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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拥有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本文通过介绍美国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概况、美国的保险监管体制、美国保险监管的经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混业经营之路。
[关键词] 美国 保险业 混业经营 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拥有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保险市场规模世界第一。美国保险市场呈垄断竞争格局 ,创新活动十分活跃。美国的保险监管主要由各州负责,并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美国的保险业务分人寿与健康(包括人身事故)保险、财产与灾害保险两大类。截至到1997年底,全美境内有7900家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6885亿美元,保险从业人员230万,保险总资产3.4万亿美元。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又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保险业在金融资产中占有较重要的比例,如:1997年人寿保险资产达1万亿美元,占到私人性质养老金的1/4。
随着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体系的建立,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盈利性不强,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也比较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混业经营首先考虑的是行业内部的风险性和安全性,确保金融安全仍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混业模式的选择也应该体现安全性这一最根本的要求,其次再来考虑效率,如果从这一原则出发,美国的金融控股集團模式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的选择。
二、美国的保险监管体制
1.美国保险监管体制:双重管理,严格监管,适度放松
(1)州与联邦的双重监管体制。1945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麦卡伦•佛格森法》,规定保险业的基本管辖权在于州政府,而联邦政府站在监督者的地位,该法划清了州与联邦之间的管辖权,美国各州享有保险立法的权利,并有自己的保险法,有权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在州法律未涉及的保险领域,适用联邦法律。
(2)各州保险局和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的各州均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了保险局负责保险监管事务,局长成为保险监督官。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为了对美国各州的监管体制进行协调和加快统一化进程,1871年美国在纽约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是各州保险局的局长。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的有关问题,并拟订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各州保险局还建立了监管信息的通报制度,以便加强对保险机构监管的洲际合作。
(3)营业许可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都对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做出了规定,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方式、最低资本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等等。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的批准,然后还要获得州政府的业务经营许可才能开业。
(4)确保财务的健全性。对财务健全性的监管
确保财务的健全性。对财务的健全性监管,事实上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最低资本要求。②责任准备金的累积规定。③投资的规定。④禁止人寿保险和非寿险兼营。美国有些州同意保险主体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非人寿保险业务,但是业务上必须分开计算。⑤限制投资其他行业。早期警戒系统。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为了提高检查的时效性,并对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监督,设置了一种早期警戒系统。
三、美国保险监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1.保险监管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基本准则。现代保险自14世纪产生以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各国法律也都赋予监管部门规范明确的职权,而保险监管部门也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使命。同时,各国还非常重视监管信息的充分与透明,如英国监管部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表资料,这也是我国监管制度中应充分借鉴的。
2. 保险监管的根本任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如美国在监管部门的职责中明确表示:保险监管要维护保险市场的信心,增进公众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3.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偿付能力监管。美国是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按不同的系数或权重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市场准入和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4.防止市场恶性竞争应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美国把反垄断和制止破坏性竞争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把无序价格竞争,把价格降低到无利甚至亏损水平以抢夺市场的恶性行为纳入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总之在完善和构建我国未来的保险监管体制时,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目标定位上,我们要立足中国属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既不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也不全部标新立异,另搞一套,而应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出发,适当借鉴成熟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李殿君:《保险业九大课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3]何惠珍:《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4]王银成:《中国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5]孙祁祥:《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M].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关键词] 美国 保险业 混业经营 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拥有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保险市场规模世界第一。美国保险市场呈垄断竞争格局 ,创新活动十分活跃。美国的保险监管主要由各州负责,并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美国的保险业务分人寿与健康(包括人身事故)保险、财产与灾害保险两大类。截至到1997年底,全美境内有7900家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6885亿美元,保险从业人员230万,保险总资产3.4万亿美元。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又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保险业在金融资产中占有较重要的比例,如:1997年人寿保险资产达1万亿美元,占到私人性质养老金的1/4。
随着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体系的建立,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盈利性不强,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也比较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混业经营首先考虑的是行业内部的风险性和安全性,确保金融安全仍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混业模式的选择也应该体现安全性这一最根本的要求,其次再来考虑效率,如果从这一原则出发,美国的金融控股集團模式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的选择。
二、美国的保险监管体制
1.美国保险监管体制:双重管理,严格监管,适度放松
(1)州与联邦的双重监管体制。1945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麦卡伦•佛格森法》,规定保险业的基本管辖权在于州政府,而联邦政府站在监督者的地位,该法划清了州与联邦之间的管辖权,美国各州享有保险立法的权利,并有自己的保险法,有权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在州法律未涉及的保险领域,适用联邦法律。
(2)各州保险局和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的各州均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了保险局负责保险监管事务,局长成为保险监督官。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为了对美国各州的监管体制进行协调和加快统一化进程,1871年美国在纽约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是各州保险局的局长。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的有关问题,并拟订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各州保险局还建立了监管信息的通报制度,以便加强对保险机构监管的洲际合作。
(3)营业许可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都对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做出了规定,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方式、最低资本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等等。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的批准,然后还要获得州政府的业务经营许可才能开业。
(4)确保财务的健全性。对财务健全性的监管
确保财务的健全性。对财务的健全性监管,事实上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最低资本要求。②责任准备金的累积规定。③投资的规定。④禁止人寿保险和非寿险兼营。美国有些州同意保险主体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非人寿保险业务,但是业务上必须分开计算。⑤限制投资其他行业。早期警戒系统。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为了提高检查的时效性,并对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监督,设置了一种早期警戒系统。
三、美国保险监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1.保险监管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基本准则。现代保险自14世纪产生以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各国法律也都赋予监管部门规范明确的职权,而保险监管部门也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使命。同时,各国还非常重视监管信息的充分与透明,如英国监管部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表资料,这也是我国监管制度中应充分借鉴的。
2. 保险监管的根本任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如美国在监管部门的职责中明确表示:保险监管要维护保险市场的信心,增进公众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3.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偿付能力监管。美国是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按不同的系数或权重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市场准入和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4.防止市场恶性竞争应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美国把反垄断和制止破坏性竞争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把无序价格竞争,把价格降低到无利甚至亏损水平以抢夺市场的恶性行为纳入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总之在完善和构建我国未来的保险监管体制时,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目标定位上,我们要立足中国属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既不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也不全部标新立异,另搞一套,而应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出发,适当借鉴成熟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李殿君:《保险业九大课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3]何惠珍:《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4]王银成:《中国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5]孙祁祥:《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M].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