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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是审理通奸罪的机构,它由控告人发动程序,由裁判官主持的陪审团设立案件。陪审员以多数为决定,其判决不可上诉,直接执行。但是,尽管《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设定的目标很高,但其执行效果欠佳,表现为适用案例寡少,且有被滥用的记录。虽然如此,该法把通奸公罪化的做法影响欧美国家的刑法近两千年,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通奸罪之设。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改变.通奸逐渐被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