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第815条对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逃票行为进行了规制: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0节第44条细化了逃票行为类型并明确了加收票款数额的计算方法。《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40条规定,站车应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加收票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