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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8期杂志《中国农产品出口:如何应对新贸易壁垒》一文,笔者在接受采访时,就新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日在短期内造成的冲击,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尽量减少损失时说了一段话:“……另一种情况则是部分新条款只针对进口产品,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采取双重检测标准。如欧盟针对我国农产品制定的关于棒球霉素的检测标准……”这段话的文字表述不准确,与原意有较大出入,在这里作出订正说明。
(一)
首先要说明的是,欧盟制定的关于食品中棒曲霉素最高含量的规定,并不是针对我国产品的,而是适用于欧盟所有进口产品,它也不是属于采取双重检测标准的问题,而是制定的标准过严,以至于在标准制定出来的初期连自己的实验室都没有设备能够进行检测。当然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则更难以检测。这种标准在实际上起到了限制别国产品进口的作用。
案例1:欧洲制定和实施棒曲霉素最高含量的始末
所谓棒曲霉素是由青霉素和曲霉菌等真菌产生的有毒致癌物,存在于多种发霉的水果和谷物中,但主要污染苹果和苹果产品。据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在2000年3月发表报告称,人体每日最多可以摄取的棒曲霉素分量为每千克体重0.4微克。因此,欧委会认为有必要限制这种污染物在水果产品中的含量。
欧盟于2003年11月1日实施第1425/2003号欧洲委员会条例,公布了在水果产品中的棒曲霉素最高含量的规定。其中第4类的产品,即苹果汁及苹果肉产品,包括供婴儿及幼童食用的苹果蜜饯及苹果泥,最为严格,其棒曲霉素最高含量定为10ppb。然而当时欧盟自己的分析测试方法也尚未达到,于是在条例中说明,在未有方法能准确测定低至10ppb的含量之前,则以25ppb为含量上限。到2004年3月,欧盟又发布条例说,已有可靠方法能检验浓度为10ppb的棒曲霉素含量的仪器,从2004年4月1日起仍按10ppb标准实施。
(二)
其次要说明的是,一些发达国家确实采取过双重标准来限制中国农产品的进口。
案例2:欧盟对进口和出口的小牛肉中残留氯霉素含量实行双重标准
前些年,我们向欧盟出口小牛肉,欧盟曾以氯霉素含量过高为由而拒绝进口。后来经调查发现,欧盟在抗生素特别是氯霉素含量标准上,对待其出口产品及进口产品实行双重标准,违反了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非歧视原则。
氯霉素是一种强效抗生素,仅仅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炭疽和破伤风。氯霉素经代谢能与动物组织大分子蛋白结合,经常食用残留氯霉素的食品,会损害人类骨髓的造血功能,抑制蛋白质合成,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引起其他副作用。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动物源性产品中的氯霉素最高含量标准。
欧盟为了限制中国小牛肉的进口,实行双重标准,即对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氯霉素含量以0.1、0.2或0.3ppb为检测限量,而其成员国对美国出口的小牛肉氯霉素含量却规定了10ppb的标准。欧盟一方面以中国的小牛肉氯霉素超标为由禁止进口,同时却允许欧盟国家将含氯霉素的动物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包括对中国出口的北极虾也检出氯霉素超标。
案例3:日本对本国产和进口的蔬菜中毒死蜱残留量实行双重标准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冷冻菠菜毒死蜱含量超标为由,两次宣布对中国产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实为禁止进口)。
毒死蜱亦称乐斯本,是一种中等杀虫剂,有毒,对眼睛有轻微刺激,对皮肤有明显刺激,长时间接触会产生灼伤。在试验剂量下不会产生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因此,国际食品法典(CAC)和美国都未制定标准,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如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蜱最高残留量为0.01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别为43.7和37.4克,而日本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蜱的最高残留限量分别在3.0ppm和1.0ppm,是菠菜毒死蜱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日本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菠菜制定的标准明显不合理。
(三)
最后要说明的是,如果发现进口方对我产品采取双重标准或不合理的检验检疫程序等歧视性措施时,未必一定马上“提交申请要求世贸组织进行解决”,因为这不符合世贸组织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精神。我们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确凿的证据。然后,通过我国的中介组织或政府部门向对方进行双边交涉,要求对方纠正双重标准的做法。如果交涉无效,而且对方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可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
案例4:日美之间植物检疫措施争端的解决过程
日本实施的一些不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常常限制了美国农产品(如苹果、樱桃、胡桃和油桃)的贸易。即使日本已经批准了一种美国农产品的进口,以后每次美国向日本出口该农产品的新品种时,日本都会要求对其再次进行检疫。
美国试图通过双边磋商解决新品种检验问题.但未能成功。因此,美国于1997年10月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1999年3月1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该裁决认为,日本的品种检验要求(1)违反了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没有足够的科学根据;(2)违反了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不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3)没有公布其具体要求,从而违反了日本在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附件B第一项下的透明度义务。裁决通过之后,美国和日本已经进行了磋商,研究了如何实施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和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