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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征两年的兰州路桥费在经过十余天 “暂停”之后,于11月15日零时又正式恢复征收。出人意料的是,征收期限“伸长”到18年,加上此前两年试行期,共计20年。
一时之间,各种声音如潮水汹涌而来……兰州,再次站在公众的风口浪尖上。
“路桥费违背民意”?
11月28日,兰州部分私家车主在某车友会的组织下上演了一场集体“行为艺术”。
上午10时50分左右,数十辆私家车一字排开,从兰州市安宁区实创现代城出发,一路缓行通过城市几条主街道,缴费通过兰州市东岗收费站。这在冬日的兰州街头成了一道独特的景观,不时引人驻足观看。大多数车辆车身都张贴了一张以一枚铜钱为背景,并配有“路桥费违背民意”字样的车标。
随着沿途不断有车辆加入,车队在抵达榆中县兴隆山时已有近百辆车。
兰州市政府闻讯后派出警力赶往现场维持秩序,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等问题。而在“自驾游”活动现场,一些参与的私家车主一直通过电话、车载电台等方式叮嘱其他参与者注意交通秩序。
活动结束之后,一位私家车主在爱卡车友网撰文说:“参与者的热情感染着每一个人。在这次自驾游活动中,我们同时也对‘路桥费’违背民意进行了呼吁。”
“我们就想以一种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我们的意见。”一位私家车主说:“我们希望政府的收费行为合法!”
从2007年5月开始,兰州市开始征收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其中年票收费标准是,每辆客货车按座位、吨位收取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年费,摩托车收60元。
此收费项目一出,即被质疑是2003年停收的兰州道路建设费(下称“道建费”)的翻版。
2000年10月,兰州开始收取道建费,按“车头”收费,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对市区和过境车辆实施收费,引发不满并导致了多起冲突。随后对外地车辆停收了道建费。
大量兰州本地新车开始到外地上牌规避费用。2003年12月,该费用停止征收。
今年11月初,因甘肃省政府批准的试征收两年时间到期,兰州“路桥费”暂时停征了十余天。11月15日,兰州市政府部门公布,这一收费将再征收18年,百姓哗然。
据兰州市介绍,征收路桥费的政策法规依据是国务院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兰州市政府认为,这样规定的收费范围包括了路桥费。
民间人士包括车主则普遍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兰州市政府“对大型桥梁、隧道等”的“等”字进行了“发挥”。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这一通知再次让社会舆论质疑兰州市路桥收费的合理性。
兰州私家车车主们还认为,开征数目如此巨大的收费项目,应该通过举办听证会来征求民意,但兰州路桥费的征收在程序上有缺失之嫌。
“续征,政府有足够的理由”
针对公众对路桥费的质疑,11月28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收取“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表示,“续征路桥费,政府有足够的理由。”
据介绍,对于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甘肃省法制办于5月14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给予了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提到:“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
据此,兰州市政府认为,“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而对于民众普遍质疑的收费期限问题,政府的解释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的还贷期限进行了科学的测算。”
据介绍,截至2009年6月30日,兰州市以收费权为质押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为45.758亿元,以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测算,贷款利息为12.47亿元,还本付息总额为58.33亿元。
收费期限测算在不考虑利率变动和运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1.04亿元为基数,以每年10%增长率递增测算,累计征收21年,共计征收66.55亿元,除去收费管理运行费用3.78亿元,余62.77亿元。
因此,兰州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请征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另据介绍,自2000年起,兰州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所贷资金全部用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兰州市财政局了解到,从2007年11月至今,兰州市共收取路桥费2.08亿元,其中980万元用于城市道路建设,2774万元用于收费部门人工工资、收费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剩余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同时兰州市政府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修定收费资金管理办法,使收费真正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
一时之间,各种声音如潮水汹涌而来……兰州,再次站在公众的风口浪尖上。
“路桥费违背民意”?
11月28日,兰州部分私家车主在某车友会的组织下上演了一场集体“行为艺术”。
上午10时50分左右,数十辆私家车一字排开,从兰州市安宁区实创现代城出发,一路缓行通过城市几条主街道,缴费通过兰州市东岗收费站。这在冬日的兰州街头成了一道独特的景观,不时引人驻足观看。大多数车辆车身都张贴了一张以一枚铜钱为背景,并配有“路桥费违背民意”字样的车标。
随着沿途不断有车辆加入,车队在抵达榆中县兴隆山时已有近百辆车。
兰州市政府闻讯后派出警力赶往现场维持秩序,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等问题。而在“自驾游”活动现场,一些参与的私家车主一直通过电话、车载电台等方式叮嘱其他参与者注意交通秩序。
活动结束之后,一位私家车主在爱卡车友网撰文说:“参与者的热情感染着每一个人。在这次自驾游活动中,我们同时也对‘路桥费’违背民意进行了呼吁。”
“我们就想以一种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我们的意见。”一位私家车主说:“我们希望政府的收费行为合法!”
从2007年5月开始,兰州市开始征收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其中年票收费标准是,每辆客货车按座位、吨位收取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年费,摩托车收60元。
此收费项目一出,即被质疑是2003年停收的兰州道路建设费(下称“道建费”)的翻版。
2000年10月,兰州开始收取道建费,按“车头”收费,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对市区和过境车辆实施收费,引发不满并导致了多起冲突。随后对外地车辆停收了道建费。
大量兰州本地新车开始到外地上牌规避费用。2003年12月,该费用停止征收。
今年11月初,因甘肃省政府批准的试征收两年时间到期,兰州“路桥费”暂时停征了十余天。11月15日,兰州市政府部门公布,这一收费将再征收18年,百姓哗然。
据兰州市介绍,征收路桥费的政策法规依据是国务院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兰州市政府认为,这样规定的收费范围包括了路桥费。
民间人士包括车主则普遍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兰州市政府“对大型桥梁、隧道等”的“等”字进行了“发挥”。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这一通知再次让社会舆论质疑兰州市路桥收费的合理性。
兰州私家车车主们还认为,开征数目如此巨大的收费项目,应该通过举办听证会来征求民意,但兰州路桥费的征收在程序上有缺失之嫌。
“续征,政府有足够的理由”
针对公众对路桥费的质疑,11月28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收取“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表示,“续征路桥费,政府有足够的理由。”
据介绍,对于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甘肃省法制办于5月14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给予了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提到:“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
据此,兰州市政府认为,“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而对于民众普遍质疑的收费期限问题,政府的解释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收费项目的还贷期限进行了科学的测算。”
据介绍,截至2009年6月30日,兰州市以收费权为质押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为45.758亿元,以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测算,贷款利息为12.47亿元,还本付息总额为58.33亿元。
收费期限测算在不考虑利率变动和运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1.04亿元为基数,以每年10%增长率递增测算,累计征收21年,共计征收66.55亿元,除去收费管理运行费用3.78亿元,余62.77亿元。
因此,兰州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请征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另据介绍,自2000年起,兰州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所贷资金全部用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兰州市财政局了解到,从2007年11月至今,兰州市共收取路桥费2.08亿元,其中980万元用于城市道路建设,2774万元用于收费部门人工工资、收费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剩余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同时兰州市政府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修定收费资金管理办法,使收费真正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