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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二条规定,沿海国应就其在外大陆架的开采,根据一定的时间框架和一定比例,按年度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原则将前述所得分配给各缔约国。这种制度安排被称为“收益分享机制”。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预测,第八十二条下的资源收益最快将于2015年出现,收益分享机制的实施之日已为时不远。文章对收益分享机制的法律渊源、基本内容、性质、实施路线进行了研究,并相应的提出我国的资源开发制度与收益分享机制的接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