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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刑事错案的频发,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损害了司法公正,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我国目前对于刑事错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对刑事错案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刑事错案,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权威,明确刑事错案的概念和界定标准刻不容缓。
关键词:刑事错案;概念;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7-01
作者简介:杜雯(1993-),女,汉族,江苏淮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刑事错案”的明确规定,而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和界定也是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在保障人权的法治语境下,“刑事错案”概念的模糊和界定标准的缺位势必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道阻碍。因此,合理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明确其判断标准,是研究刑事错案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对于错案的预防和救济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前置性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国外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关注已久,大体上分为狭义错案论和广义错案论两种观点。狭义错案论是指刑事错案应从两个层次进行界定和分析:第一,刑事错案仅指被定罪人未实施被认定的罪行的案件,排除了量刑错误和认定罪名错误。第二,刑事错案仅为实体错误,排除程序违法。广义错案论是指刑事错案即指被原审被判有罪后被改判量刑或罪名的案件。
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事错案的认识还不一致,对它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如有的学者认为错案就是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案件。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错案应当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此外,也有学者认错案就是审判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实体法或程序法)最终致错误的处理结果且须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从以上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涉及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法律程序错误。具体而言,刑事错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发生错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
与刑事错案的概念学界观点百家争鸣一样,对于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学者们也是各有各的观点,当前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这客观统一说和程序违法说。
“客观说”认为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确定案件是否为错案的关键因素。具体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诉讼结果说”,即经过审判机关最终审理改判为无罪的案件即为错案;另一种是“刑事赔偿标准说”,即司法机关最终进行刑事赔偿的案件即为错案,即以司法机关是够进行赔偿作为议案是否为错案的界定标准。
“主观说”与“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界定错案标准不同,“主观说”是通过判断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错案。该观点认为:不确定的法律条文和事实认定以及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不确定的案件处理结果,而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完全认识到,因此判断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难度较大。所以该观点认为应当判断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定错案,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的案件,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应将其认定为错案。
“主客观统一说”,顾名思义,就是把主观上有过错同时客观处理结果也错误的案件认定为错案,具体来说就是错案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導致最终处理结果发生错误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
当然,除了上述学说之外,对于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学界还有程序违法说、三重标准说、法治标准说等,在此不一一阐述。从本质上说,上述各种关于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我国立法的影响,因此学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的观点有泛化的趋势。然而学界如此纷杂的刑事错案标准,不仅不利于人们对刑事错案的深入认知,也妨碍了对刑事错案的补救,浪费了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纵观这些年来我国发生的刑事错案,几乎都是因为在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这样看来,我们理应将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回归到立法的原义上,即将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作为界定错案的标准,一方面加强对刑事错案的救济,另一方面也督促司法人员谨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刑事错案的预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邹易材.刑事错案概念的研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
[2]张宗亮.我国刑事错案研究综述[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
[3]常志强.对刑事错案界定与判定的辨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9(4).
关键词:刑事错案;概念;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7-01
作者简介:杜雯(1993-),女,汉族,江苏淮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刑事错案”的明确规定,而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和界定也是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在保障人权的法治语境下,“刑事错案”概念的模糊和界定标准的缺位势必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道阻碍。因此,合理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明确其判断标准,是研究刑事错案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对于错案的预防和救济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前置性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国外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关注已久,大体上分为狭义错案论和广义错案论两种观点。狭义错案论是指刑事错案应从两个层次进行界定和分析:第一,刑事错案仅指被定罪人未实施被认定的罪行的案件,排除了量刑错误和认定罪名错误。第二,刑事错案仅为实体错误,排除程序违法。广义错案论是指刑事错案即指被原审被判有罪后被改判量刑或罪名的案件。
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事错案的认识还不一致,对它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如有的学者认为错案就是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案件。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错案应当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此外,也有学者认错案就是审判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实体法或程序法)最终致错误的处理结果且须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从以上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涉及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法律程序错误。具体而言,刑事错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发生错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
与刑事错案的概念学界观点百家争鸣一样,对于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学者们也是各有各的观点,当前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这客观统一说和程序违法说。
“客观说”认为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确定案件是否为错案的关键因素。具体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诉讼结果说”,即经过审判机关最终审理改判为无罪的案件即为错案;另一种是“刑事赔偿标准说”,即司法机关最终进行刑事赔偿的案件即为错案,即以司法机关是够进行赔偿作为议案是否为错案的界定标准。
“主观说”与“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界定错案标准不同,“主观说”是通过判断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错案。该观点认为:不确定的法律条文和事实认定以及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不确定的案件处理结果,而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完全认识到,因此判断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难度较大。所以该观点认为应当判断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定错案,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的案件,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应将其认定为错案。
“主客观统一说”,顾名思义,就是把主观上有过错同时客观处理结果也错误的案件认定为错案,具体来说就是错案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導致最终处理结果发生错误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案件。
当然,除了上述学说之外,对于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学界还有程序违法说、三重标准说、法治标准说等,在此不一一阐述。从本质上说,上述各种关于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我国立法的影响,因此学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的观点有泛化的趋势。然而学界如此纷杂的刑事错案标准,不仅不利于人们对刑事错案的深入认知,也妨碍了对刑事错案的补救,浪费了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纵观这些年来我国发生的刑事错案,几乎都是因为在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这样看来,我们理应将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回归到立法的原义上,即将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作为界定错案的标准,一方面加强对刑事错案的救济,另一方面也督促司法人员谨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刑事错案的预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邹易材.刑事错案概念的研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
[2]张宗亮.我国刑事错案研究综述[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
[3]常志强.对刑事错案界定与判定的辨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