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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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解决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人合性危机的制度设计,股东除名规则的产生既有因应公司法实践需要的社会基础,也有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团体性、人合性及其自治性的制度支撑。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除名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有所规定。不过,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存在除名事由单一、除名程序规则过于原则等问题,导致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落后于公司法实践需要并难以操作。为使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股东除名规则得以发挥其固有功能,需要从除名事由的确定和除名程序的设计两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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