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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村干部涉黑犯罪问题是我国刑事领域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对于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一局面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以刑事政策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在研究该问题时,需要把握我国刑事政策的宽严性,充分考虑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治理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乡村干部;涉黑犯罪;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52-02
作者简介:谢晖(1978-),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研究;方立中(1973-),男,汉族,湖北襄阳人,襄州区检察院,检委委员,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及实务。
一、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特点
(一)涉黑形式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村干部上任之后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另一种是本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被包装成了乡村干部。理论界将乡村干部涉黑形式分为三类:(1)“由红变黑型”。在参与黑社会组织的村干部中,不乏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功臣,他们对于乡村建设都有着突出的贡献,深得上级和村民的信任,但是在欲望面前,都未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对权力的渴望以及对金钱的渴求,使得他们将村民委员会变成了自己的附属组织。面对触及自己利益的村民,滥用权力,使得涉黑犯罪此起彼伏。即便是“国家级文明村”、“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其中的由“省人大代表”担任的村干部也未能守住内心的底线。(2)“由黑变红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过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暗中操纵选举,当选村干部,“以黑变红”,再利用其村干部的外衣纵容当地的黑社会犯罪,“以红护黑”,形成一种犯罪循环。(3)“境外入侵”型。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借助代理人的力量,完成对境内基层党组织政权的渗透,从而窃取农村基层政权。[1]它是新兴的黑社会组织侵蚀农村政权组织的形式,其危害性较为突出,虽然此类村干部在数量上并不占据优势,但是考虑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然成熟,因而有着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腐蚀境内农村政权组织的过程中,其力量不容小觑。
(二)获利手段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获利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托乡村资源。以乡村资源作为划分标准,可将涉黑案件分为两大类:(1)资源型涉黑案件,即在自然资源储备较为丰富的村庄发生的村干部涉黑案件。拥有自然资源优势的村庄,涉黑村干部所需要做的僅仅只是充分发挥自身的职务优势,通过非法开采为自己谋取私利。有了利益作为砝码,涉黑组织的成员就能够在村干部竞选的过程中进行暗箱操控,最终实现黑与红的犯罪循环。(2)区位型涉黑案件,即在有着区位优势的沿海村庄发生的村干部涉黑案件。占据区位优势的村庄,涉黑村干部常见的夺取利益手段以征地、拆迁最为典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基础设施日益健全,与此同时,可供开发和利用的土地资源也越来越少。因此,此类村庄的村干部多会运用非法手段将上述土地资源占为己有,并将其变现,最终将这些非法利益收入囊中。此外,也会通过垄断获取非法利益,其垄断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某一行业,甚至会是整个市场。由于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快,其周边的基础设施以及娱乐项目的建设已完备,面对这一高额的利润,蠢蠢欲动的涉黑村干部就会选择将其垄断,通过非法控制,为自己谋取私利。此外,即便没有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的村庄,村干部的涉黑案件数量也不在少数,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涉黑手段,从国家下乡项目款中汲取利益。另一种是依托乡村政权。涉黑村干部掌控乡村政权,职权是其谋取私利路上的垫脚石。不论是征地补偿款,还是惠农救济金,亦或者是集体资源,市场优势,能够带来利益的,涉黑村干部都不会放过。当前的宏观时代背景,以工哺农的色彩较为明显,本该是村民致富的大好时机,利益熏心的涉黑村干部却横空拦截,农民所能收到的补贴可谓是少之又少。除了利益因素,如今还有一些涉黑村干部,将农村基层政权作为自己搭建人脉信息平台的基石,通过这一基层政权组织,实现自己搜集信息的目的。这一平台建立之后,涉黑村干部不仅能够保证经济收入的合法性,同时也得到了主流社会的认可。
(三)犯罪手段
面对涉黑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公安机关也毫不示弱,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打击,涉黑组织也不得不放弃过去的“硬暴力”手段,转向“软暴力”,还通过怀柔、策划群体性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1)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也有软硬之分。硬暴力的暴力性色彩较为明显,极易被发现,因此在公安机关的高强度打压下,使用频率已经大幅度减少。然而考虑到其手段的有效性,在面对威胁组织核心利益的时候,其仍会被作为主要手段。软暴力不具有明显的胁迫性,虽然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折磨,但由于没有造成现实性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定罪,通常只能给予治安处罚的制裁,因而此类手段深受涉黑村干部的青睐。(2)怀柔手段。为实现连任,涉黑村干部通常会对村民略施小惠,通过物质利益达到自己笼络人心的目的,典型的怀柔手段包括帮扶贫困家庭以及向村集体捐钱等。(3)策划群体性事件的手段。此类手段除了能够发动组织成员参与,还能够以争取集体利益为借口,鼓动村民加入群体性事件。村民的加入,使得其活动的隐蔽性大大提高,即便公安人员及时发现,也很难分清村民和涉黑组织成员之间的差别。因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方法极少被予以法律责任的追究。
(四)庇护手段
涉黑村干部实现自身庇护的手段有两种:(1)谋取政治身份。这里的政治身份多指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带有政治光环的身份,能够尽可能帮助其躲避法律的追捕。选举村干部就是其获取政治光环的第一步,许多涉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都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腐败政府官员。腐败政府官员的主要方式还是利益手段,涉黑村干部在上台之后,通过非法手段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完成原始积累,随后利用这些财富拉拢腐败政府官员。在“糖衣炮弹”的攻势之下,一些政府官员心甘情愿地成为涉黑村干部的保护伞,此类政府官员的级别以乡镇级、县处级居多,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治理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指引
党中央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提出的新政策,如今这一政策已然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我国实现了预防和打击并重,有效缓解了农村矛盾,保证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实现这一政策在乡村干部涉黑问题中的运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但若是不能准确把握这一政策的内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方向性的错误。面对这一情况,需要正确把握这一政策的内涵,充分发挥其指引作用,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把握:(1)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实施者,理当加重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正确认识宽与严之间的关系,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和轻刑化思想;(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罪刑法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宽严有据,罚当其责;(4)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刑罚的范围和力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力求兼顾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以及惩罚和教育的并重;(5)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还应当从社会的稳定性出发,考虑民众能否接受裁判的结果,通过这一刑罚,是否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能否减少社会的对抗,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通过上述分析,可将这一政策归纳如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其关键就是做到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公正。犯罪人所犯罪行以及实施的行为各不相同,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区别对待,才能进一步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当前乡村干部涉黑犯罪刑罚的轻缓化,显然是对“宽”的过度解读。如此一来,刑罚的预防效果将大打折扣,刑罚的作用也被弱化。因此,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作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为人民谋福利,若涉黑村干部违背此忠实义务,且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理当受到严厉的制裁;(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只能起到引导性的作用,若要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与公正,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进行制裁,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涉黑村干部,依法进行处理,若未达到犯罪程度,则示以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3)坚持以严济宽、以宽润严的原则,乡村干部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我国大力培养的人才,因而需要珍惜和爱护,对于参与涉黑的乡村干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制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若是尚未触及法律的底线,还是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实现人才的干预式成长。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治理乡村干部涉黑犯罪中的实践
结合乡村村干部涉黑犯罪的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处理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宽”与“严”之间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一,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在剥夺涉黑村干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若是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及时逮捕将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极大伤害的,可立即实施逮捕。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正确认识并把握“不起诉”的规定。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起诉标准为“重视起诉、轻视不起诉”,[3]笔者认为,对于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涉黑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起诉,但同时也应当兼顾“严打”,在保证刑罚确定性的前提下,实施相对严厉的刑罚。对于带有涉黑色彩的案件一律以涉黑案件起诉,宽严之间的把握显然没有拿捏的恰到好处,宽与严都是相对而言的,一概而论的做法显然不具有司法的理性色彩,也違背了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
第三,审判阶段做到“以严济宽”,兼顾实体和程序。对涉黑村干部的刑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当严处,绝不姑息,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或是酌定减轻情节的,均应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执行阶段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若是具有能够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法定情节,应当准予适用,对于轻微犯罪,在惩罚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还需要做到“严以济宽”、“宽严审时”,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需要进行严厉的制裁,以示刑罚之严厉。
[ 参 考 文 献 ]
[1]中央提出创新乡村治理体系[N].北京青年报,2017-12-30(A03).
[2]席顺国.打“黑”犯罪也应宽严相济[J].管理观察,2009(6):250-251.
[3]贺署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J].法学论坛,2007(3):71-77.
关键词:乡村干部;涉黑犯罪;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52-02
作者简介:谢晖(1978-),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研究;方立中(1973-),男,汉族,湖北襄阳人,襄州区检察院,检委委员,研究方向:检察基础理论及实务。
一、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特点
(一)涉黑形式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村干部上任之后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另一种是本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被包装成了乡村干部。理论界将乡村干部涉黑形式分为三类:(1)“由红变黑型”。在参与黑社会组织的村干部中,不乏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功臣,他们对于乡村建设都有着突出的贡献,深得上级和村民的信任,但是在欲望面前,都未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对权力的渴望以及对金钱的渴求,使得他们将村民委员会变成了自己的附属组织。面对触及自己利益的村民,滥用权力,使得涉黑犯罪此起彼伏。即便是“国家级文明村”、“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其中的由“省人大代表”担任的村干部也未能守住内心的底线。(2)“由黑变红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过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暗中操纵选举,当选村干部,“以黑变红”,再利用其村干部的外衣纵容当地的黑社会犯罪,“以红护黑”,形成一种犯罪循环。(3)“境外入侵”型。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借助代理人的力量,完成对境内基层党组织政权的渗透,从而窃取农村基层政权。[1]它是新兴的黑社会组织侵蚀农村政权组织的形式,其危害性较为突出,虽然此类村干部在数量上并不占据优势,但是考虑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然成熟,因而有着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腐蚀境内农村政权组织的过程中,其力量不容小觑。
(二)获利手段
当前我国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获利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托乡村资源。以乡村资源作为划分标准,可将涉黑案件分为两大类:(1)资源型涉黑案件,即在自然资源储备较为丰富的村庄发生的村干部涉黑案件。拥有自然资源优势的村庄,涉黑村干部所需要做的僅仅只是充分发挥自身的职务优势,通过非法开采为自己谋取私利。有了利益作为砝码,涉黑组织的成员就能够在村干部竞选的过程中进行暗箱操控,最终实现黑与红的犯罪循环。(2)区位型涉黑案件,即在有着区位优势的沿海村庄发生的村干部涉黑案件。占据区位优势的村庄,涉黑村干部常见的夺取利益手段以征地、拆迁最为典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基础设施日益健全,与此同时,可供开发和利用的土地资源也越来越少。因此,此类村庄的村干部多会运用非法手段将上述土地资源占为己有,并将其变现,最终将这些非法利益收入囊中。此外,也会通过垄断获取非法利益,其垄断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某一行业,甚至会是整个市场。由于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快,其周边的基础设施以及娱乐项目的建设已完备,面对这一高额的利润,蠢蠢欲动的涉黑村干部就会选择将其垄断,通过非法控制,为自己谋取私利。此外,即便没有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的村庄,村干部的涉黑案件数量也不在少数,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涉黑手段,从国家下乡项目款中汲取利益。另一种是依托乡村政权。涉黑村干部掌控乡村政权,职权是其谋取私利路上的垫脚石。不论是征地补偿款,还是惠农救济金,亦或者是集体资源,市场优势,能够带来利益的,涉黑村干部都不会放过。当前的宏观时代背景,以工哺农的色彩较为明显,本该是村民致富的大好时机,利益熏心的涉黑村干部却横空拦截,农民所能收到的补贴可谓是少之又少。除了利益因素,如今还有一些涉黑村干部,将农村基层政权作为自己搭建人脉信息平台的基石,通过这一基层政权组织,实现自己搜集信息的目的。这一平台建立之后,涉黑村干部不仅能够保证经济收入的合法性,同时也得到了主流社会的认可。
(三)犯罪手段
面对涉黑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公安机关也毫不示弱,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打击,涉黑组织也不得不放弃过去的“硬暴力”手段,转向“软暴力”,还通过怀柔、策划群体性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1)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也有软硬之分。硬暴力的暴力性色彩较为明显,极易被发现,因此在公安机关的高强度打压下,使用频率已经大幅度减少。然而考虑到其手段的有效性,在面对威胁组织核心利益的时候,其仍会被作为主要手段。软暴力不具有明显的胁迫性,虽然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折磨,但由于没有造成现实性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定罪,通常只能给予治安处罚的制裁,因而此类手段深受涉黑村干部的青睐。(2)怀柔手段。为实现连任,涉黑村干部通常会对村民略施小惠,通过物质利益达到自己笼络人心的目的,典型的怀柔手段包括帮扶贫困家庭以及向村集体捐钱等。(3)策划群体性事件的手段。此类手段除了能够发动组织成员参与,还能够以争取集体利益为借口,鼓动村民加入群体性事件。村民的加入,使得其活动的隐蔽性大大提高,即便公安人员及时发现,也很难分清村民和涉黑组织成员之间的差别。因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方法极少被予以法律责任的追究。
(四)庇护手段
涉黑村干部实现自身庇护的手段有两种:(1)谋取政治身份。这里的政治身份多指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带有政治光环的身份,能够尽可能帮助其躲避法律的追捕。选举村干部就是其获取政治光环的第一步,许多涉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都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腐败政府官员。腐败政府官员的主要方式还是利益手段,涉黑村干部在上台之后,通过非法手段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完成原始积累,随后利用这些财富拉拢腐败政府官员。在“糖衣炮弹”的攻势之下,一些政府官员心甘情愿地成为涉黑村干部的保护伞,此类政府官员的级别以乡镇级、县处级居多,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治理乡村干部涉黑犯罪的指引
党中央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提出的新政策,如今这一政策已然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我国实现了预防和打击并重,有效缓解了农村矛盾,保证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实现这一政策在乡村干部涉黑问题中的运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但若是不能准确把握这一政策的内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方向性的错误。面对这一情况,需要正确把握这一政策的内涵,充分发挥其指引作用,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把握:(1)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实施者,理当加重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正确认识宽与严之间的关系,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和轻刑化思想;(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罪刑法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宽严有据,罚当其责;(4)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刑罚的范围和力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力求兼顾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以及惩罚和教育的并重;(5)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还应当从社会的稳定性出发,考虑民众能否接受裁判的结果,通过这一刑罚,是否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能否减少社会的对抗,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通过上述分析,可将这一政策归纳如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其关键就是做到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公正。犯罪人所犯罪行以及实施的行为各不相同,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区别对待,才能进一步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当前乡村干部涉黑犯罪刑罚的轻缓化,显然是对“宽”的过度解读。如此一来,刑罚的预防效果将大打折扣,刑罚的作用也被弱化。因此,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作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为人民谋福利,若涉黑村干部违背此忠实义务,且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理当受到严厉的制裁;(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只能起到引导性的作用,若要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与公正,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进行制裁,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涉黑村干部,依法进行处理,若未达到犯罪程度,则示以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3)坚持以严济宽、以宽润严的原则,乡村干部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我国大力培养的人才,因而需要珍惜和爱护,对于参与涉黑的乡村干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制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若是尚未触及法律的底线,还是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实现人才的干预式成长。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治理乡村干部涉黑犯罪中的实践
结合乡村村干部涉黑犯罪的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处理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宽”与“严”之间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一,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在剥夺涉黑村干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若是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及时逮捕将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极大伤害的,可立即实施逮捕。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正确认识并把握“不起诉”的规定。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起诉标准为“重视起诉、轻视不起诉”,[3]笔者认为,对于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涉黑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起诉,但同时也应当兼顾“严打”,在保证刑罚确定性的前提下,实施相对严厉的刑罚。对于带有涉黑色彩的案件一律以涉黑案件起诉,宽严之间的把握显然没有拿捏的恰到好处,宽与严都是相对而言的,一概而论的做法显然不具有司法的理性色彩,也違背了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
第三,审判阶段做到“以严济宽”,兼顾实体和程序。对涉黑村干部的刑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当严处,绝不姑息,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或是酌定减轻情节的,均应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执行阶段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若是具有能够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法定情节,应当准予适用,对于轻微犯罪,在惩罚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还需要做到“严以济宽”、“宽严审时”,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需要进行严厉的制裁,以示刑罚之严厉。
[ 参 考 文 献 ]
[1]中央提出创新乡村治理体系[N].北京青年报,2017-12-30(A03).
[2]席顺国.打“黑”犯罪也应宽严相济[J].管理观察,2009(6):250-251.
[3]贺署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J].法学论坛,2007(3):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