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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通过非刑罚化的方式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但是,我国现行酌定不起诉制度并不能实现此立法初衷。繁琐的程序不仅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而且也不能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时,程序不公也窒碍了非刑罚化目标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根据诉讼主体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审判的权利。