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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全能的典型社会管理模式,就是把本属于公民的权利统统变为自己的权力。对于高度行政化的司法而言,近三十年中也是这样一路行来。比如国外的保释,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司法机关就应当一律放人;到我们这儿,保释改了个名,叫“取保侯审”,“权利”也就变成“权力”。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取保,除了要依法定条件提起之外,还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当然,“保释”也要审查,但那是程序性审查,“取保”的审查则是“实质性审查”,这背后的“实质”就是,你虽然有权(利)提出申请,但最终还是要我的权(力)来裁量是否批准你的申请。
上面的这个例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实我们在诉讼一开始便遭遇了权利与权力的魔方,这个魔方的现状是权力在上,权利在下。我们知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每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要进入诉讼却必须受到权力的审查。因为我们的诉讼制度被刻意安排了一个“立案审查”程序。这个审查,超越了程序性审查,使得权利的行使不得不仰仗权力的恩赐。只有那些立案庭的法官东挑西拣并确认受理这案子不致有损本院与政府或本院与某些权势人物的关系之后,你的权利才可能被承认,你的诉求才有进入法庭的可能。
这种“权力架空权利”的制度设计被一些有识之士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于是,他们对着那些手持魔方的立法者大喊:让权利上来,把权力转下去。江伟教授就是这样一个不遗余力大声呐喊的行者,他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为制度的改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改革方向——即以新的“立案登记制”替换原有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登记”,而不必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这样一来,权力被还原为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赐予,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有了直接进入司法殿堂的红地毯。
权力本来就应该是一种为权利的行使或张扬所提供的服务。不论是近年来主导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所谓“接近正义”,还是我们在政治层面不断宣扬与强调的“司法为民”,都在不断重申这样一个司法常识:法院系为(公)民而存在,公众的诉权是裁判权的基石和源泉。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官,并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从而在司法的起点上就获得平等的保护,这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担当。当诉权被架空,裁判权的存在就失去了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然而我们的司法现实却是,立案审查权最优先考虑的并非当事人的诉权,而是自身的利益考量。比如某高级法院就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据当时的报道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沸腾。当权力压倒了权利,服务于当地的政治代替了服务于所有的民众,这样的结果并不让人感到诧异。
“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违背法治常识的司法理念,注定会遭到民众的唾弃。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甚至为那些“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当事人诉求的法官,专门规定了“拒绝审判罪”——立法处处防备和限制的正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在一个转型期的国家,一个权利张扬与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来临。有什么必要去担心民众滥用诉权呢,权利又不会腐败,权力才会腐败,权利的实现最终还需要裁判权的确认和宣告。所以,还是倒转立案审查制度这个权力魔方吧,不管法院面临的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只要它们能够成为司法问题,法院就应担负起“守土有责”的重任,而不是屡屡以“稳定”或“政治”之名主动弃守自己的防线。
上面的这个例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实我们在诉讼一开始便遭遇了权利与权力的魔方,这个魔方的现状是权力在上,权利在下。我们知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每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要进入诉讼却必须受到权力的审查。因为我们的诉讼制度被刻意安排了一个“立案审查”程序。这个审查,超越了程序性审查,使得权利的行使不得不仰仗权力的恩赐。只有那些立案庭的法官东挑西拣并确认受理这案子不致有损本院与政府或本院与某些权势人物的关系之后,你的权利才可能被承认,你的诉求才有进入法庭的可能。
这种“权力架空权利”的制度设计被一些有识之士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于是,他们对着那些手持魔方的立法者大喊:让权利上来,把权力转下去。江伟教授就是这样一个不遗余力大声呐喊的行者,他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为制度的改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改革方向——即以新的“立案登记制”替换原有的“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登记”,而不必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这样一来,权力被还原为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赐予,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有了直接进入司法殿堂的红地毯。
权力本来就应该是一种为权利的行使或张扬所提供的服务。不论是近年来主导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所谓“接近正义”,还是我们在政治层面不断宣扬与强调的“司法为民”,都在不断重申这样一个司法常识:法院系为(公)民而存在,公众的诉权是裁判权的基石和源泉。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官,并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从而在司法的起点上就获得平等的保护,这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担当。当诉权被架空,裁判权的存在就失去了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然而我们的司法现实却是,立案审查权最优先考虑的并非当事人的诉权,而是自身的利益考量。比如某高级法院就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据当时的报道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沸腾。当权力压倒了权利,服务于当地的政治代替了服务于所有的民众,这样的结果并不让人感到诧异。
“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违背法治常识的司法理念,注定会遭到民众的唾弃。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甚至为那些“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当事人诉求的法官,专门规定了“拒绝审判罪”——立法处处防备和限制的正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在一个转型期的国家,一个权利张扬与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来临。有什么必要去担心民众滥用诉权呢,权利又不会腐败,权力才会腐败,权利的实现最终还需要裁判权的确认和宣告。所以,还是倒转立案审查制度这个权力魔方吧,不管法院面临的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只要它们能够成为司法问题,法院就应担负起“守土有责”的重任,而不是屡屡以“稳定”或“政治”之名主动弃守自己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