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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肖女士在某劳保用品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其劳动合同是两年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06年签的,于2008年4月30日到期。由于肖女士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因此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她续签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而肖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提出该要求,但是被公司拒绝了,为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无法协商,肖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