗公证也并非如外界想象可以充当“挡箭牌”让医生免除被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相反,医疗公证书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既可以防止患者随意否认已被告知的内容,也可以防止医生随意改变知情同意的内容,并且如果在医疗公证范围内由于医生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医院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推行和实施医疗公证时必须以万分谨慎的态度而为之,充分发挥其有利于医患双方的一面,并尽量降低其不利的一面,让“医疗公证”能真正解除医生之烦忧而造福于患者。
二、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效果及原因浅析
我院自2002年开始尝试类似“医疗公证”形式的“术前公证”活动,该项尝试活动得到了试行科室的肯定和支持,遂于2007年正式在全院推广实施。自2007年至今已为相关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的高风险治疗措施提供800多例“医疗公证”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完成的这些医疗公证中后来无一例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得到了临床医生的广泛认可和积极配合。
图1 我院各年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
图2 2007年-2014年各科室采用“医疗公证”的数量
笔者将我院自2007年至2014年底实施的医疗公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进行分析研究,从图1可以看出,我院自实施“医疗公证”以来呈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近两年增长尤为明显。2007年至2011年间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分别是39件、45件、46件、51件和57件,每年平均增长率在10%左右。到2012年这一数量则增长到每年79件,增长率为39%,到了2013年则迅速突破100件,达到每年124件,而2014年更是增长了41%,全年实施医疗公证数量达到175件。从图2可以看出,我院实施“医疗公证”主要还是集中在手术科室,特别是手术风险程度高、复杂性大的外科科室,例如普外科、骨科等,这些科室主要是由于手术量大,遇到复杂病情的概率高,所以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也相对较大;神经外科、心外科和妇产科这些科室则是由于患者本身病情就很危重、复杂,再加上医疗技术难度大,新技术应有频率高,医患双方都迫切需要“医疗公证”为其治疗过程“保驾护航”;内科科室如血液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实施“医疗公证”的原因大致也是由于個别患者医疗风险程度高或具有潜在医疗纠纷可能性的情况。
从上述情况分析,我院实施“医疗公证”的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并且实行的科室也从手术科室扩大到非手术科室,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近年来医疗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并常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因此,医务人员在参与诊疗活动时除了要考虑临床治疗等专业技术问题还要考虑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就造成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谨小慎微,处处当心,面对一些复杂疑难病例时宁愿选择保守治疗也不敢轻易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这显然违背医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潮流。我院实行“医疗公证”也正是基于临床医生的这些顾虑,希望通过这些举措为医生的医疗活动“松绑”,解除医生的心理障碍,为先进技术和新疗法的应用推广铺平道路和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危重病人接受治疗的权利。
2.我院是上海三甲特大医院,在全国享有盛名,每天都有大量患者从全国各地赶来看病,这些患者中大多数都是在当地接受过初步治疗并被判定为疑难复杂或危重的病人,这些病人来上海的大医院就是冲着这里的先进技术和高超的技术水平,他们对此都抱有极大的期望值,因此一旦当不理想的医疗结果出现时,再加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就会由当初的极大期望迅速转变成极大的失望、愤怒和绝望,也就很容易将这种情绪转嫁给医生。我院实施“医疗公证制度”就是针对风险程度高的医疗行为,将可能的风险和危害结果罗列出来,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确认后再到公证机关做“医疗公证”。让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对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思想准备,同时也能适当地降低患者的期望值,在出现确因客观情况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时更能够理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