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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正泰”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和网站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的企业字号包括“正泰”文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